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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的风险
(一)个人理财风险的影响原因
1.风险类型
客户在选择购置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理财服务和个人理财产品自身所带来的风险。
理财顾问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风险重要在于产品属性(风险与收益)与客户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类型的错配风险。错配风险源自评定问卷的有效性和合用性存在不足或者理财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
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方面,按照个人理财产品的重要组成要素,能够分为如下三个类型:一是表白理财资金最后利用方向的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二是支付条款中蕴涵的支付结构风险,三是理财机构的投资管理风险。如下分类详细简介:
(1)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
理财资金的最后利用方向(即基础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理财产品最常见甚至最重要的风险。此类风险因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而异。理财产品按基础资产分类及其对应特点如下:
信用类,有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也许性。
利率类,有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汇率类,有汇率风险,指因汇率波动所蒙受损失的也许性。
股票类,有股票价格风险,指资我市场变动和股票自身价格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商品类,有商品价格风险,指由市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商品价格波动的也许性。
(2)支付条款中的支付结构风险
产品支付结构风险蕴涵于理财产品的支付条款之中。此类风险重要有如下两种:
一是因为支付条款的设计缺陷导致的投资风险。例如,某些产品的收益支付依赖于小概率的市场情形,就轻易给客户带来投资损失。
二是因为支付条款设计中的尤其安排,如增信措施、流动性或期限安排(如银行和客户的提前赎回权),自然隐含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3)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投资管理风险重要包括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险与交易对手方风险。投资管理风险重要来自投资团体的专业程度、理财经验以及交易活动带来的风险。交易对手方风险是指因为理财资金交易活动中包括第三方交易对手,从而不可防止地面临交易对手不履约的信用风险。例如,全球金融危机暴发后,某些国际投资银行的破产倒闭,就使得某些与其做对手方交易的结构化理财产品蒙受了损失。
2.宏观影响原因
影响理财产品的宏观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政府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
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其微观经济金融情况,进而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理财工具与顾问服务的选择。
3.微观影响原因
首先是客户的微观原因,另首先是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原因。
①客户的微观原因包括其经济金融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的易变性,这些需要理财服务的动态调整。
②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原因是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个别风险,详细为个别或详细产品的运作风险以及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行为。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定
1.风险类型
将上文的风险总结一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能够分为如下几类:
(1)政策风险,指因为国家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2)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指当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时,客户面临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同样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因此作为对流动性的赔偿,预期收益会相对高某些。不过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不能仅看预期收益,而要结合家庭的财务支出计划来统筹考虑。
(5)提前终止风险,指假如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所有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也许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6)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张宣传、以模拟测算的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也许导致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7)操作风险,指在办理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失。
(8)交易对手管理风险,指因为合作的信托企业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原因的限制,也许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9)延期风险,指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理财期限将对应延长的风险。
(10)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也许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导致影响,甚至也许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
2.评定措施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定可采取定性、定量两种措施来进行。
定性措施,投资者需对宏观环境、理财产品发行方和管理者(例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定量措施,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措施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也许导致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风险测量的常用指标是产品收益率的方差、标准差、VaR。
VaR措施(Value at Risk),称为风险价值模型,其含义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即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将来特定期期内的最大也许损失。VaR指标包括VaB和VaW,分别代表一定概率下产品所能达成的最高和最低期望收益率。VaR措施有三个优点: (1)VaR模型测量风险简洁明了,统一了风险计量标准,管理者和投资者较轻易了解掌握;(2)能够事前计算,减少市场风险;(3)确定必要资本及提供监管依据。
定量方面,投资者能够参考产品阐明书的收益率、收益形式、产品期限等指标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一个衡量。
3.评定主体
首先,评定通用的指标理财产品在各种情况下的预期收益率以及收益率期望,包括预期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例如VaB和VaW。其中超额收益率为期望收益率与同币种同期限存款利率之差。
其次,收益类型也显而易见地阐明了产品的风险。
常见的收益类型包括保本国家收益(确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
另外,不一样类别的理财产品有不一样侧重的评定指标。
·债券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存款利率及汇率的变动对收益率的影响。
·利率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利率波动对收益率的影响。
·汇率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汇率波动对收益率的影响。
·信用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贷款方的信用程度、贷款的使用计划、资金赎回条件等影响其还款的风险等。
·股票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系统风险和个股风险等。
·组合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产品设计的结构和各种基础资产的百分比及各自的风险指标等。
·结构类,风险的重要评定主体是产品设计结构、所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衍生品组合的收益率等。
4.有关信息可取得性
客户能够从三个渠道取得产品信息,即出售机构的网站、柜台和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理财类网站、理财中介类服务机构等。然而,出售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协议文本是最后的参考信息。
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风险
《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要求。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①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重要风险;
②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括的有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③还包括商业银行自身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例题.单项选择题】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
A.流动性风险
B.管理风险和战略风险
C.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D.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B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有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确保。
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措施与标准,以及其他包括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积极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5.商业银行接收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协议,确保取得客户的充足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有关协议和各类授权文献,并最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6.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能够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7.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统计,并确保恰本地使用这些统计。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统计。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1)应最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定报告,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与评定。
