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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抗生素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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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抗生素的选择 孕妇作为特殊的人群,其用药受到特别的关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对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程度分为A、B、C、D、X五个等级。A级: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中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B级:在动物繁殖期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C级:在动物的研究中证明它对胎儿的副作用(致畸或杀死胚胎),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D级:有对胎儿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需用它,而用其它药物虽安全但无效)。X级;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和动物是有危害的。在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意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将妊娠的患者。<?xml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O> 根据以上美国FDA的妊娠期药物安全性的等级,将部分抗生素分类如下:<O></O> A级:无。<O></O> B级: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安曲南、美罗培南、厄他培南、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林霉素、磷霉素、两性霉素B、特比萘芬、利福布丁、乙胺丁醇、甲硝唑、呋喃妥因。 C级:亚胺培南—西司他丁、螺旋霉素、克拉霉素、氯霉素、万古霉素、磺胺—甲氧苄啶、氟喹诺同酮类、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氟胞嘧啶、利奈唑胺、唑类抗菌药。 D级: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妥布霉素。 X级:利巴韦林、乙硫异烟胺。 由于抗生素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孕妇在妊娠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抗生素。临床上一般把孕期用抗生素分为可以用、慎用和禁用三大类。 1. 孕期可以选用的抗生素 1.1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此类抗生素的作用原理是阻碍细菌细胞壁的合成,而哺乳类动物无细胞壁,所以不致胎儿畸形,且对人体的副作用小。 1.2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该类抗生素为抑菌剂,对一般的呼吸道感染以及支原体、衣原体、弓形体等有效,且毒性低、变态反应小,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 2.     孕期需慎用的抗生素 2.1 甲硝唑过去认为孕期应尽量避免使用,现被美国FDA归为B类孕期用药,不增加胎儿致畸的危险性,孕妇可以使用,但妊娠头3个月尽量避免使用。 2.2 局部用真菌药,如克霉唑栓、咪康唑栓,最好不要在孕期头3个月内阴道使用,因为这时胚胎还未发育完全,阴道塞药容易引起流产,妊娠后期使用比较安全。 3. 孕期需禁用的抗生素 3.1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耳、肾毒性,会引起新生儿听力障碍。 3.2 氯霉素可通过胎盘在体内蓄积,会引起新生儿呼吸不全、全身发青、腹胀等为特征的“灰婴综合征”。 3.3 磺胺类药可造成新生儿核黄疸。 3.4 四环素可影响胎儿骨骼发育不良及导致牙齿变灰变黄(俗称“四环素牙”)。 3.5 喹诺酮类抗生素可引起年幼动物关节病变并影响软骨发育。 3.6 口服抗真菌药物,如酮康唑、斯皮仁诺等经动物实验有致畸作用,故孕妇禁用口服抗真菌药。 孕妇选择抗生素时,应权衡利弊,根据感染的程度、不同的妊娠期,合理选择抗生素的用量和持续时间,并在应用药物前仔细阅读药品的说明书,以说明书记载为依据,尽量把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母婴安全。     妊娠期抗生素用药指南   妊娠期妇女患细菌感染性疾病需要用抗菌药物时,要求临床医师既要掌握药物的作用原理、抗菌谱、用量、毒副作用,也要熟悉这些药物对胎儿是否有影响彻云霄,以及影响的程度、时期;既要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还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胎儿的影响。根据抗菌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程度和对母体的毒性作用,将其分为妊娠期可以选用的、妊娠期慎用的及妊娠期禁用的三类,现阐述如下。   妊娠期可选用的抗菌药物(B类)   B类药物比较安全,对母体和胎儿基本无危害。   青霉素类 该类抗生素的杀菌原理是阻碍细菌细胞壁的合成,哺乳类动物无细胞壁,故该类抗生素对人体毒性最小,不致胎儿畸形。但其缺点是抗菌谱较窄,对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不稳定,易产生耐药性,对酸不稳定,不能口服;易出现过敏反应。但现在投入使用的半合成、复合青霉素类制剂已从多方面弥补了这些缺点,既耐酸或耐酶又为广谱抗生素,还不易产生过敏反应。虽然每一种制剂的抗菌谱有所不同,但共同点是无致畸胎作用。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可予应用。如注射用青霉素钠、口服阿莫灵胶囊等。   头孢菌素类(第三代)该类抗生素与青霉素类极为相似,对母体及胎儿的影响也比较小。比青霉素类更为优越的是其抗菌谱广,对酸及各种细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稳定,过敏反应发生率低。第一代头孢菌素有一定的肾毒性,第二代肾毒性较低,第三代对肾脏已基本无毒性,孕妇怀孕全过程可予应用。如头孢哌酮钠、头孢他啶钠等。   