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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44598 上传时间:2024-03-28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1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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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2、。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

3、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

4、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

5、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

6、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7、,并按20分/次考核。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6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

8、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第十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

9、,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一)可用率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

10、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二)调节速率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三)响应时间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

11、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1分/次考核;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0.5分/月考核。(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调度机构对

12、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10分。(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0.5分。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网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

13、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10万千瓦。(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5分/项考核。具体参数如下: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5%,水电机组不大于3

14、%。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

15、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考核。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

16、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

17、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一) 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8分/万千乏时考核。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其中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

18、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照缺额每天考核60.02分/万千乏。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

19、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3、新机组试运期间;4、其它特殊情况。第二

20、十四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调度机构批准。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2分/项每次考核。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西北电监局规定的有关要求。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

21、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额定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22、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 P0 - P1 ) T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3分/10万千瓦时。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W2 ( P0-P1) T其中: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

23、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一)电网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并按每次2分考核。(二)电网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按每次

24、30分考核。(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相应调度机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不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不按

25、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2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3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的,按2分/次考核。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视电网运

26、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无充分理由临时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第三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

27、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调度机构备案。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

28、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7、并网发

29、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

30、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第三十五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

31、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

32、,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不正

33、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

34、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

35、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

36、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10万千瓦考核。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

37、0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3)发电厂应保证电量计量装置的电源、回路等正常,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的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4)远动装置月可用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

38、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远跳装置月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月可用率=(全月日历小时数-远动装置停运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

39、新进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

40、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

41、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

42、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

43、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

44、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

45、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工作。考核的基本

46、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第四十三条 各省(区)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评分工作,并上报西北网调,西北网调负责西北全网考核汇总工作。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可在公布后5日内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网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

47、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在考核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考核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发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发布后,考核结果生效。第八章 监 管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辖区内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第四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

48、面材料。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按照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监办200632号)执行。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将本地合同(协议)签订的总体情况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西北网调调管的发电厂,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调度机构定期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按照西北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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