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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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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 所列的两类。 表1 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表面分类 污染物体分类 固定污染 Bq/cm2(μCi/cm2) 非固定污染 Bq/cm2(μCi/cm2) β、γ发射体 α发射体 β、γ发射体 α发射体 Ⅰ类(SCO-I) ≤4×104(1) ≤4×103(0.1) ≤4 (10-4) ≤4×10-1(10-5) Ⅱ类(SCO-Ⅱ) ≤8×105(20) ≤8×104(2) ≤4×102(10-2) ≤4×101(10-3) 注:①表中所列取胜值是按货包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②Ⅰ、Ⅱ类表面污染物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分别按该类的可接近表成的固定污染控制。 3.3 易裂变物质 系指233U、235U、238Pu、239Pu、241Pu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物。但不包括未辐照过或仅在热中子反应堆中辐照过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3.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系指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 3.5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质。 3.6 比活度 单位质量内所含该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3.7 A1与A2值 A1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A2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即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3.8 货包 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3.9 外包装 系指箱子(盒子)或袋子之类的外壳,它不需要符合货物集装箱的要求,是为了发货人或承运者装卸、堆放和运输方便,而将一批托运货物中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货包组合成一个装卸单元所使用的。 3.10 豁免货包 满足放射性物质货包的通用设计要求且仅装符合5.2.1中要求的内容物的货包。 3.11 A型货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情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且所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A1或A2值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2 B型货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上),且所装放射性活度超过A1或A2值要求的包半夜、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只须单方批准的货包为B(U)型货包,须多方批准的为B(M)型货包。 3.13 工业货包 装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4 货包的放射性污染 货包表面沾染超过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5 发货单位(人) 将托运的放射性物质提交给承运单位(人)的单位(或个人)。 3.16 承运单位(人) 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运输放射性物质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3.17 主管部门 经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主管与本规定有关事宜的部门。 3.18 单方批准 须经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19 多方批准 除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主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言国家级主管中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20 包容系统 由设计者规定的,在运输期间保持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组合体的设备。 3.21 交通工具 系指公路、铁路运输的任何车辆(箱);水路运输的任何船舶或任何船舱、隔间或船舶的限定舱面区;空中运输的任何飞机。 3.22 限定舱面区 船舶的露天甲板、滚装船、集装箱船或渡船的可停放车辆的甲板,指定椎放放射性物质的区域。 3.23 专载运输工具 包括一节车箱,一个货舱、隔间或一块甲板区,一架飞机或长度在6m以上的大型储装箱等,即由一个发货单位专用的一件交通工具。 3.24 集装箱 装有便于操作的部件,内装多种货物,具有耐久的封闭性能,结构坚固,可当装使用,也可以履行外包装功能,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不必重新装卸且可重复使用的一种运输设备。