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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项目及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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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职院教〔2003〕27号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技术创新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各系(部)、处(室)、团委、图书馆、财务科: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院发展的需要,提高我院的技术应用水平和学术水平,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下简称研究与创新或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与创新资助的项目类别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技术应用项目。 第三条 院内研究与创新资助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 第四条 研究与创新项目的申报: 一、研究与创新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下一年度的研究与创新项目。 二、申请者必须是我院的在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高级技师)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否则,必须有两名副高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院内专家推荐。 三、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五、未完成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六、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部委省级以及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院内科研项目。 七、申报者应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提交所在系(部)初评,初评结果与申请书报送教务处(科研处)初审。通过初评、初审的项目,才能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申请或参与的项目,评审时本人必须回避。经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院长签名同意立项。院外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向资助部门上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一、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协作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四、其它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著作印刷费;计算机使用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五、劳务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开支的经费。 六、鉴定费: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评审)。 七、管理费(项目组织实施费):我院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如项目申报费,科技情报查阅费,评议、验收费,劳务酬金和其它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院内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自然科研和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一般资助10000元以下; (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资助5000元以下。 二、批准项目数视当年院内项目经费额度而定。 三、项目经费实行“总额一次审批,分年度核定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四、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开支按项目经费核定预算施行,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处理。 六、由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有关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学院所有。 第八条 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凡承担我院科研项目的均需接受年度检查和结题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终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 (二)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否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备的条件。 二、项目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布置。项目负责人需填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送交教务处。 三、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出国、病休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改变研究方向的,需由原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的,按中止项目办理。 四、教务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报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且在项目下达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研究工作一直没有进展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改变研究方向的; (四)项目负责人不能进行正常研究工作的。 五、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当年直拨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额退回学院,留作科研项目动态管理经费。 六、未能按期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半年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不再增加拨款。 第九条 院内科研项目成果的验收 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总结报告》,送交教务处,由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成果进行评价并由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最终成果和财务决算表存档。 二、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务处申请对成果进行评审或鉴定。并在三个月内办完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条 有偿使用或贷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计划还款,若不能按时还清贷款和有偿使用经费的,学院将按照所订《合同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3年5月12日印发 录入:梁 平 校对:韩开明 (共印30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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