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电网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试行)
1 总则
为规范浙江电网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水平,明确建设、施工、运行、生产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相互关系,确保输变电工程安全、有序启动投运,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经贸委《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网交流500千伏输变电设备启动投运管理规定》(华东电生[2003]239号文)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06]512号文)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浙江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践而制定。
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工程移交生产运行时的相关要求和输变电设备投入运行前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以及设备安装、调试、试验过程中的验收职责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35kV电压等级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3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3.1 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投入运行的关键性程序。
3.2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后由启委会工程验收检查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内部进行三级自验、消缺后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预验后,再由启委会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生产、基建、运行、设计、施工、监理、档案等部门(单位)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消缺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
3.3 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文件、设计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司颁发的有关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为依据。
3.4 输变电工程的质量必须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5 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必须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竣工验收组和启动组。
3.6 新(扩、改)建工程施工停电计划应纳入生产综合年度计划。
3.7工程竣工验收目标:通过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促进优质工程的建设,达到“零缺陷”移交生产运行。
4 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4.1 竣工验收组在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负责新(扩、改)建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
4.2 500kV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公司生产部组织进行。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电力(业)局组织进行。
4.3 竣工验收组分为变电工程验收组和输电工程验收组。输变电工程验收组由生技、安监、基建、营销、保卫、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电试院等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各地区局负责验收或受委托验收的输变电工程,可按照各地区局的有关验收规定确定验收组组成人员。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协助省公司生产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4.4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组,根据各单位(部门)和专业的分工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小组,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以下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
a.一次设备(含三变、无功设备、开关、闸刀、母线、防雷接地、直流、所用电和安装、调试、自检报告)组,由生技部门或修试工区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b. 生产运行准备(含防误闭锁)组,由生技部门或变电工区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c.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组,由生技或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根据管理职责确定)。
d.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组,由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e. 通信组,由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f. 计量、仪表组,由营销(计量)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g. 消防保卫组,由保卫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h. 土建(含构支架)组,由基建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i. 安全监督组,由安监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j. 档案资料组,由档案部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
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验收范围的大小以及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合理调整或分、合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小组。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上述竣工验收分组职责,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生技、调度等部门各专业工程师,应参加所分管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
运行单位应指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上述各验收小组的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关人员协助、配合上述各验收小组的竣工验收。
4.5线路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各单位(部门)和专业分工的实际情况,分成四个验收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专业(设备)的竣工验收:
a.杆塔(含导地线)验收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检修班组负责人)任小组组长,负责杆塔本体、绝缘子、金具、拉线、间隔棒、导地线(含OPGW、耦合地线)、杆塔倾斜(目测)、杆塔挠曲(目测)、杆塔标志牌及杆塔上的电气间隙、附属设备的逐基(档)检查验收。
b.地面通道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运行班组负责人)任小组组长,负责杆塔基础(含回填、排水沟)、保护帽、基础周围(上、下)边坡(含挡土墙)、护坡、杆塔接地装置(含接地电阻测量)、通道障碍物、交叉跨越(统计,距离目测)、通道内附属标志的逐基(档)检查验收。
c.测量组,由运行单位生技专职(或班组技术员)任小组组长,负责线路逐个耐张段的导、地线(含OPGW、耦合地线)的弧垂及交叉跨越、杆塔倾斜、杆塔挠曲、通道内障碍物、风偏距离等重要或可疑(或目测接近规程最小安全距离)之处的检查验收。
d.档案资料组,由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的档案部门的专业人员任小组组长,负责线路竣工图纸、竣工资料、技术联系单、原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青苗赔偿清单(协议)及有关政策处理方面等文件的检查验收。
生技、基建、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线路各小组的竣工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必须指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各小组的各项检查验收,基础、铁塔组立等分包单位应派人参加竣工验收。
4.6 竣工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核查工程质量的预验收报告,组织各专业验收检查,听取各专业验收检查组的验收检查情况汇报,审查验收检查报告,责成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协调并监督工程移交和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工程资料的移交等。
4.7 建设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启委会成立之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协助启委会做好工程验收、启动等过程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4.8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安装调试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提供为启动用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
线路施工单位还应做好验收必须的安全措施(两端挂好接地线)。
4.9 生产运行人员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早介入,以便熟悉设备,编写或修订完成现场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完成人员培训、岗位考试、岗位定编,建立设备档案、运行记录簿册,设备命名和标签的制作。配备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负责接受调度命令并进行各项运行操作。
4.10 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工程竣工图纸,并提供设计更改联系单等。
4.11 监理单位按合同负责工程全面的质量管理,负责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4.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工程总体质量出具意见,并参与竣工验收。
4.13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
5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 工程预检(预验收)查出的缺陷已消除,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和同业对标的缺陷。
5.2 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已满足生产运行的要求。施工单位已进行三级自检,监理单位已进行初检,建设单位已进行预检且自检、初检、预检资料齐全、完整。
5.3 建设单位已提交预检(预验收)报告,预检提出的缺陷已消除或已落实整改单位、措施、时间。
5.4 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5 生产运行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运行的需要。
5.6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草图)、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开箱资料)、调试报告及安装记录等技术文件。
5.7 已对运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或交底。运行人员熟悉设备的性能,技术规范,操作工艺和注意事项。
5.8 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三级自检报告(包括缺陷记录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9 工程监理单位已进行初检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监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质量、施工进度与质量的评价及工程遗留问题等。
6 竣工验收程序
6.1变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监理单位的初检报告,组织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结束并安排消缺、复检合格后,向竣工验收组提交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向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线路设备安装完毕,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监理单位预验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监理报告,向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变电竣工验收组在收到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预检(预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1-2周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线路竣工验收组在收到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由验收组在1-2周内组织生产、基建、运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召开验收预备会,确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再进行竣工验收。
6.2 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安排:新建工程一般为2-3个工作日,改、扩建工程一般为1-2个工作日。
线路工程验收时间根据线路长度和地形实际情况安排。
6.3 输变电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应将发现的缺陷进行汇总,对于一些重大和复杂问题的消缺和处理,验收组组应提出的明确处理意见;工程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组提出的验收意见和问题,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等单位进行整改消缺。竣工验收组在工程验收2天至7天内安排复检,复检合格后,向工程启动委员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4 工程竣工投产后,各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应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的规定,按期做好工程资料的移交并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
6.5 工程竣工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验收所需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7 工程质量追溯
7.1 工程遗留问题和质量追溯期限内新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设备制造厂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7.2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追溯期限为一年,土建(包括消防、线路基础、护坡、挡土墙)设施质量追溯期限为合同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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