任意一维外部尺寸不超过去1.5m或内部容积不大于3.0m3的包装称作小型集装箱,超过以上尺寸或容积的包装称作大型集装箱。 3.25 设计书 系指能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各类货包或包装等每个项目描述清楚的方件资料,可以包括规范说明书、工程图,表明遵守规程要求的报告及其他文件。 3.26 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在正常运输环境所对应的温度和太阳辐射条件下,包容系统在一年内可能产生的高于标准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3.27 非压缩气体 盛于密封容器内其压力不高于周围大气压的放射性气体。 3.28 未损货包 提交运输时满足设计状况的货包。 3.29 已损货包 货包经受下述二个试验后呈现损害严重的货包。       a.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次是附录F规定的试验,最后是附录G4规定的各种试验。力学试验必须按照7.4.6的要求时行;       b.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后是附录F3水浸没试验。 3.30 质量保证 运输放射性物质的有关单位执行的系统控制和临督计划,其目的是使人们充分相信各项安排已完全达到本规定的安全标准。 3.31 遵章保证 由主管部门施行有系统的措施计划,以保证本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3.32 辐射水平 以mSv/h(mrem/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当量率。 3.33 装运 将一批托运货物从起运地输送至目的地。 3.34 特殊安排 对不能满足本规定所有要求,而经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货物运输。 3.35 运输罐 系指罐状集装箱、可携带的运输罐、铁路槽车,或容量不低于450L用于盛放液体、粉末、颗粒或浆液的贮槽以及容量不低于是1000L用于盛放气体的贮罐。 3.36 运输指数(TI) 系指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同时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量进行控制。具体确定方法风5.3.2。 3.37 未辐照钍 既每克232Th中,232U质量不超过1×10-7g。 3. 38 未辐照铀 既每克235U的质量超过1×10-6g,且每克235U中裂变产物总放射性活度不超过9MBq(0.25mCi)。 3.39 天然铀 、贫化铀、浓缩铀 3.39.1 天然铀 化学分离方法得到的铀中,按质量计238U约占99.28%、238U约占0.72%。 3.39.2 贫化铀 含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发数。 3.39.3浓缩铀 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分数。 4. 一般原则 4.1 一切待运输的放射性物质货包的设计和装运,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4.2 承运单位要采取辐射防护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4.2.1 专载运输中辐射水平较高的装卸作业,可由发货单位或收贫单位负责,有关承运人员所受的剂量按国家规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控制。 4.2.2 除专载运输以外的承运人员,所受年月效剂量不量限值按国家规定公众剂量限值控制。 4.3 对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必须考虑到正常运输条件和可能的事故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确保货包的完好性。 4.4 承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具体需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兼职)辐防护人员,开展辐射防护临测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 4.5 各放射性物质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邻导,根据本规定的标,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5. 货包和包装的分类、分类和放射性活度限值 5.1 货包和包装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害免货包、工业型贫包、A型货包和B型(分B(U)和B(M)型)货包四类。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和B型(分B(U)和B(M)型)包装。 5.2 货包内容物限值 5.2.1豁免货包 5.2.1.1 豁免货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货包的设计满足7.1的要求;       b. 货包外表面上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0.5mrem/h),并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有放射物质从货包中泄漏;       c. 