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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泰和瑞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颁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0]771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泰和瑞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曹冰、梁军、童攀、宋力、张丽军:
你们提交的西安泰和瑞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西安泰和瑞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曹冰、梁军、童攀、宋力、张丽军分别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银河科技公寓第一幢一单元10层11001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 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曹冰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
【法规名称】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任命谷秀兰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树茂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等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失效
【正 文】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任命谷秀兰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树茂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福成的提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
任命谷秀兰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王树茂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吕翔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蒋丽萍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戴小松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许鑫耀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陈主祥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姜德安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何旭霞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陈达源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曾杰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聂云飞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卢婧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许艳兵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吴奕武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戴志涛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甘莉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刘旭宏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卢健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汤嘉璐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何海涛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李征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雷卓民同志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钟卫红同志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陈延昌同志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卢辉清同志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现予公告。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30
【法规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关于简化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减免相关税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的统一管理,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5号),现就省政府办公用房和土地更名过户办理相关手续税费减免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手续。在办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时,对证照齐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办理所需其他材料,可直接变更登记至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未取得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接管、接收、购买、置换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相关市国土和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并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由相关市国土和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减免税费。在办理产权和使用权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只收证照工本费,免收更名过户手续费及契税等费用。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法规名称】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机动车尾气进行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免费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对于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要第三次检测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三次检测仍不合格,以后再检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三、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社会化服务,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四、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应到省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0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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