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申报和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06〕133号)。
二、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择。
三、申请受理机关: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四、决定机关: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和省总工会(下简称“六部门”)根据认定条件联合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
五、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按《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指定试点方案,并填写《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荐,并将试点名单一式3份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六部门联席会议,参考专家论证结果,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企业的数量,同时,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
(四)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国家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
(五)各市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指导,实行动态调整,并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验收和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由“六部门”联合发文撤消其称号。
(六)被授予创新型试点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审核。
(七)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试点情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办理时限:
创新型试点企业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在公布的时间内接受申报。
七、优惠政策:
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一) 省、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 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
(三) 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四) 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
(五) 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及设立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
八:责任科室:高新技术产业科 咨询电话:2137957、225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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