豁免货包外表面上(含集装箱)的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过2中的限值; 表2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和运输工具表面的非固定污染限值 类型 β、γ和低毒性α1)发射体 其他α发射体 Bq/cm2(μCi/cm2) Bq/cm2(μCi/cm2) 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表面 载有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包装、集装箱和运输工具的内外表面   0.4(10-5)   0.04(10-6) 除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以外的各货包外表面 不载有豁免货包和(或)非放射性货包的外包装集装箱的内、外表面 4(10-4) 0.4(10-5)   注:表中所列限值是按货包任何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1)低毒性α发射体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235U、238U、232Th在矿石可物理、化学浓缩物中       的228Th和230Th以及半衰期小于10d的放射性核素。       d. 货包的运输时的货运单上写明“豁免放射性物质”字样;       e. 货包中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中规定的限值;       f. 必须在货包内贴有放射性符号(附录B1);       g. 装有可裂变物质货包的豁免规定参阅第9章的规定。 5.2.1.2 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表和制成物件,诸如钟表、电子管或含有放射性材料作为组成部分的器件,其货包可以作为豁免货包运输,放射性活度限值见表3。此种货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在距仪表或物件外表面上任意一点心10cm远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       b. 每个仪表或物件(除发光钟表或器件外)均应贴有放射标志。 表3 豁免货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容物性质 仪表或制成品 放射性物质货包限值 物品限值 货包限值   固态      特殊形式Z      其他形式Z   液态Z   气态Z      氚Z      特殊形式Z      其他形式Z 10-2A1 10-2A2 10-3A2 2×10-2A2 10-3A1 10-3A2 A1 A2 10-1A2 2×10-1A2 10-2A1 10-2A2 10-3A1 10-3A2 10-4A2 2×10-2A2 10-3A1 10-3A2     注:1)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见5.2.4.2条规定,液态氚不受浓度限制。 5.2.1.3 利用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制成的物件,当外所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包封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5.2.1.4 曾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包装,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a. 包装保养情况良好而且牢固封闭;       b. 在其构件中的铀或钍的外表是用金属或其他坚材料制成的非活性包皮覆盖住的;       c. 包装内部的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2所列污染限值的1000倍;       d. 包装运输标志已经除去。 5.2.2 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实行无包装运输:       a.在正常常规运输中,放射性物质不会从交通工具中逸散,保护层也不会损坏,但当只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矿石时除外;       b.专载运输,但当可接近与不可接近表面的和发射击体污染不平低天,发射体污染水平低于0.4Bq/cm2(10-5μCi/cm2)的除外;       c.Ⅰ类表面污染物体非固定污染的和发射体污染水平高于0.4Bq/cm2(10-5μCi/cm2),发射体污染水平高于时,采取了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释放到交通工具中。 5.2.3 一般情况下,各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应用工业货包盛装后运输。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可用Ⅰ型工业货包(IP-1),但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中的液体采用非专载运输时应用Ⅱ型工业货包(IP-2);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Ⅱ类表面污染物体应用Ⅱ型工业货包,但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液体和气体,以及所有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在非专载运输时应用Ⅲ型工业货包(IP-3)。这些货包盛装的放射性活度发在离未屏蔽物质或物体3m远外的辐射水平不超过10mSv/h(1rem/h)为限。     