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工业节能降耗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工业节能奖励,支持本市工业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
2、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第四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等,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单位。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节能改造;2. 重点支持高耗能通用设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等)能效提升、重点用能单位(钢铁、建材、化工、纺织
3、、造纸等)综合能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3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4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5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3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成并已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4用能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为: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4、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40%奖励给节能服务机构,60%奖励给用能单位,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第八条 市经信委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单位)通过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项目申请、开展相关申报工作。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流程如下:(一)受理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二)现场核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三)项目拟定。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审核与现场核查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并将拟支持项目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同时提交项目申报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按照政府采购
6、相关规定遴选节能量审核第三方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真实性、年节能量等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市经信委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第四章资金计划与拨付第十二条市经信委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公示后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按照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制订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并与市财政局会商。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将经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年度申请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5月5日印发的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8230号)同时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