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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榕人防办[2011]64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及《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以下统称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本市的马尾区及所辖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应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家对防护专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自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形成《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附件三)。防护专项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确定。
第五条 战时作为医疗救护、专业队队员掩蔽、一等人员掩蔽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人防工程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主要有:影响防护功能的原材料、构件、设备等的使用性能;人防专有设备、构件的安装质量;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通风性能;人防专有设备试运行和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系统运转试验等,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应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专项检测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于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方案(包括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做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着重对以下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情况进行检查: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已完成;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三)参加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各责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执行标准、验收资料、质量等级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防护专项工程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七)人防工程标识和管理维护制度标牌是否按要求固定就位,平战转换预制构件是否做好标识,就近存放构件房间;
(八)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人员质量评定签名手续等是否齐全;
(九)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评定情况进行监督,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质量监督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准和竣工验收认可的相关文件,复核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对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防空地下室备案专用章,并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附件四):
(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一)
(二)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二)
(三)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附件五)
(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防空地下室各专业竣工图(含建筑、结构、风、水、电等专业纸制或电子文档)
(六)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附件三)
(七)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八)防护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九)经设计、监理单位确认、市人防办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提供各责任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整改措施;
(十二)提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其余三份分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管理中应逐步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负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应承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竣工验收备案人员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出具认可文件的等违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
3、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5、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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