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 ××××—××××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 发布
2010-0708-30 18 实施
2010-0708-25 2916 发布
设备、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标准
QB/YWKM206-20-2010
QB/YWKM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企业标准
1
QB/YWKM206-20-2010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工作程序 65
6 考核与监督 12
7 附录 ……………………………………………………………………………………………………… 12
附录A(规范性目录)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12
I
QB/YWKM206-20-2010
前 言
本制度标准是对《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的细化,本着规范本局设备、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而制定。
本制度由昆明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提出。
本制度起草单位:昆明供电局生产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欣。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字美荣、胡之荣、吴娟、王燕祥。
本标准由唐广学批准。
本标准由昆明供电局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设备、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生产系统内输变配电设备、设施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涉及接入公用设备范围的)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的管理和控制。规范生产系统内设备、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基层职责,提高验收及移交工作质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如有未编入本标准的新设备,按制造厂或现场工作标准规定执行。
2.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2 GB 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 50150-19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4 GB J148-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2.5 GB 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GB 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2.7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投产验收规程》
2.8 DL/T 5161.1~5161.17-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2.9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10 DL/T 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2.11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2.12 DL/T 5218-2005 《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2.13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2.14 FGF301D0NF30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2.15 Q/CSG 1 0008-2004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2.16 Q/CSG 1 0008-200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2.17 Q/CSG 1 0001-2004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2.18 Q/CSG 1 0002-2004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2.1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2.20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通信光缆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2.21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程控交换网组网技术原则》
2.22 《中国南方电网光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2.23 《中国南方电网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2.2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2.25 QB/YW110-01-2009 《云南电网电气设备装备技术原则》
2.26 《关于对新入网的变压器开展空载损耗测试工作的通知》(云电生〔2006〕47号)
2.27 《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云电生〔2006〕72号)
2.28 《昆明供电局变电站新投二次设备电流极性测试指导意见(试行)》(昆电生〔2010〕30号)
2.29 QB/YWKM206-09-2009 《大修技改项目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 项目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基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大修技改工程的责任部门或基层、客户工程的管理部门或基层。
3.2 基建项目:指由云南电网公司建设分公司或局工程建设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基建项目(不包括工程建设部将项目管理职责下达至基层单位的基建项目)。
3.3 阶段(中间)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提出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的对重要设备质量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及安装质量进行的检查、验评。主要有以下关键阶段:
3.3.1 架空线路验收阶段
3.3.1.1 杆塔组立前。
3.3.1.2 导地线架设前。
3.3.2 电缆线路
3.3.2.1 电缆走廊开挖后。
3.3.2.2 电缆敷设期间。
3.3.2.3 电缆附件安装期间。
3.3.2.4 电缆走廊重要构筑物安装时(如电缆桥)。
3.3.2.5 施工单位进行竣工试验时。
3.3.3 变电一次设备验收阶段
3.3.3.1 变压器
3.3.3.1.1 主变移上基础后。
3.3.3.1.2 主变吊罩或进人到器身内部检查期间。
3.3.3.1.3 主变抽真空注油期间。
3.3.3.1.4 主变密封静压试验期间。
3.3.3.2 GIS设备或SF6断路器
3.3.3.2.1 GIS设备主母线安装完毕,封盖前。
3.3.3.2.2 GIS设备抽真空充气期间。
3.3.3.2.3 施工单位对GIS设备或SF6断路器进行机械特性试验时。
3.3.3.3 高压开关柜
3.3.3.3.1 高压开关柜主母线安装完毕,封盖前。
3.3.3.3.2 施工单位对高压开关柜进行机械特性试验时。
3.3.3.4 设备地网:
变电站设备地网安装完毕,填土前。
3.4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新建设备带电运行前为确认施工质量,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3.5 带负荷后验收:在新设备投产带负荷后,才可以对设备的电压回路二次核相、电流回路极性进行测量和验收的工程。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单位
4.1.1 负责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协调处理各验收、移交阶段发现的问题。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行使组织、沟通、协调、监督、检查、服务的职能。
4.1.2 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输变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完成签证表。
4.1.3 主持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协助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做好工程竣工投产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投产验收的日常工作。
4.1.4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投产验收大纲的编制与审核。
4.1.5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1.6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和复验工作。
4.1.7 对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编制消缺计划。
