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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
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
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
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
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节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5、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第一节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粘土实心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章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第一节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袋装水泥且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使用袋装水泥的。
处罚基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处罚基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1、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而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有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特殊情形之一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处罚基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章 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一节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等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破坏的铁路专用线路基进行恢复,没收违法作业工具,对堆放、悬挂的物品、种植的树木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移除和拆除。
(2)较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听劝阻强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造成铁路线路损坏,影响行车安全造成险性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没收其违法作业工具,强制恢复原貌,种植的植物强制移除,同时以上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听劝阻强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强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强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造成铁路线路损坏,影响行车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违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没收其违法作业工具,强制恢复原貌,种植的植物强制移除外,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节能及清洁生产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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