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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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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涉税税负比较 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研究 资产转让   增值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所得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货物类 √   √ √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 √ √ √ √ 不动产   √ √ √ √ √ 纳税主体 转让方 转让方 转让方 双方 转让方 购买方               税率     5%(另:城建税7%,教育附加3%) 25% 0.05% 60% 3% 股权转让   增值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所得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货物类     √ √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 √     不动产     √ √     纳税主体     转让方 双方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转让税费比较 二、关于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2、自建建筑物转让时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及不动产转让营业税 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30625   【实施日期】 199307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不动产转让城建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教育附加税的征收 依据: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下情形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六)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60%。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种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1、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08-9-22   序号 税种 税(费)率 适用范围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市区 5% 县城、镇 1%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2 教育费附加 3%   3 地方教育附加 1%   注: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2、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纳 3、计算公式: 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1%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档次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说 明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类型 所得税率 居民企业 25% 非居民企业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注释: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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