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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段两年的路风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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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段两年的路风总结 2008年度路风建设总结 今年我班组未发生一件定性为路风不良反映及其以上的路风事件,全年的路风工作基本平稳。全年工作基本如下: 1、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路风教育,不断强化职工对路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开展了“知荣辱、爱岗敬业”教育和警示教育。使职工认清路风与优质服务、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内在关系,增强职工自觉维护路风路誉的自觉性。同时将路风规章制度和路风有关条例纳入班组教育学习内容。利用学习会、趟提问等形式,用典型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路风问题案例进行宣讲,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路风意识。二是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利用段《路风动态》刊物对乘务员发生的主动为旅客排扰解难,自觉维护路风路誉的先进事迹及旅客表扬来信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对一些各级检查组查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旅客来信、来电的投诉,在《路风动态》中进行曝光的问题认真进行学习。形成维护路风路誉光荣,损害路风路誉可耻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路风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段在今年开展了“路风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组织乘务员学习一些重大路风事件的通报,认真吸取路风事件教训,强化路风意识。同时,采取车队班组自查,段联合检查组抽查相结合,对车队班组的路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3、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为把路风监督落实到实处,我们把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保证我班组路风稳定的有效手段。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接受段各级监察人员不定期的上车,不定交路检查、暗访。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对旅客来信、来电的投诉做到调查迅速,定性准确,接受惩处,做到件件有登记、有调查、有结果、有回音,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段聘请了社会路风监督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规范服务质量。班组按照车队安排定期召开监督员及旅客座谈会,车上还设置列车长接待点和旅客投诉热线,听取旅客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我们还发放了《服务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400份,为搞好路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从严的纪律才能出好兵”。严正思想、摆正心态,积极乐观对待工作,从思想源头抓起,从一言一行抓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职工“两纪”问题得到改观。出现问题落实到人及时严肃查处,并且是下大力气查处,职工风气得到改善。坚持"四卡一考"制度,坚持列车长接待旅客来访制度,对旅客提出的问题做到了首诉负责,而且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认真开展“红旗车厢评比活动”对旅客提出的疑难问题及时尽快的答复,发扬亲情,为旅客做好、解决好每一件事情。坚持400km查票制度,列车长查票,乘警、列车员共同配合,积极补收票款,做到颗粒归仓。针对我们列车途中特点,制作了告知我们提供的一些服务和旅途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的提示牌,受到广大旅客的好评。 为了抓好路风工作,班组提出具体以下措施。(1)、要求认真执行"四卡一考"制度。(2)、广播公开举报电话。(3)、加强办公车及票据管理,落实三项制度,四条纪律,落实好列车长接待旅客来访制度。 (4)、坚持趟工作小结,开展自我检讨查找问题,防范于未然。通过以上几种形式,达到路风保证和监督的目的。 2009年度路风建设规划 2008年以来,我们从铁道部提出的全路站车开展“创争当”活动和路局提出的“培育人文理念、打造和谐站车”的口号为载体,全面落实《铁路路风管理细则》和《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不断深化强化路风建设,认真执行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不仅提高了全体职工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带动了班组各项工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创出了自己的“精品”和“品牌”,扩大了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赢得了广大旅客和社会各界的信赖,充分发挥了铁道部“红旗列车”的示范作用,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为铁路客运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 献。班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十七大精神”为导航标,全面贯彻“构建和谐社会”和铁路跨越发展为精神实质。按照部、局关于路风建设的部署和段党委总体工作安排,紧紧围绕“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和“创争当”活动的深化,发挥好廉洁敬业的保障作用,以路风建设的好成绩促进班组创新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2008年的路风工作,班组准备在2009年做到以下路风工作: 一、居安思危、眼睛向内,用人性化手段抓好职业道德教育 定期召开班组会议,分析当前形势,树立危机意识,强调眼睛向内,绷紧路风高压线,以“人民铁路人民”的宗旨教育为核心内容,以“图片展示”“媒体播放”“职工对话”等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为手段,把班组思想输入和职工思想输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和积极性,顺势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职业观,潜移默化地让“为旅客服务、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在职工思想中扎根,并在职工中努力培养,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用榜样劳动和教育职工。 二、情理并重、慈教严管,以无缝隙意识铸牢监督工作屏障 1、完善监督制度,科学敲定监督具体内容,规定督促人员责任制定,监督岗标准,选择监督可行方式公布监督处理结果,使监督进入稳固有序的轨道。 2、畅通监督渠道。一是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渠道,职工是班组的工作主体,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十分重要,班组将大力鼓励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并认真对待其反应的问题;二是自外而内的旅客监督渠 道,路风建设的关键就是旅客的认可,班组将面对旅客公开监督制度,定期征求意见。 3、强化监督队伍,建立一支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不徇私,事事敢于负责的监督队伍,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克服困难,实行激励,以“首问负责制”奠基路风精神 列车办公席除了要设立旅客投诉台,公布投诉电话、悬挂投诉台标志外,在现阶段还要从“首问负责制”入手,必须做到有问有答、有诉必应、还要确保在60分钟内完成解答,并且回答问题要做到简明报要,言词清晰、态度热情,同时主动询问旅客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对重点旅客的困难要一帮到底,决不让旅客带着疑问离开,让每一位旅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以此推动路风建设走向深入。