4.1.8 定期跟踪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2 工程建设部
4.2.1 工程建设部是全局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从初步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启动、移交、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各验收、移交阶段发现的问题。
4.2.2 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输变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完成签证表。
4.2.3 参加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协助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做好工程竣工投产的组织管理,检查、协调竣工投产验收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各验收、移交、保修期各阶段发现的问题。
4.2.4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遗留缺陷的消缺工作。
4.2.5 对竣工遗留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编制消缺计划。
4.2.6 消缺完毕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要求填报消缺后验收申请报告,定期跟踪遗留缺陷的消缺情况,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2.7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2.8 竣工投产验收通过后,负责汇总竣工资料,作为工程管理文件归档保存,并按照工程管理要求及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
4.3 生产技术部
4.3.1 生产技术部是昆明供电局设备、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3.2 负责主持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编写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大纲,负责将验收方案(内容包括:验收依据、标准、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进度计划、危险点分析及预防措施、验收注意事项等)提供给项目管理单位。
4.3.3 监督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原则、技术方案是否贯彻落实到位,对验收遗留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3.4 督促解决竣工投产验收工作中暴露的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
4.3.5 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移交运行申请。
4.3.6 督促工程竣工后设备遗留缺陷的消缺。清理统计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并在每周五的缺陷分析会上通报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
4.3.7 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组织安排验收人员按时参加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及竣工遗留缺陷的复验工作。
4.3.8 组织安排生产运行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前介入工程安装、调试,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
4.4 安全监察部
4.4.1 负责监督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及昆明供电局设备、设施验收和移交工作管理规定的执行。
4.4.2 参加编写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大纲,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4.4.3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对验收遗留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5 电力调度中心
4.5.1 参加工程项目验收。
4.5.2 审核启动测试方案。
4.5.3 负责在投产前提交管辖范围内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结论、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4.5.4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6 东、西区变运分局
4.6.1 负责组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内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4.6.2 负责工程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掌握验收检查组对设备验收工作的信息传递、收集和总结情况。
4.6.3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6.4 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运行人员定岗定编、上岗培训、编制运行规程,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配备各种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
4.6.5 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提报的工程各阶段验收报告,提报审核意见。
4.6.6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6.7 接收工程移交设备并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6.8 对所管辖设备的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验收通知单及时组织消缺后验收,核实消缺情况,并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6.9 督促工程竣工后设备遗留缺陷的消缺,并负责通知相关专业所参加复验工作。
4.7 输电分局
4.7.1 负责组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4.7.2 负责工程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掌握验收检查组对设备验收工作的信息传递、收集和总结情况。
4.7.3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7.4 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运行人员定岗定编、上岗培训、编制运行规程,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配备各种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
4.7.5 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提报的工程各阶段验收报告,提报审核意见。
4.7.6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7.7 接收工程移交设备并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7.8 对所管辖设备的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验收通知单及时组织消缺后验收,核实消缺情况,并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7.9 督促工程竣工后设备遗留缺陷的消缺,并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复验工作。
4.8 东川分局
4.8.1 负责组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内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4.8.2 负责组织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220kV电压等级的输电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由输电分局指导验收。
4.8.3 负责工程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掌握验收检查组对设备验收工作的信息传递、收集和总结情况。
4.8.4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8.5 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运行人员定岗定编、上岗培训、编制运行规程,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配备各种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
4.8.6 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提报的工程各阶段验收报告,提报审核意见。
