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道路专业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道路专业强制性条文
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2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99
4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6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DGJ08-96-2001
7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DBJ08-39-94
8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77-98
9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10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
1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全文)
JTG B01-2003
12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J011-94
13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064-98
14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
JTJ005-96
15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J/T006-98
16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JTJ074-94
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J014-97
18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J032-94
19
《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J036-98
2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40-2002
21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034-2000
22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J013-95
23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J021-89
24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J024-85
25
《公路砖石及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J022-85
26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J023-85
27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004-89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表7.1.6-1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 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
大城市
>200
80
60
40
30
≤200
60~80
40~60
40
30
中等城市
-
40
40
30
道路网密度
(km/km2)
大城市
>200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0.8~1.2
1.2~1.4
3~4
中等城市
-
1.0~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
车道条数(条)
大城市
>200
6~8
6~8
4~6
3~4
≤200
4~6
4~6
4~6
2
中等城市
-
4
2~4
2
道路宽度(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15~20
表7.1.6-2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 目
城市人口
(万人)
干 路
支 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5
40
20
1~5
<1
40
40
20
20
道路网密度(km/km2)
>5
3~4
3~5
1~5
<1
4~5
5~6
4~6
6~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5
2~4
2
1~5
<1
2~4
2~3
2
2
道路宽度(m)
>5
25~35
12~15
1~5
<1
25~35
25~30
12~15
12~15
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表7.2.14-1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B
-
主干路
A,B
B,C
B,D
次干路
C,D
C,D
支 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5) 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公共交通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市 区 线 (m)
郊 区 线 (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导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
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5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所 在 地 点
宽 度 (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
0.75
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
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车专用车道。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万m2)
0.12
0.18
0.25
0.30
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3.1.2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 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成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电 压 (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2.1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树木与其他设置最小水平距离
设 施 名 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龙头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
转 换 者
被转换者
56黄海高程
85高程基准
吴淞高程基准
珠江高程基准
56黄海高程
+0.029m
-1.688m
+0.586m
85高程基准
-0.029m
-1.717m
+0.557m
吴淞高程基准
+1.688m
+1.717m
+2.274
珠江高程基准
-0.586m
-0.557m
-2.274m
备注: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表7.0.2-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小坡长(m)
快 速 路
0.2
4
290
主 干 路
5
170
次 干 路
6
110
支(街坊)路
8
60
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7.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车 种
限制坡长(m)
坡度(%)
自 行 车
三轮车、板车
3.5
150
-
3.0
200
100
2.5
300
150
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表7.0.5-3 梯道的规划指标
项 目
规划指标
级 别
宽度(m)
坡比值
休息平台宽度(m)
一
≥10.0
≤0.25
≥2.0
二
4.0~10.0
≤0.30
≥1.5
三
1.5~4.0
≤0.35
≥1.2
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0.3 用地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4 在建(构)筑物密度、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表2.2.1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 干 路
次 干
支 路
道路级别
-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2.4.1 道路建设限界
图中
Wsm-
中间分车带宽度(m);
Wd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Wc-
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1-
侧向净宽(m);
Wmc-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b-
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
Wsc-
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b-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a-
路侧带宽度(m);
Wf-
设施带宽度(m);
Wp-
人行道宽度(m);
hb-
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
-
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
e-
顶角抹角宽度(m)。
表2.4.1 最 小 净 高
车行道路种类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表5.1.3 圆曲线半径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表5.1.6 最大超高横坡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表5.1.9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圆曲线半径
(m)
车 型
200<
R
≤250
150<
R
≤200
100<
R
≤150
60<
R
≤100
50<
R
≤60
40<
R
≤50
30<
R
≤40
20<
R
≤30
15<
R
≤20
小型汽车
0.28
0.30
0.32
0.35
0.39
0.40
0.45
0.60
0.70
普通汽车
0.40
0.45
0.60
0.70
0.90
1.00
1.30
1.80
2.40
铰 接 车
0.45
0.55
0.75
0.95
1.25
1.50
1.90
2.80
3.50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表5.1.11-1 停车视距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 车 视 距 (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三、地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最大纵坡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注:
①
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度推荐值按表列数值减小1%。
②
积雪寒冷地区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不得超过6%。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表5.2.3-1 纵坡限制坡长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4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表5.2.3-2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表5.2.4 合 成 坡 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注: 积雪地区各级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
5.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庆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表5.2.6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计算行车速度
(km/h)
项 目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3000
1200
900
500
400
300
250
15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4500
1800
1350
750
600
450
400
250
150
90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1800
1000
700
550
450
350
250
17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2700
1500
1050
850
700
550
400
250
150
90
竖曲线最小长度
70
50
40
40
35
30
25
20
20
15
注: 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
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本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经。
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表7.2.7 道口侧向视距
铁 路 等 级
火车速度(km/h)
道口侧向视距(m)
I 级
120
400
II 级
100
340
III 级
80
270
工业企业I级
70
240
工业企业II级
55
190
工业企业III级
40
140
注:
表中道口侧向视距系按道路视距50m计算的,道路视距大于50m时,应另行计算。
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N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表8.4.1 土质路基压实度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
(cm)
压实度(%)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填 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
93/95
90/92
87/89
挖 方
0~30
95/98
93/95
90/92
注:
1
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
表列深度范围均由路槽底算起。
3
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要求。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3.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 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表9.6.1 路面抗滑标准
道路类别
一 般 路 段
环 境 不 良 路 段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TD
(mm)
石 料
磨光值
PSV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TD
(mm)
石 料
磨光值
PSV
F0
F
F0
F
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50km/h的主干路
47~50
37~40
0.4~0.6
37~40
52~55
42~45
0.3~0.5
(1.0~1.2)
42~45
计算行车速度<50km/h的主干路及各级次干路
≥45
≥35
0.2~0.4
≥35
≥50
≥40
0.2~0.4
(1.0~1.2)
≥40
注:
1
Fo为路面竣工验收值,F为路面设计年限内之值。TD和PSV为设计、施工与路面竣工验收值。
2
环境不良路段,对快速路为接近立体交叉或变速车道,对其他各类道路为急弯、陡坡、交叉口附近。
3
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湿度大、气温接近0℃易形成薄冰的路段。
10.2.6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6-1的规定值。
表10.2.6-1 水泥混凝土设计强度
交通等级
特 重
重
中 等
轻
设计强度fcm(MPa)
5
4.5
4.5
4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6.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6.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11.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街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9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期期。
表12.1.2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
道路类别
城市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广 场
停车场
立体
交叉
大城市设计重现期(a)
2~5
1~3
0.5~2
0.5~1
1~3
2~5
中、小城市设计重现期(a)
0.5~2
0.5~1
0.33~0.5
1~3
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l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表14.2.2 道路照明标准
道路类别
照明水平
均 匀 度
眩 光 限 制
平均亮度
La
(cd/m2)
平均照度
Ea
(lx)
亮度均匀度
Lmin/La
照度均匀度
Emin/Ea
快速路
1.5
20
0.40
0.40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主干路
1.0
15
0.35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路
0.5
8
0.35
0.35
不得采用非截光灯具
支 路
0.3
5
0.30
0.30
不得采用非截光灯具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照度)为维持值。新安装灯具,路面初始亮度(照度)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50%。
2
表中所列亮度(照度)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三幅路、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照度)值,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照度)值的1/2。
3
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降低30%。
4
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5
通向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剧场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枢纽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
6
Lmin-
最小亮度(cd/m2);
La-
平均亮度(cd/m2);
Emin-
最小照度(lx);
Ea-
平均照度(lx)。
14.4.2 曲线路线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
15.3.4 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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