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申领空白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备案表、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携带备案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提交备案部门
不符合
备案部门对备案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初审
质检站送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符合
申请备案登记
发整改单
备案审查
向建设单位下达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
严重不符 一般不符
符合
15日内正式签发备案表 ,加盖有效公章,
输入微机、归档
通知建设单位领回备案表
报有关领导审批,签署同意备案意见
备案管理办法
1、 备案的管理机关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备案具体工作的部门,现设在质检站。
2、 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已共同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统一的合格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完整、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备案。
3、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一般可在送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同时领取。
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时,备案部门在收讫竣工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备案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向质检站送竣工验收资料
符合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 质检站抽查竣工资料
内部竣工检查
符合条件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各单位准备书面验收报告材料
建设单位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送达质量监督机构)
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发
整 参建各方书面汇报
改
验收组审查参建各方工程档案资料
通
知 验收组成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单
验收组对参验各方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验收组对工程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竣工报告上签字
不符合要求
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提出监督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5个工作日出具 建设单位15日内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向备案机关备案
太原市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要求。
(二)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认可意见。工程资料已报送质检站抽查并符合要求。
(三)发生过工程质量投诉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已处理完毕,投诉已结案,质量事故已形成处理报告。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各责任主体准备好验收的报告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即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情况,介绍验收组成员名单,安排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2、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审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验收组审查建设、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各方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结论,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五条;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责令改正。
第六条: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质量监督职能范围
1、 实施质量监督的范围、工程类别等;
2、 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3、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4、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 对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监督检查;
6、 对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及权限。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及提供资料
1、单位工程完工,各项功能已进行测试,无甩顶工程。
2、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由参建各方签章认可。
二、接收流程
外来人员验收人员,在接待大厅领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交回接待大厅 值班
工程师审查收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内校验完毕 验收后,返回接待大厅注明完成时间
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及资料
1、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值班工程师核对后,当面返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认可。
2、主体工程完工,应符合并建监字[2000]25号文件要求,各项功能检测数据齐全。
3、填写“单位工程主体验收通知书”,由建设施工单位强制认可。
4、桩基施工及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办理质检手续。
二、接收程序
外来办理验收人员,在接待大厅领取“单位工程主体验收通知书”
备案要点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1、工程经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署了统一的合格意见;
2、规定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室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加盖有效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携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规定的文件资料,向备案室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4、备案室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
5、初审符合要求的,备案室对资料内容进行复审。对能够整改的一般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出整改单,退回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备案;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必须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重新申请备案;
6、复审符合要求的工程,备案室报有关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备案
意见,加盖有效公章,通知建设单位领回《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工程许可证;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资料;
6、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带上填写完善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备案文件一般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有:
1、不按规定提供原件;
2、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签章要求;
3、签署的日期前后不符;
4、工程名称不符或变更手续不全;
5、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样本;
6、缺少文件附件;
7、文件污染破损严重(如签章缺角,签章无法辨认等);
8、文件结论不明确;
9、文件原涂改处未加确认章;
10、其它一般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备案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有:
1、伪造有关文件的;
2、重要数据和结论性意见擅自涂改的;
3、缺少有效文件或提供超期、失效文件的;
4、有关文件结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5、申请备案日期已超过期限的;
6、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7、严重不符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
8、其它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如消防、环保、规划等)。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是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
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书面报告。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是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在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评估书面报告。
九、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是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书面报告。
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作出统一评价意见和监督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证明。
十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单
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概括的书面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应附规定的有关文件附件。
十二、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并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是消防部门对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竣工后进行检查,
并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四、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是环保部门对有环保要求的工程竣工后进行检查,
并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五、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的,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承担损失赔偿的书面文件。
十六、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是建设单位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向用户对工程质量、工程保修、工程主要结构等事项所做的书面承诺。
十七、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建设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时,提醒用户在使用工程中,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及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水、电管线,而作出的有关注意事项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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