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把路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整体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实抓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服务标准,优化服务环境,努力塑造“和谐列车”和“红旗列车”的崭新形象,推动路风建设精神持续健康发展,为铁路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一组 2008年12月1日 第二篇: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 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 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 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责任单位应在20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 四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和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路风问题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构成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构成一般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过至撤职处分;构成严重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撤职至开除处分。对乱收费乱加价的责任单位,在收缴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按乱收费乱加价数额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监察部门填发《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留路风监察部门存查,一份送同级财务部门实施。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乱收费乱加价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处罚单位逐级上缴到处罚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逾期不交的,由处罚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与铁路单位签订合同的、在铁路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路外单位、个人,因路风问题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处罚单位对其签订合同的铁路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一次检查或调查中,查出旅客列车不同乘务单位人员发生同类路风问题的,合并认定路风问题档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实际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从重处理。第三十六条旅客列车长时间长距离存在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不能确定私带责任人的,按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所在列车部位,追究相应乘务人员及列车长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路风问题,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区别其作用和责任分别处理。涉及谋私的路风问题,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额处罚,其他责任者按个人谋私数额分别处罚。 第三十八条一人发生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行为的,要合并处理。按应受数种处分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处分是开除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或自查自纠的。 二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配合调查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路风事件的。 四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 五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查处路风问题中,发现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关单位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路风问题责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仍按本办法追究单位的路风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严重路风问题和频发路风问题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生严重以上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路风事件,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路风事件,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被中央级新闻媒体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视情节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鼓励路风问题自查自纠。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和检查出的构成路风事件的问题,逐级主动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调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定性处理,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可视为自查自纠。对路风问题自查自纠的单位,不列企业经营业绩等相关考核,单位及领导免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结论。仍然不服的,可向 上一级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第四十七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路风问题,比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应报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路风问题报告制度。发生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向上级路风监察部门报告。凡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四十九条路风问题交班制度。发生路风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路风问题,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到上级机关交班。 第五十条路风问题通报制度。对典型的路风事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路风问题,以文件、电报、网络等形式通报。凡被上级通报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五十一条路风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发生路风事件应追究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般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有关领导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铁路局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企业行为构成路风事件,追究决策者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路风管理考核制度。铁道部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发生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各级铁路单位也要把路风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公司的路风工作,纳入相关铁路局路风工作考核。 第五十三条接受社会监督制度。铁路单位要坚持办事公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车皮计划审批结果、车票票额,公开办理列车剩余卧铺,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定期走访旅客货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和民警发生路风问题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档次。