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姓 名
性 别
民族
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党 派
身份证号码
拟选配公证机构名称
任职方式与任职的条件
任职方式:一般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 □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是 □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是 □否
4、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 □否
5、是否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是 □否
或者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是 □否
6、是否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是 □否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 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担任公证员的报请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其担任公证员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其担任公证员,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司法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各收存一份。申请人依法任职的,应收入其公证员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纸制作。除“司法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外,均以打印方式填写。
3、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
姓 名
性 别
民族
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党 派
最高学位
身份证号码
原职业
原职业 □法学教授 □法学研究员 □公务员 □律师
拟选配公证机构名称
任职方式与条件
任职方式:特许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 □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是 □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是 □否
4、是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是 □否
或者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是 □否
5、是否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是 □否
6、是否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是 □否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 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 担任公证员的报请审核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其担任公证员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其担任公证员,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司法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各收存一份。申请人依法任职的,应收入其公证员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纸制作。除“司法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外,均以打印方式填写。
3、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组建和提出设立申请的
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报告摘要
设立申请和组建
(设立公证机构申请和组建报告全文见附件一)
拟设立的公证机构的条件
1、是否有自己的名称?□是 □否
拟采用的名称为: 、 或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核定一个为正式名称。
2、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 □否
办公场所设在 县(市) 路 号(办公场所证明见附件二)
3、是否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是 □否
拟任公证员为:(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见附件三)
4、是否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须的资金?□是 □否
开办资金数额为: 元(资金证明见附件四)
5、是否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是 □否
6、是否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了负责人?□是 □否(推选等的情况说明见附件五)
7、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 □无(如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以上情况及所提交全部材料均属实。
申请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机关审查意见
上一级司法行政
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表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和提出设立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各收存一份。公证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应收入该公证机构的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纸制作。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外,均以打印方式填写。确实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可以使用毛笔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填写,字迹应端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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