4.8.7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8.8 接收工程移交设备并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8.9 对所管辖设备的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验收通知单及时组织消缺后验收,核实消缺情况,并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8.10 按照验收通知要求,负责东川分局管辖的高供高计、高供低计电能计量装置、计费专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责任管辖范围内设备的验收。
4.8.11 督促工程竣工后设备遗留缺陷的消缺,并负责通知相关专业所参加复验工作。
4.9 营配分局
4.9.1 负责组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电设备的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客户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4.9.2 负责工程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及时掌握验收检查组对设备验收工作的信息传递、收集和总结情况。
4.9.3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9.4 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运行人员定岗定编、上岗培训、编制运行规程,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配备各种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保证安全运行的各种设施。
4.9.5 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提报的工程各阶段验收报告,提报审核意见。
4.9.6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9.7 接收工程移交设备并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9.8 对所管辖设备的竣工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验收通知单及时组织消缺后验收,核实消缺情况,并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4.9.9 督促工程竣工后设备遗留缺陷的消缺,并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复验工作。
4.10 修试所
4.10.1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10.2 监督试验单位在各阶段一次设备试验、测量等过程中采用的设备、方法,抽查现场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正确,对验收过程中的专业性内容负责。
4.10.3 审查安装前试验和竣工交接试验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和现场试验结果相符,试验结论正确。
4.10.4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11 继电保护所
4.11.1 参加建设工程的各阶段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查出的设备或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11.2 监督试验单位在各阶段二次设备试验、测量等过程中采用的设备、方法,抽查现场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正确,对验收过程中的专业性内容负责。
4.11.3 审查安装前试验和竣工交接试验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和现场试验结果相符,试验结论正确。
4.11.4 参加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
4.12 电能计量中心
4.12.1 参加工程项目验收。
4.12.2 按照验收通知要求,负责全局(除东川分局外)高供高计、高供低计电能计量装置、计费专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责任管辖范围内设备的验收。
5 工作程序
5.1 基建项目
指由云南电网公司建设分公司或局工程建设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包括工程建设部将项目管理职责下达至基层单位的基建项目)。
5.1.1 成立验收组: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主持,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所、电力调度中心、电能计量中心按通知要求参加。
5.1.2 验收组长确定原则:
5.1.2.1 新建500kV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由分管副局长或分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担任;
5.1.2.2 新建220kV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由分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部部门领导担任;
5.1.2.3 新建110kV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由生产技术部部门领导担任;
5.1.2.4 其它工程竣工验收组长由各分局领导或指派人员担任。
5.1.3 申请验收:
5.1.3.1 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以下时限要求提报竣工验收申请:除必须随工验收部分提前5个工作日外,基建工程的验收至少在计划投产前15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5.1.3.2 项目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5.1.3.3 项目管理单位在检查工程具备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4)后,在验收开始前5个工作日,组织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工程验收计划》(见附件11),并将验收资料提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安排运行维护单位和专业所进行审核。
5.1.3.4 运行维护单位和专业所负责审核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各单位汇总完成审核意见后填写《验收条件审核意见单》(见附件2),并在验收开始前1个工作日报生产技术部。
5.1.3.5 若在审核中发现验收资料不全或资料与实际工程不对应,须由项目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报完善后的验收资料给运行维护单位和专业所审核。
5.1.4 组织验收:
5.1.4.1 生产技术部在验收开始前4个工作日下发《工程验收通知》(见附件3)明确验收组成员及相关验收要求。
5.1.4.2 验收组按验收通知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方案(内容包括:验收依据、标准、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进度计划、危险点分析及预防措施、验收注意事项等)的编写,经专业验收小组组长审核、验收组组长批准,各专业验收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学习,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其它验收准备工作后,随即进行验收。
5.1.4.3 验收组应仔细、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做到了解整个工程概况,了解和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参数,不得盲目进行验收。
5.1.4.4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试行)》(云电生〔2006〕72号)及依据附录所列抽查验收项目表逐项进行验收,不得因赶工期而漏项和擅自降低标准。
5.1.4.5 验收流程一般按“初步验收-消缺后复验”的程序进行,验收组依据当日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缺陷内容、处理建议等书面意见,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交项目管理单位,同时报生产技术部。
5.1.4.6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处理意见(含整改方法和时限),下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组。
5.1.4.7 现场验收中,验收组可根据验收资料审核结果提出抽检项目清单报项目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由项目管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抽检项目所需工器具、人员的准备。现场抽检时验收组验收人员应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工器具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现场测试数据与验收资料数据进行对比,核实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若数据偏差较大或有明显错误,则视为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由项目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组验收。
5.1.5 消缺和复验:
5.1.5.1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组织完成整改和消缺后,提前1个工作日向验收组反馈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的竣工验收消缺记录,并组织复验工作。