任何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总放射性活度,都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表4  在一个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总放射性活度限值 货物性质 除内陆水路外的每一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陆船舶底舱或货舱中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不限 不限 Ⅱ类和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非易燃性固体 不限 100A2 Ⅱ类和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可燃性固体、液体和气体 100A2 100A2 表面污染物体 100A2 100A2     注:液态氚不受浓度限制。 5.2.4 A型货包内容物限值 5.2.4.1 单一放射性核素时:       a.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棗A1值;       b. 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棗A1值。 5.2.4.2 多种形式放射性核素混合物时:       a.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 (1)       式中:Ai —— 第 i 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1(i) —— 第 i 种放射性核素的A1值。             b.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    …………………………………… (2)       式中:Ai —— 第 i 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2(i) —— 第 i 种放射性核素的A2值。             c. 混合物A1或A2值可用下式确定:      ………………………………………(3)        式中:f(i) —— 混合物中第i种核素的放射性活度份额;       A(i) —— 第i种核素的A1或A2适用值。 5.2.5 B型货包内容物限值     B型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按批准证书规定控制,此类货包不得装有:       a. 超过货包设计批准证收所容许的放射性活度;       b. 不同于批准的货包设计书所容许的放射性核素:       c. 在物理、化学状态上不同于货包设计书上所容许的内容物。 5.3 货包的运输等级分级 5.3.1 货包和外装分别按照表5和表6规定的条件分为三个等级。一个货包,如果运输指数据满足某一级的条件,而表面辐射水平满足另一级的条件,则按两级中较高的一级来确定其等级。 表5 货包的分级 运输等级 货包外表面任意一点的最大辐H mSv/h(mrem/h) 运输指数TI Ⅰ级(白色) Ⅱ级(黄色) Ⅲ级(黄色) Ⅲ级(黄色,专载) H≤0.005(0.5) 0.005(0.5)<H≤0.5(50) 0. 5(50)<H≤2(200) 2(200)<H≤10(1000) TI=01) 0<TI≤1 1<TI≤10 TI>10 注:1)对于TI≤0.05的货包均认为TI=0;其他情况TI都应取1位小数。(下同) 表6 外包装(包括用作外所装的集装箱)分级 运输等级 运输指数 Ⅰ级(白色) Ⅱ级(黄色) Ⅲ级(黄色) TI=0 0<TI≤1 TI>1 5.3.2 运输指数的确定 5.3.2.1 货包、外包装运输罐、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的运输指数是离该货件表面1m 远外的最大辐射水平。如果该辐射水平以毫希/小时(mSv/h)单位表示,则其数值乘以100为运输指数如果以毫雷姆/小时(mrem/h)为单位表示,则其数值即为运输指数。 5.3.2.2 对于铀和钍的矿石和浓缩物在距离货包外表面1m 远处的任一点,其最大辐射水平取为:     铀和钍的矿石及其物理浓缩物 0.4mSv/h(40mrem/h)     钍的化学浓缩物0.3mSv/h(30mrem/h)     除六氟化铀以外的铀的化学浓缩物 0.02mSv/h(20mrem/h) 5.3.2.3 对于运输罐、集装箱和无包装的Ⅰ类低比尖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由5.3.2.1和5.3.2.2确定的运输指数还应乘以表7的放大系数。 表7 大尺寸装载的运输指数放大系数 装载的最大截面积S,m2 放大系数 S≤1 1<S≤5 5<S≤20 S>20 1 2 3 10 5.3.2.4 控制核临界安全的运输指数确定方法见9.9d。 5.3.2.5 各种托运货物的运输指数应根据表8的方法确定。 表8 各种托运货物的运输指数YI确定方法 名  称 内容物 确定运输指数TI的方法 货包 非易裂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确定的TI 易裂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面TI和按核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取较大者 外包装 货包 所包含的全部货包的T之和;或者按原发货人的意见确定TI 集装箱 货包或外包装 所包含的全部货包与外包装的TI之和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或表面污染物体 可取TI之和;也可取由控制辐射照射量来确定的TI和按核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较大者 专载使用 的集装箱 货包或外包装 可取TI之和;也可取由控制辐射照射量来确定的TI和按核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较大者 运输罐 非易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照射量来确定TI 易裂变物质 由控制辐射量而确定的TI和按临界控制方法确定的TI中取较大者 无包装件 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 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 由控制辐射照量来确定TI 5.4 货包和运输工具的标志与标牌 5.4.1 发货人必须在每个货包外表面的两对侧贴有表示运输等级的标志,同时填妥要求注明的内容(见附录b2),并去除或覆盖任何无关的标志等。 