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处理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监〔200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铁路客运段车队春运工作总结各位同仁,先生们,女士们,您们好。 春运自1月23日开始,3月2日止。为期40天圆满结束了。车队正式工。名,临时工。名,假期临时工。名,党员。名,团员。名。全队职工在段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充分发挥各职能的带头作用,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精心组织,注重安全,提高服务,实现了旅客安全、及时、有序、优质的服务目 标。在特大雪灾面前,实现了构建“平安春运”、“和谐春运”的目标。受雪灾影响一趟列车没能赶回正点的情况下,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输送旅客。名,票款收入达到。元创历史之最。 一,创品牌,争一流。 “诚心待客、热情服务”,在工作中不断挖掘旅客多方面的需求,不断创新自己的服务,增强服务特色,确立“一切为了满意旅客的需求”的服务意识,吸引旅客以“真诚、优质、创新”感动旅客,使旅客真切感受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铁路品牌服务。 新的世纪,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紧扣铁路改革的步伐,这就是时代的要求,生存的价值,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客运也是大动脉的重要部份,车队也将追赶着潮头,创新着自己的品牌,一流的服务,向国际服务标准化进军。 二,未雨绸缪,充分准备。 春运前的准备工作,给我们在工作中垫好基石,春运是一项千头万绪的工作,如果不经过科学谋划、充分准备,仓促上阵只会导致一败涂地。为此我们在春运开始之前,及早动手,在加强领导、落实制度、思想动员等方面做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为开展好春运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强领导,成立了以车队长为组长,书记和付队长为付组长的春运领导小组,开好春运前的组织会,收集了所有干部和员工手机电话,要求24小时开机,随时做好战前准备,随时听从组织召唤。在时间紧任务重特殊环境下,对新老工进行了取暖锅炉培训,同时,对假期临时工进行安全和实际操作教育培训。同时,加强出乘前的业务学习,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三,落实制度,安全管理。 落实制度,春运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后出台了一套包含安全管理、服务管理、运输管理、劳动纪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的春运管理方案,改变了以往春运那种无规可依、管理不到位,到处打败仗的局面。进行宣传发动,把春运要求和措施讲给职工,引导干部职工把思想和精力集中到春运工作中来,从转变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入手,开展了“效益从何而来”的大讨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算细账、讲效益,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假期学生工的岗前赔训,面对时间紧任务重,接班就得到位单独顶岗作业的困难,采用接班前多演练,班中一老带一新的穿插战术。给老工人工作加大负荷,由于宣传到位没一个老工人叫苦叫累,而且尽职尽责。在春运大面积晚点的情况下,安排了站台交接班,提前做好交班准备,实现了交接班零阻碍,没有因交接班拖沿列车的周转时间,顺利完成赶点任务。 四,细化分工,定岗定责。 为把春运工作落到实处,发挥每个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从队领导到基层职工的每个人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和布置,责任到人。做到了门岗先下后上,排队上车,验票验证,落实查赌危险品六字法。一站三报做到把旅客平稳有序送下车。在超员50%以上困难情况下,途中做好安全宣传,防止旅客向车外丢东西,及时清理好行李架,做好三线整理。及时做好边门的自互检。加强重点旅客做好安全宣传教育,时时关照老弱小旅客,并把他们及时送下车。做到了把3800名老弱小旅客安全优质送下车,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人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做好三乘联检确保设备不良给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了对茶水员,餐车工作人员防火的安全教育,彻底清除了茶炉和餐车炉具上杂物和易燃物品。同时,要求提高餐饮的食品卫生,保证旅客行程不出任何差错。要求通道处的旅客在超员严重的情况下,也不要吸烟,有些人认为吸烟处就是给吸烟的,我们就认真的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保证了由于人过多而发生的火灾和旅客窒息等不良恶果。全队职工齐心协力,发扬企业主人翁精神,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努力工作,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热情和力量,为夺取春运的最后胜利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由于雪灾造成运行点无序,这对新老工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车队包保干部下到班组耐心讲解应急方法,员工熟练掌握了区间运行点的技巧,就是开车记点,然后对照区间点掌握到站时间。对于临时停车扣除停车时分适当加3分钟。这样列车乘务员准确掌握了到站报点时间,缩短旅客下车等待时间,做到了“服务零缺陷”。为了及时赶点交班采用站台交接,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站台交接无差错,实现车队制订的“交接零阻碍”。为减少雪灾的危害做出了贡献。 六,转变观念,优质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改变了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服务工作难的传统观念,把春运作为展示行业风貌、提高竞争力的机遇。做到“全面服务,重点照顾”。对重点旅客做 第四篇: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1998年2月6日,铁道路 第一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第四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对维护路风路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或职工,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样式附后),限期整改,可视问题性质和认识态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其性质的判定见《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第六条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建设机构都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单位和部门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不设分局的由路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和重大路风事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根据路风建设有关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并填报《路风问题报告单》(样式附后);构成路风事件的逐级上报铁道部路风办。 (七)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第七条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路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对路风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三)对路风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分析应负的管理和教育责任,按路风问题的性质,给予主管部门责任领导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四)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建立路风通报制度。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选择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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