5.1.5.2 复验工作开始后,发现整改和消缺工作与实际处理情况存在缺陷总量的10%的不相符或有大量重复性质缺陷的,验收组可立即停止复验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组织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后重新组织复验工作。
5.1.5.3 复验工作完成后,各有关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签字确认后完成竣工验收流程。
5.1.5.4 验收组在复验完成1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5.1.5.5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消缺和复验工作完成后,组织启动试运行工作。
5.1.6 带负荷后验收
5.1.6.1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主持,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
5.1.6.2 工作流程:
5.1.6.2.1 针对新设备投产后即带负荷,可以进行设备的电压回路二次核相、电流回路极性测量并对结果进行验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昆明供电局变电站新投二次设备电流极性测试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电流极性测试并填写测试结果,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进行验收,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的正确性负责。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设备档案上记录测试结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1.6.2.2 针对新设备投产后不带负荷,不具备电流回路极性测量条件的设备,需在《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汇总表》(见附件7)中进行记录,作为竣工遗留问题。待设备具备电流极性测量条件时,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1),报生产技术部,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1.6.2.3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后验收,由生产技术部下发《工程验收通知》(见附件3)明确验收组成员及相关验收要求。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设备档案上记录测试结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1.6.2.4 对工程项目中的备用间隔和设备,如投产时不具备带负荷,进行电流回路测量条件的设备,在工程一年的保质期内,当具备电流回路极性测量条件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极性测量并配合进行验收。对超过施工质保期的备用间隔及设备由后续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备用间隔接入系统工作)负责进行带负荷电流回路极性测量工作。但对于后续施工单位工作内容未涉及的设备,仍由原施工单位进行电流极性的测量工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1.6.2.5 针对基建工程中新建的各电压等级备用电源自投装置,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在装置投运后1个月内进行带负荷试验,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验收工作。
5.1.7 移交工作:
5.1.7.1 工程完成验收、启动和试运行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办理移交工作。对分阶段验收投产的工程按照验收投产的范围分阶段移交。
5.1.7.2 工程进行启动试运行前,各验收阶段提出的缺陷整改项目应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对于存在“没有整改完毕、不影响设备运行安全”的缺陷而又急需启动试运行的工程,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最终确定工程是否投运,并由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启动前组织填写《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汇总表》(附件7),并经有关单位签名确认。
5.1.7.3 工程进行启动试运行前,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完成《工程移交运行意见书》。
5.1.7.4 输变电设备启动工作完成后,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4小时。试运行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新投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遗留缺陷需补充填写《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汇总表》。项目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
5.1.7.5 当工程不能满足移交运行必备条件(见附件8)时,施工单位在启动试运行结束后继续负责运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直到具备运行条件后,再提交运行申请书。
5.1.7.6 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竣工遗留缺陷,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消缺和复验工作。遗留缺陷处理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应向生产技术部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5.1.7.7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遗留问题处理复验工作,复验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填写完整的《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整改验收汇总表》(见附件9)并反馈至运行维护单位。
5.1.7.8 项目管理单位在竣工遗留缺陷处理结束通过复验后,工程满足移交运行的必备条件(见附件8)时,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工程移交运行意见书》意见在启动试运行工作结束后负责运行管理。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填写完整的《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见附件10)并送交运行维护单位。
5.1.7.9 在移交运行维护单位一年内发生因设备、调试或安装质量造成故障、缺陷的等同于基建遗留问题,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5.1.7.10 基建项目中遗留的问题及缺陷:
5.1.7.10.1 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进行统计、编制消缺计划,并定期每周跟踪遗留缺陷及保质期内发生缺陷的消缺情况,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反馈至生产技术部。
5.1.7.10.2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定期清理消缺完成情况,并报送局领导审核。
5.1.7.10.3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在每周五的生产协调及缺陷分析会上对遗留的问题及缺陷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5.1.7.10.4 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新投变电站的工程遗留问题,并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新投变电站的工程遗留问题发给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分公司或局工程建设部),并督促遗留问题的处理。
5.1.7.11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启动试运行后1个月内分别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五套完整的纸质工程竣工资料、纸质设备设施清单及电子版竣工资料(可编辑、打印)、设备设施清单和CAD版本的竣工图纸,局档案管理部门组织运行单位、专业所对竣工资料验收后保存一套,并向运行维护单位转交两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5.1.7.12 备品备件的移交对象:一次设备备品备件应移交给修试所、二次设备备品备件应移交给继电保护所、与日常运行维护相关的备品备件应移交给运行维护单位。
5.2 大修、技改项目
大修、技改项目是指局生产技术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内现有设备和设施进行大修、完善、配套和改造的项目。
5.2.1 成立验收组: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主持,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所、电力调度中心、电能计量中心按通知要求参加。
5.2.2 验收的申请、组织:
5.2.2.1 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请验报告,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
5.2.2.2 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办理竣工手续(详见《大修、技改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5.2.2.3 大修、改造设备在投入运行一年内发生因设备、调试或安装质量造成故障、缺陷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5.2.3 带负荷后验收:
5.2.3.1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
5.2.3.2 工作流程:
5.2.3.2.1 针对新设备投产后即带负荷,可以进行设备的电压回路二次核相、电流回路极性测量并对结果进行验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昆明供电局变电站新投二次设备电流极性测试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进行电流极性测试并填写测试结果,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进行验收,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的正确性负责。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设备档案上记录测试结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2.3.2.2 针对新设备投产后不带负荷,不具备电流回路极性测量条件的设备,需在《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汇总表》(见附件7)中进行记录,作为投产遗留问题。待设备具备电流极性测量条件时,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设备档案上记录测试结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2.3.2.3 针对改造或大修后的各电压等级备用电源自投装置,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在装置投运后1个月内进行带负荷试验,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验收工作。
5.2.4 移交工作
5.2.4.1 输变电设备启动工作完成后,连续带电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4小时。试运行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新投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遗留缺陷需补充填写《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汇总表》。项目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
5.2.4.2 当工程不能满足移交运行必备条件(见附件8)时,施工单位在启动试运行结束后继续负责运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直到具备运行条件后,再提交运行申请书。
5.2.4.3 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竣工遗留缺陷,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消缺和复验工作。遗留缺陷处理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5.2.4.4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遗留问题处理复验工作,复验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填写完整的《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整改验收汇总表》(见附件9)并反馈至运行维护单位。
5.2.4.5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启动试运行后1个月内分别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五套完整的纸质工程竣工资料、纸质设备设施清单及电子版竣工资料(可编辑、打印)、设备设施清单和CAD版本的竣工图纸,局档案管理部门组织运行单位、专业所对竣工资料验收后保存一套,并向运行维护单位转交两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5.3 客户(涉及接入公用设备范围的)工程
接入系统的客户工程是指配合客户供电需求,将新增设备接入已投运的输、变电设备的工程项目。
5.3.1 中间验收:
5.3.1.1.1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成验收组、提出相关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5.3.1.1.2 中间验收发现的缺陷,如果是隐蔽工程的,在完成整改前不得进入下一个阶段工序施工;非隐蔽工程的,参加验收人员将缺陷汇总报项目管理单位和生产技术部,在工程竣工验收缺陷中进行复验。
5.3.2 竣工验收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所、电力调度中心、电能计量中心按通知要求参加。
5.3.3 申请验收
5.3.3.1 项目管理单位(客户工程的管理部门或基层)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5.3.3.2 验收申请时限要求:除必须随工验收部分提前3个工作日外,其余验收至少在计划投产时间前10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5.3.4 组织验收
5.3.4.1 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在核对提供资料齐全和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组、提出相关验收要求进行验收,并报生产技术部。
5.3.4.2 验收工作应仔细、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做到了解整个工程概况,了解和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参数,不得盲目进行验收。
5.3.4.3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及依据附录所列抽查验收项目表逐项进行验收,不得因赶工期而漏项和擅自降低标准。
5.3.4.4 验收流程一般按“初步验收-消缺后复验”的程序进行,验收当日提出由验收人员签字的缺陷内容、处理建议等书面意见,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见附件5),交项目管理单位并报生产技术部。
5.3.4.5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处理意见(含整改方法和时限),下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组。
5.3.5 消缺和复验
5.3.5.1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认真组织整改和消缺后,提前1个工作日向验收组反馈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的竣工验收消缺记录,并组织复验工作。
5.3.5.2 复验工作完成后,各有关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签字确认后完成验收流程。
5.3.6 带负荷后验收
5.3.6.1 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
5.3.6.2 工作流程:
5.3.6.2.1 工程投产带负荷后,进行设备的电压回路二次核相、电流回路极性测量并对结果进行验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照《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竣工投产验收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进行电流极性测试并填写测试结果,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进行验收,继电保护所对测试结果的正确性负责。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设备档案上记录测试结果,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暂不能带负荷的投产设备,待具备待负荷条件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通知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所参加带负荷验收。
5.3.7 移交工作
5.3.7.1 工程投产前,各验收阶段提出的缺陷整改项目应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
5.3.7.2 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竣工遗留缺陷,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消缺和复验工作。遗留缺陷处理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5.3.7.3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遗留问题处理复验工作,复验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填写完整的《工程竣工遗留问题、缺陷整改验收汇总表》(见附件9)并反馈至运行维护单位。
5.3.7.4 在移交运行维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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