5.4.2 每个A型货包外表面必须有“A型”字栏标记,B型货包外表面必须标记上主管部门的识别标记、包装顺序、B(U)型或B(M)型或防火、防水字样,且字样醒目耐久。 5.4.3 总质量超过50kg的每个货包都必须在其包装外表面标记上所允许的总质量。 5.4.4 装载除豁免货包以外的多个货包的大型集装箱和运输罐必须在四侧垂直固定好货运标牌(见附录B3)。如果集装箱或运输罐中是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或者集装箱中是属于专载运输的由联合国编号的标牌(见附录B4)。编号以不小于65mm黑体字显示。 5.5 货包表面放性污染限值     货包表面放射怀污染水平,不得超过表2 的限值。 6 运输中的要求 6.1 运输中的隔离     为控制辐射照射,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除Ⅰ级货包外,应与生活设施、工作区以及旅客或公众经常逗留的场所保持隔离,使运输人员所受的照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500merem),公众成员每年不得超过1mSv(10mere,)。合适的隔离距离可由此推算。 6.2 运输中的摆放 6.2.1 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必须摆放牢固、稳妥。 6.2.2 货包表面平均热通量不得超过15W/m2,并且周围的货包不是装入囊状包皮或包壳中时,这类货包或外包装都可以与有包装的普通货物一起运输。 6.2.3 放射性货物不得同其他危险品装载在同一车辆、飞机和船舶的同一货舱、房间或甲板区内。同时也不得置于乘座旅客的舱或车箱内运输。 6.2.4 除特殊安排装运的货包外,不同种类的放射性货包(包括易裂变物质货包)可以混合装运。但必须符合6.2.5的要求。 6.2.5 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的堆集限额按如下规定控制。       a.一个交通工具内的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的允许数目,限制为一个交通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不超过表9规定 的限值。但对于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b.常规运输条件下,在交通工具外表面任意一点上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200mrem/h),在距表面2m远的任意一点外不得超过0.1mSv/h(10mrem/h)。 6.3 中转存放 6.3.1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各灯货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与危险物品隔离。 6.3.2各类货包、外负装、运输罐和集装箱集中摆放时,必须保证任何一个组别中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超过50,而且每组间的间隔至少6m,但对于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不受限制。 6.4 各种运输方式的附加要求 6.4.1 铁路运输的附加要求 6.4.1.1 装载贴有放射性货物标志的货包、外包装、运输罐、集装箱或专载运输的车辆,在其两外侧壁均应贴有附录B所示的货运标牌。在运输车辆无侧壁的情况下,货运标牌可直接固定在货物装载单元或集装箱上。 6.4.1.2 专载运输时辐射水平限值 6.4.1.2.1 车辆外表面任意一点或在敞车的情况下从车辆外缘垂直投影平面上,在货包表面和车辆下部外表面任意一点处,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2mSv/h(200mrem/h)同时运输指数不得超过去时10; 6.4.1.2.2 距车辆外侧面所形成的垂直面外2m远的任意一点处,或在用敞车装运的情况下,在离车辆外缘的垂直平面外2m远的任意一点处,均不得超过0.1mSv/h(10mrem/h)。 6.4.1.2.3 在下列情况下,货包表面的辐射水平,可控制在2~10mSv/h(200~1000mrem/h)之间。       a.运输车辆有保护围拦,防止运输中未经批准的人进入车内;       b.有适当的设备,以保证在运输中货包或外所装在车内的位置固定不变;       c.在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之间,不进行装卸作业。 表9 集装箱和交通工具的运输指数T1限值   集装箱或交通 运输工具类型 单个集装箱内或单一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TI限值 一般运输 专载运输 非易裂变物质 易裂变物质 非易裂变物质 易裂变物质1) 小型集装箱 大型集装箱 车辆 飞机   客机   货机 内河航运 海运3) a.底船、普通货舱 或特定的甲板区: 货包、外包装、小型集装箱 大型集装箱 b.全船 货包、外包装、小型集装箱 大型集装箱 c.专用船舶6) 50 50 50 50 200 50 50 2004) 2004) 无限值4) 不适用 50 50 50 50 200 50 50 50 2004) 无限值4) 不适用 不适用 无限值 无限值 不适用 无限值 无限值 无限值 无限值 无限值5) 无限值 无限值 不适用 1002) 1002) 不适用 1002) 1002) 1002) 1002) 2005) 无限值4) 按核准的要求6) 注:1)货物直接从发货地点运达收货地点,无中转、装卸与存放。     2)总运输指数大于50时,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的各组之间,间隔至少为6m。