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部位的名称是: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
地 址: 吉林市丰满区世纪广场综合楼,邮编:132013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青少年全脑开发和推广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全脑教育、发挥优势潜能、培育智慧才干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新思维记忆和新思维脑图:融合了脑力学、眼科学、心理学、语言学、成功学、信息学等多门学科研究成果之精华为一体的综合性课程,并在提炼古今中外技术之结晶的基础上,实现“眼脑直映”式和“全脑多象”式的记忆和思维方法,是当今世界上最科学的最有效的记忆技术和思维工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委会,其成员由5人组成。立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校长吉林市丰满区新思维教育培训学校推选产生。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3以上校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校委会设校长一名,主任一至二名。主任协助校长工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校委会议。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l/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校委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九条 校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校委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校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校委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校委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校委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校委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校委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委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校委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由校长担任。
改选后校委会推选 顾挺 为本届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宝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宝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宝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委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校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校委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校委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举办者自愿不办;
(四)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五)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0年10月30 日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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