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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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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 鲁农信联办〔2009〕40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完善违规违 纪行为惩处机制,实行从严治社,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省联社 组织对《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 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省联社章程规定,《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联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社员社代表和 -1- 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已征得全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工会 同意。现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从严治社意识。《处理办法》是全省 农村信用社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是对员工违规违纪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从严治社、依法治社的重要体 现。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自 觉地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合规建设中,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 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强化监督制约,提高依法合规 经营水平。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操作自觉性。各级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当前工作,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处 理办法》,适时开展专题培训等活动,使员工熟知《处理办法》 的各项具体规定,明确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危害,从根本上树 立起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的自觉性。 三、正确理解运用处理规定,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各级各 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足事实,合 理把握处理尺度,审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履行处理程序, 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允,使《处理办法》能真正起到惩处 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的作用。各地可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治社的原则,研究确定经济处罚标准 和其他处理的适用范围、对象等内容。 -2-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疑点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 联社。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3-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目 录 总 则....................................................................................................................................7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7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9 分 则..................................................................................................................................13 第三章 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13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19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0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20 第二节 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2 第六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3 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26 第一节 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26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 第三节 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27 第四节 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 第五节 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 第六节 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30 第七节 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31 第八节 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32 第九节 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33 第十节 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5- 第三节 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72 第四节 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3 第十二章 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74 第十三章 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76 第十四章 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 第一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 第二节 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 第十五章 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 第十六章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87 第十七章 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95 第十八章 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97 第十九章 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99 第二十章 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101 第二十一章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105 第二十二章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108 附 则................................................................................................................................110 -6-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 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 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 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 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 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 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 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 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 -7- 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 (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 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 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 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工作单 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 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 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 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 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 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 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 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 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 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 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 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 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 -9- 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 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 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 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 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 效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 效工资;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 绩效工资; (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 12个月绩效工资;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 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 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 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 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 -10- 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 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 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 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 实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 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 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11- (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 不改的; (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信誉损害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 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 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 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12- (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 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 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 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 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 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分 则 第三章 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 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包含分社、支行,下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 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 -13- 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重大经 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 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 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 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 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 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 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 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 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信息, 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 -14- 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 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 或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辖内领导人员工作失职、违规决策或多人、多 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上级管理机构领 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可 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 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 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 (二)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 (三)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 本人或他人牟利; (四)言行严重失当,影响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 的信心; (五)其他不履行诚信义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 -15- 务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情节 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 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 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 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 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 人债务的; -16-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核销贷款, 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六)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七)以贷顶存、以票揽存、空库转存、人为月末冲高、 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存款的; (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 及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 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超控制指标,或采取挂账 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100万元以内 -17-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 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 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领导 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情节严 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给予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隐瞒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请示事项,领导人员不答复或不及时答复 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 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 -18- 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 处分。 第四章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授权和转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进行转授权的; (二)将权力授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四)授权内容不明确,或内容表述产生歧义的; (五)对申请的授权事项未获得上级授权归口部门或授予 权人(转授权人)答复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对授予权擅自做扩大化解释的; (七)其他违反授权和转授权规定的。 第四十条 单位、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 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19-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违反法律 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 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农村信用社签发或出具的构 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 括: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 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 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章 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向合规部门咨询而未咨询,或对应提交合规部门 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而未提交合规部门审查,擅自对外签署法律 性文件和办理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二)未依照合规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 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 -20- (三)隐瞒事实真相向法律部门咨询或提供虚假审查材料 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 法性审查不严,或明知客户所提供的文件有问题而接受的; (六)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导致因超诉 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给农村信用社 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农村信用社有关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应报批而 未报批的; (二)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 存相关资料的; (三)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规定采取知识产权保 护措施的; (四)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21- 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辖内分支机构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时,未以法人单位 名义申报的; (六)擅自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科技成果或信息公开、泄 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 (七)不按规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 同的; (八)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在经营管理中侵犯他 人的知识产权,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内设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未经合规风险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发文实施,情节严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内设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 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存在过失,情节 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 岗位轮换、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 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 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 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 其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 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 退员工的; -23- (二)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乱列 乱支工资和变相增加工资的; (四)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 (五)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 育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的; (六)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员工决定 的; (七)在员工考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 机密,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故意隐瞒或歪曲事 实真相的; (八)因组织不力造成培训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未及时充实档案关键材料, 或擅自更改员工学历、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档案信 息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人事、劳动和工资等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三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行为或正在受司 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提拔或擅自增加职数提拔领导人员的; -24-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人员,或在 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人员选拔任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 失误的; (四)人员聘任工作程序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人员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做出的 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对拟提拔的人员人选未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对 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的; (四)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 第五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 营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伪造材料蒙混入社、提拔任命或提薪、晋级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25- 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议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 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 (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三)按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 (四)违反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贷 款利率定价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导致信贷 档案毁损、丢失的; (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的。 第五十九条 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 处分。 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 -26- 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 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造成恶劣影响 的; (二)受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类客户申请的; (三)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 (四)受理有不良信用记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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