不同组间的空隙可放置不影响安全运输的埋放射性货物。     3)对于海运船,要同时满足a和b两项要求。     4)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集装箱摆放中必须保证任何一个组别中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超过50,而且每组间的间隔至少为6m。     5)按照6.4.1.2规定装地车辆上或车辆内的专载运输货物可以用船舶运输,但地运输过程中不能把它们从车辆上移下来。     6)运输指数总和的最大值需根据6.4.3.3的要求经多方批准。 6.4.2 公路运输的附加要求 6.4.2.1 加设货运标牌和辐射水平的控制与铁路运输相同。 6.4.2.2 在装运Ⅱ级(黄色)、Ⅲ级(黄色)标志的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休装箱的车辆内,除司机、助手、搬运与押运人员外,不允许搭载其他不员。 6.4.2.3 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一般不得超过0.20mSv/h(2mrem/h),有个人剂量临测措施的职业性辐射工作人员坐的位置自制辐射水平可适当提高。 6.2.3 船舶运输的附加要求 6.4.3.1 船舶运输时货包、外包装表面任意一点的最大辐射水平不得超过2mSv/h(200mrem/h)。 6.4.3.2 表面辐射水平大于2mSv/h(200mrem/h)的货包可以在特殊安排下运输,但需符合6.4.1.2的规定。 6.4.3.3 经专门设计或特殊批准的专用船,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制定有保障运输安全的辐射防护大纲并经该船旗标国的主管部门及(如果要求的话)各停靠港主管部门批准;       b. 对包括在途中停靠港,装卸货物在内的整个航行计划和有关的贮存事宜均预先作出安排;       c. 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中,托运货物的装卸、处置和贮存,都要在合格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6.4.4 航空运输的附加要求 6.4.4.1 专载运输的B(M)型货包不得用客机运输。 6.4.4.2 需要通风的B(M)型货包、要求有附加冷却系统进行外部冷却的货包、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作业管理的货包以及含有液体自燃物质的货包,均不得航空运输。 6.4.4.3 货包外表面辐射水平大地2mSv/h(200mrem/h)时,必须在特殊安排下才能航空运输。 6.4.5 邮寄运输的附加要求 6.4.5.1 符合5.2.1.1要求的放射性物质货包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规定限值1/10时,可以在邮局办理邮寄。 6.4.5.2 邮寄货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能由经辐射防护部门批准的发货人向由局投寄;       b. 必须通过最快的路线(通常用飞机)运送;       c. 在邮包外表面必须带有标明“放射性物质”字样的白色标志,在寄回空包时,则应除去这些字样;       d. 在邮包的外面应注明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并且申明无法投递时,请将邮包退回;       e. 在邮包的内层包装上也必须写明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及邮包内容物的名称。 7 货包和包装的设计要求 7.1 一般要求     所有入射性货包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设计货包时,应考虑它的质量、体积和形状,使其能容易和安全地装卸及运输;       b. 货包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利于去污。货包外层的设计,必须做到避免集水和积水;       c. 货包的任何提吊部件在按预定方式的使用时不会脱落;       d. 包装必须设计得能够经受住常规运输条件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加速成、振动和共振的影响;密闭器件的有效性或整个货包的完好性不会被破坏。特别是螺母、销子和其他紧固器件,必须设计成即使在重复使用后,也能防止意外松动和散开;       e. 包装的材料和结构及其与内容物的物理和化学上的彼此相容,且能而受辐照;       f. 所有阀门必须设计成能够防止未经批准的操作,即使发生意外操作内容光焕发物也不得从阀门中逸也;       g. 空运货包在环境温度这38°C,不考虑日晒的影响下,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50°C;       h. 空运货包处在环境温度为-40~+50C情况下,包容的完好性不应被破坏;       i. 装有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空运货包,应做到即使在内压力等于或大于95kPa(0.95kgf/cm2)时不发生泄漏。 7.2 工业型货包分为Ⅰ型、Ⅱ型和Ⅲ型三种。Ⅰ型工业货包只须满足7.1的要求,Ⅱ型工业货包除满足对Ⅰ型工业货包的要求外还应接受附录E2和E3规定的试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7.2.2 Ⅲ型工业货包除满足对Ⅰ型工业货包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7.3.1~7.3.8对A型货包的要求。 7.2.3 对于罐型集装箱,只要满足7.1的要求,则可以用作Ⅱ型和Ⅲ型工业货包,货包应能经受住265kPa(2.65kgf/cm2)的试验压力。 