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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君主中央集权的加强
关键词:“集权”“改革”“制度”“法律”
元朝的蒙古政权的黑暗与残酷剥削使元朝中后期矛盾异常尖锐,使得农民起义战争不断,朱元璋的红巾军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为口号,顺应了社会的潮流,建立了明朝政权。朱元璋为了维护朱家天下的统治秩序,吸收明朝统治集权存亡的教训,进行一系列的政权体制改革。
洪武初年,中央机构沿袭了元制,设立中书省,总管天下政事,丞相统率百官,对政务有专断的权力,丞相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使皇权与相权产生冲击。洪武六年,胡惟庸晋升中书省丞相,然而他依仗皇帝的宠任,往往独断专行,甚至于结党营私,纳亡命为心腹。由于胡惟庸在中书省任职最久,权力最重,更加重了君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1380年,明太祖以“谋不轨”之名,杀了胡惟庸,屠灭三族,“词所连及坐诸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1)并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度。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尚书执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胡惟庸一案,更加剧了朱元璋对身边功臣的猜忌,使得他展开了一场血腥的屠杀,身边的开国功臣被杀的所剩寥寥无几,在一定程度上目的为其朱世子孙在政权上稳定住核心命脉。随后1393年,朱元璋又以谋反罪谋杀了战功赫赫的蓝玉,案件牵连人数达1.5万人。
在废除丞相制度后,朱元璋所要面对的问题将会是巨大的,处理的政务也将会空前的繁琐,这必定会使他的压力和精力呈现严重的耗损,倘若件件都由皇帝一人执行和处理必定不在一个人能力的范围之内。于是在1382年,设立了内阁。挑选几名文人担任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协助皇帝批阅奏章,充当顾问,属于皇帝的私人秘史,承旨办事,不参与机务。在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内阁是皇帝与六部之间的办事机构,可参与机务,但不要僚属,不得专制百官。
明太祖朱元璋对地方制度同样进行了改革。洪武九年,为了防止中书省权力过大,形成枝强干弱,权倾中央的局面,明太祖朱元璋把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司各一人,负责宣传和执行朝廷的命令,其权力范围仅限于民政和财政。与布政使司平行的还有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前者负责掌管地方的司法,后者负责掌管军政。三司互不统辖,这样朝廷收回了最终的统治权力。
军队是一个国家的强大支柱,对政权的稳定起着安危和决定的作用。1380年,朱元璋设中央军事机关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都司、卫所的军队。介于大都督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都督府与兵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所有的指挥权与统率权均操控在皇帝手上。这种军事管理制度使得统兵权和调兵权互不专属,又避免了悍将跋扈,骄兵叛变的弊端。使君权被皇帝牢牢的掌握。对军队的编制和训练,朱元璋也细心加以研究,对于历史朱元璋耐心考证,吸取了征兵制与募兵制之间的弊端,使二者合二为一,既避免了军费开支,又不耽误农业的正常生产,从而创立了卫所。使得耕战结合,维护了封建统治。
朱元璋在建立完善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之余又定制了隶属于自己的一行规章制度,使官员大臣都可以完全忠心耿耿的听命于他,严密的去限制他们的言论与行为自由,使他们的权力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即为明朝的特务机构。当时最著名的为高见贤、夏煜、杨宪和凌说。他们“四人以伺察搏击为事”,(2)“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校检是朱元璋早期的特务人员,遍布于朝廷内外,其职责是专门察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之事,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品级不高,仅仅拥有伺察和告发的权力,从形式上不是一个完整的机构。但是他们作为朝廷的耳目,作为直属皇帝的机构,往往被官员所惧怕。在1382年,朱元璋设立了一个完整的军事特务机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掌管缉捕、审讯和一般行政事务;后又分为南、北镇抚司。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它与朝廷的府、部、院均无任何隶属关系。通过这些监察机关和特务,使得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与百姓的控制。
朱元璋对原来的豪族地主所采取的政策比较复杂。由于明朝仍然是封建王朝,对他们当然要保护,维护他们的利益,作为依靠对象。但是,朱元璋为了防止旧豪地主在地方上盘根错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不利于朱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同时为了防止他们的因财势过大,过分的压榨农民,不利于封建势力的巩固,对豪族地主采取限制和打击的措施。1380年,朱元璋曾说:“近世风俗相承,流于僭侈,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3)这说明朱元璋对豪强地主与封建政权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他不允许地方上豪族势力的膨胀,所以效法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做法来限制与打击他们。洪武初,朱元璋徙江南民十四万于凤阳,(),其中不少是地主。二十四年再徙天下富户五千三百于南京。(4)迁徙的富民的目的,是使他们离开拥有土地的原籍,使之财势据失,不能危害朱明王朝。而中都和京师,是明朝政府统治最强的地区,也便于对这些豪族地主的控制。
明朝的刑罚制度异常苛刻,使得官员无时无刻不在居安思危的生活。朱元璋时期使用了一种叫做”廷杖“的刑罚作为处置官员的手段,朝廷本无明文的法律规定,仅作为皇帝的私刑进行使用,不少官员均被活活打死。1376年以前,“官吏有罪,笞以上,悉谪凤阳屯田,至万余人”。(5)1385年,“诏尽逮天下积岁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6)这种刑罚往往使官员颜面尽失,处刑手段异常残酷。同时对整顿吏治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1385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布《大诰续篇》《三篇》。要求“一切官员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观为戒”,并且规定如果家里有一本《大诰》的,犯“罪”时可以减一等判刑,没有的就要加一等判刑。(7)《大诰》三篇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统治思想的野蛮和残暴。1397年,正式颁布《大明律》,按中央六部体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名例律共七律。《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其在祖训中谆谆嘱咐:“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8)其目的是维护了君主集权和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使得其成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
文化是历代君主对思想的一种强化和束缚,是掩盖其自身缺点和狭隘的严重弊端。从形式看,明代十分注重科举,学校成了科举考试的附庸。明代规定科举考试的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依据,“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9)不能有丝毫的发挥,使得文人根本无法得到文学创新体制的尝试,仅仅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统治者自身的性格特点也影响着文化的发展,使明朝的早期文化出现严重的懈怠,明太祖对元朝归附的文人不信任,以及对自身出身的抵触情绪,使得其在臣下的奏章、书礼、著作中等只摘录只言片语,并根据文字的形状个性化的加以无中生有的想象,大兴“文字狱”,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以‘体乾法坤,藻饰太平’诛。‘藻饰太平’嫌于‘早失太平’也。(10)使得许多无辜的知识分子惨遭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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