大环内酯类 该类抗生素是抑菌剂,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似。但有其特点:对一般细菌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很有用,对支原体、衣原体、弓形体等也有效;血药浓度不高,但组织分布与细胞内移行性良好,毒性低,变态以应少,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怀孕全过程可予应用。对青霉素过敏合并呼吸道感染的孕妇可首选此类药物,如阿奇霉素。   抗厌氧菌及抗滴虫药 该类药物经动物实验证明,对细菌有致突变作用,故对人类亦有危险。妊娠头3个月内要避免应用,以防引起胎儿畸形。如甲硝唑、替硝唑。   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药物(C类)   C类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对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   氯霉素类 该类抗生素可通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因胎儿肝脏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故对此类药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响;孕后期用药新生儿出生后可出现呕吐、厌食、腹胀,最终可导致循环衰竭,称为“灰婴综合征”,故孕早、中期慎用,孕晚期禁用。   喹诺酮类 该类药的毒性低,无致畸致突变作用,但可引起年幼动物的关节病变,影响软骨发育;对神经精神方面也有影响,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氟哌酸、环丙沙星等。   磺胺药 该类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体,与胎儿血中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的结合部位,使血浆游离型胆红素增高,血浆游离型胆红素为脂溶性胆红素,可渗入血脑屏障,致胎儿脑损伤或出生后新生儿核黄疸,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   抗菌中草药 大青叶有直接兴奋子宫平滑肌的作用,故量大可导致早产,孕妇应慎用;板蓝根和大青叶属同类植物,也应慎用。   妊娠期禁用的抗菌药物(D类)   D类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   氨基糖甙类 有耳、肾毒性,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易致血药浓度升高;内耳淋巴液中药物浓度高。婴儿出现听力障碍主要与用药量有关,与妊娠月份的关系不大,但其发生率为3%~11%。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   四环素类 该类药物是典型的致胎儿畸形药物。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发育不良,先天性白内障;孕后期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如四环素、土霉素等。   红霉素酯化物 该类抗生素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症和肝实质损害,引起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及阻塞性黄疸等,其发生率高达40%,这可能与酯化物的高敏反应有关,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等。   抗菌中(成)药 穿心莲可对抗孕酮,抑制绒毛滋养细胞生成,可导致流产,孕早期禁用。六神丸是清热消肿药,其有效成分为蟾酥,还有麝香,可引起子宫收缩,引起流产或早产,故孕妇禁用。   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1.正确选择对胎儿无损害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2.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3.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胎作用的A、B类药物(A类药物使用安全,对母体及胎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4.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3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个时期以后。   5.根据药物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用起。如孕妇合并甲亢,选药先后顺序为:镇静剂(安定)、β受体阻滞剂(氨酰心安)、抗甲状腺代谢药(丙硫氧嘧啶)。   6.孕期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区曾有报道: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参皂甙对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议妇女在妊娠前3个月内慎用人参。国外报道:甘草能刺激孕妇体内制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妇早产,孕早期慎用。   7.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3个月,以不用C、D类药物为好。在妊娠3个月后使用C类药时也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一般情况下D类药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孕妇在抢救、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警告”。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只好使用异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还有孕妇合并癫痫的抗癫痫治疗用药(D类),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体和胎儿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但使用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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