7.2.4 罐型集壮族相的任何附加屏蔽,能够经受住由正常搬动和常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静应力和动应力,以及能防止屏蔽能力的损失而造成任何外表面的辐射水平增加20%以上。 7.3 A型货包的附加要求 7.3.1 货包最小的一边的尺寸不得小于10cm 。 7.3.2 每件货包的外表面,都必须有证明货包在运输途中未被开启过的铅封之类的封口部件。 7.3.3 除减压阀以外的所有阀门,必须加设密封罩,以防止通过阀门的任何泄漏。 7.3.4 货包包装部件的设计温度范围为-40~+70C。 7.4.5 货包必须包括一个用刚性紧固器件牢固地封住的包容系统,该系统不会意外地被打开,也不会被货包内部可能产生的压力冲开。 7.3.6 设计包容系统任何组件时,必须考虑液体和其他易损物质的辐射分解,以及化学反应和辐射分解所产生的气体。 7.3.7 在环境压力降低到25kPa(0.25kgf/cm2)的情况下,包容系统仍能保证放射性内容物不散失。 7.3.8 辐射屏蔽体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减弱屏蔽作用和损害密封性。 7.3.9 用于运输液体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内容器)必须在液面上留在出空间。在货包内间的适当位置必须装有足以吸收两倍液体内容物体积的吸收材料。对于内部体积大于50mL 的货包,亦可以增设次级外部包容系统,但专门批准用于液体的B型货包除外。 7.3.10 对于装压缩气体或非压缩气体的货包的接受附录E中有关装有气体的A型货包的试验后,不应有内容物损失和弥散,但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40TBq(1000Ci)的氚或不超过A2的气态惰性气体的货包除外。 7.3.11 设计、制造和加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7.3.12 特殊形式放射物质可以看成包容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且至少有一个尺寸不小于5mm。 7.4 B(U)型货包的附加要求。 7.4.1 货包应符合7.1和7.3.1~7.3.8的要求。 7.4.2 货包在接受附录F所列试验后,仍能保持足够的屏蔽能力,在货包装有所设计的最大放射性内容物量时,距货包表成1m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10mSv/h(1 mrem/h)。 7.4.3 在环境温度为38°C,且有表10的曝晒量时,当货包接受附录E所列试验后,货包内间内容物可难产生的热量不会在一周内对货包产生下列不利影响。       a. 放射性内容物的排列、几何形状或物理状态发生改变;       b. 辐射屏蔽材料热膨胀不均匀而产生裂缝或熔化;       c. 发热加潮湿,使腐蚀加速。 7.4.4 如果不是专载运输,则货包设计的环境温度为38°C时,其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50°C。 表10 曝晒数据 表面形状和位置 每天12小时的曝晒量,W/m2     平坦表面,水平地运输       底面       其他表面     平坦表面,不是水平地运输       任何表面       弯曲表面 无 800 2001) 4001) 注:1)也可以采用一个吸收系数,并忽略邻近物体可能的反射效应,然后使用正弦函数来估计曝晒量。 7.4.5 为了达到附录F2规定的热学的试验要求而设计的带有热保护装置的货包,在接受各种试验后,这种保护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7.4.6 货包应接受的试验和应满足的相应要求如下:       a. 接受附录E 规定的试验后,放射性内容物的散失限制在每小时不大于A2×10-6;       B. 接受附录F1b,F2,F3规定的试验后,当货包质量不大于500kg,根据外部尺寸计算的总体密度不大于1000kg/m3、放射性内容1000A2 而不作为特殊瑚式放射性物质对待时,还需接受附录F1.3规定的试验,对所有其他货包救灾需接受F1.1规定的试验,这时货包在一周内放射性内容物的累积散失对85Kr限制在不大于10A2,对其他放射性核素不大于A2。 7.4.7 为了遵循容许的放射性活度释放限值而采用的措施,不得依赖于过滤器和机械冷却系统。 7.4.8 货包不得有脱离包容系统的减压系统。 7.4.9 如果货包处于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则在接受8.3.2和附录F的试验后,包容系统的应变水平不应到达使货包不能满足有关要求的不利影响的数值。 7.4.10 货包的最大正常工作压力不得超过表压700kPa(7kgf/cm2)。 7.4.11 对于空运货包除了7.1 g 的要求之外,在货包运输过程中,容易接近的任何外表面的最高温度,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又没有曝晒时,不要超过85°C。此时必须采用屏障、隔板或其他措施保护运输人员。 7.4.12 设计的货包应能适应-40~+38°C的环境温度。 7.5 B(M)型货包的要求 7.5.1 应满足7.4.1~7.4.6的有关要求。 7.5.2 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B(M)型货包可以有间歇性通风。 8 放射性物质内容物和货包的试验要求 8.1 对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AS-Ⅲ)的要求 用货包中所有固体物质内容物的试样作符合附录D1.1浸出试验,试验结束后,必须测量水的放射性活度。 8.2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要求 8.2.1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试样可取模拟物或实物,必须对试样按附录C进行冲击、叩击、挠曲和热学试验。每一种试验可采用一个新试样。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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