(2)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2.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1)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亲密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标准。
(2)商业银行应当充足认识到不一样层次的客户、不一样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一样渠道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制定对应的具备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有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楚明确,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3)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有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足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定制度,定期对客户评定报告或投资顾问提议进行重新评定,并向客户阐明有关评定情况。
(5)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配备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关制度接收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3.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对客户分层管理;辨别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推介投资产品前应首先评定客户;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阐明有关投资风险等。
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2)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有关统计、协议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3)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定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责任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5)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定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核同意外,还应经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责任人审核。
5.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也许影响客户投资决议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简介,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定和分析等,都应包括对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足、清楚、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2)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如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署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足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乐意负担有关风险。”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有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足的隔离措施,防止利益冲突也许给客户导致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确保有关风险评定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2)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行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突出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1)有责任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定与报告体系,并及时检查。
(2)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足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定报告。
(3)应谨慎研究决定销售的产品。
(4)应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并作为量化指标。
(5)应监督风险管理的实行,并明确划分有关部门或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应当依照理财计划特点制定清楚、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对应的管理体系。理财计划包括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对应总体风险限额管理。
3.综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一样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确保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确保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确保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私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3)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定,制定重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同意制度。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取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能够采取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取的风险限额指标中,最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一样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4)商业银行可依照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最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
(5)商业银行的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在要求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要求事先审批。
(6)商业银行对有关风险的评定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适宜、有效的措施,并应确保有关风险评定测算的一致性。
(7)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有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交易情况。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足、清楚、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确保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最少包括如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取得协议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足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最少包括如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也许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足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产品风险管理
产品风险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产品设计风险管理,产品运作风险管理,以及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1.产品设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产品研发流程以及内部审批程序,明确重要风险以及相对风险管理措施,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和收益进行独立测算,用科学合理的措施预测产品的收益率。
2.产品运作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销售之后,对产品的风险指标进行追踪管理,定期作出评定。
3.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监督客户资金的偿还和分派以及财务处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商业银行应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操作风险管理
1.操作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定、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的高层及董事会应负责制定、管理、检查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及详细操作;
设置专门独立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部门;银行的内审部门应定期监督操作风险管理的情况。
2.操作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可通过制定有效的风险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建立操作风险预警机制,减少风险损失程度。
五、销售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管理销售风险时,需从销售人员素质以及销售过程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1.销售人员管理: 首先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其次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销售过程管理:理财顾问服务应提供适宜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揭示有关风险。不应以销售业绩为目标,误导客户或者向客户推销不宜的理财产品。
六、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风险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有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措施:
①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升对声誉风险的发觉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
②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定机制、信息公布、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处理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
③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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