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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报刊信息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我市报刊信息亭的设置与运营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的报刊信息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报刊信息亭是指由邮政及报刊发行单位按统一标准制作并经营的,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报刊(书)、信息查询和相关电话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可兼营一种品牌饮料)的服务亭。
第三条 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报刊信息报刊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报刊信息亭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区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应做到:
1、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报刊信息亭,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
2、按照规定办理占道等相关手续,放置在营业场所,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3、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4、保证亭体及附属广告设施、画面的完好整洁。
第五条 报刊信息亭禁止存在下列行为。
1、在亭体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2、擅自出租、转让;
3、超范围经营或改变使用性质;
4、在亭体外悬挂或摆放商品,超面积经营;
5、使用明火;
6、乱拉绳线、晾晒衣物;
7、倚亭建棚、乱堆杂物;
8、损坏方砖步道和周边绿地。
第六条 报刊信息亭亭体广告的设置,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第七条 报刊信息亭的经营者,应持有出版部门核发的出版证。
第八条 各产权单位应对报刊信息亭的经营业户统一进行培训,统一着装上岗。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第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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