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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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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1.2 释义 1.2.1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在经济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2.2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督委会审计室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审查、评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划清、确认或解除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兑现奖惩、考核干部提供依据。 1.3 基本原则 1.3.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终结或离任,须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1.3.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奖罚,必须坚持“不经审计和考核、不予全部兑现”的原则。 1.3.3 审计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1.4 职责与权限 1.4.1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督委会审计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各成员企业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4.2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届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督委会主席批准后,才能进行。 1.4.3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季度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可按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无须另行报批。 2 经济责任内容及审计类别 2.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本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3) 本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5)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6) 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2.2 经济责任审计按其审计时限分为年度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2.2.1 年度审计(也称期中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中间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包括年度、季度审计考核; 2.2.2 届满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2.2.3 离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3 审计范围及依据 3.1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以下各成员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 (1) 集团所属国内、国外(含境外)独资企业; (2) 集团所属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 3.2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有关规定; (3) 董事会章程; (4) 任期目标责任书、以及预算、计划、经营目标等。 4 审计内容和重点 4.1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 (1) 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 (2)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 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集团公司、企业规定的情况; (4) 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及出资者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 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 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 (7) 被审计单位经济实力变化情况; (8) 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9) 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4.2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根据年度、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1) 年度审计应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各项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盈亏的真实性等; (2) 届满和离任审计应侧重于界定、核实出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研制开发新产品、建设新项目及对外投资、联营、兼并等重大决策和相应的运营管理情况;盈亏情况;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清理情况;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 5 审计程序、方式及要求 5.1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审计工作一般程序有关规定。 5.2 进行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应遵循审计工作一般程序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审计组应听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述职报告; (2) 述职报告会应有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参加; (3) 审计组应根据需要,采取个别交谈、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 审计结束,审计组可将审计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5.3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5.4 审计室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本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 任期目标责任书; (3) 有关部门下达、调整有关经营指标的文件; (4) 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董事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5)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资料; (6) 组织财产清查、盘点情况及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报告; (7) 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情况; (8) 本公司章程、管理制度、重要的合同、协议,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9)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内经济案件资料及任期前财务遗留问题资料; (10) 经济监督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督查室)对企业检查后的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11)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5.5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按规定编制审计报告。 5.5.1 届满、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应着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确认或解除其经济责任,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5.5.2 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在审计报告中进行综合评价应注意以下方面: (1) 要围绕被审计者任期实绩进行评价。即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分析,综合评价盈亏虚实、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后劲等; (2) 在界定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评价经济效益时,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以及未审计事项,均不作评价;对必须上审计报告,但又不宜定性的,可只作事实描述,不进行定性和评价; (3) 对重大经济责任事项,要明确划分和界定经济责任归属,分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等。 5.6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应附有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审计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5.7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若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分别征求离任者、接任者意见。 5.8 届满、离任审计报告经审计室审定并签章后,报督委会,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需下达审计决定的,由督委会按规定下达审计决定。 6 附则 6.1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督委会审计室负责解释。 6.2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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