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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防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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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华太电放射防护管理细则 总 则 为了加强国华太电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国家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国华太电本部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许可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国华太电从事放射工作进行许可登记制度。 在国华太电公司内进行射线探伤工作时,涉源单位必须向公司安健环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健环部核准、审批后颁发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实施进入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指从事与放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性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 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放射工作必须在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放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有防泄漏报警设备,保证放射性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 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工作信号灯和设置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放射事故处理 使用放射源和大型辐照装置的涉源单位须制定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严重污染和超剂量照射等),须立即向公司安健环和保卫部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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