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两个标准”的规定,其标准内容为强制性,因此本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同为强制性。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五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质等级
A级爆破作业项目
B级爆破作业项目
C级爆破作业项目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一级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
A级爆破作业项目
B级爆破作业项目
C级爆破作业项目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二级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三级
—
—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四级
—
—
—
设计施工
注: 表中A级、B级、C级、D级为GB6722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第七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第四章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
第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八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三)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四)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3、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4、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5、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第五章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2、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2、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3、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三)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四)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2、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4、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五)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3、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但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另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六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包含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逐步进行:
(一) 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及以下材料: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资料或者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3)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
(4)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5)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单位设计施工项目表(见附录三)②加盖有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③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注意事项: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单独作为设计施工业绩;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⑤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6)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包括:。①技术负责人简历情况表及业绩情况表(见附录四、附录五);②加盖有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③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注意事项:①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本人主持,即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②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③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7)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②技术职称证明(对理学、工学学科的认定以持有的毕业证书为准,如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等);③爆破作业单位与涉爆从业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④爆破作业单位为涉爆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⑤技术负责人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⑥变更工作单位的涉爆从业人员,还须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注意事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8)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见附录六)。(注意事项:清单应包含机械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设备净值等项目,同时提供设备相关票据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的证明材料;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包括: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②经单位领导人员批准的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等。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设备清单。)
(6)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制度制定情况。)
(二)审查。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型,分为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12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①初审,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2日内转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并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初审工作。初审完结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将单位申请材料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提交市局主管部门;②复审,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于7日内完成资料复审工作(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经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公示,为期3日。
(五)报市局局领导审批。经公示后,由市局主管部门上报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六)发证。经市局局领导批准后,根据申请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别及资质,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七)公告。市局主管部门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对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备案。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由市局主管部门对作业单位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等进行备案。同时,应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录七)。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承接该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一并降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从业范围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六条 区、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应告知市局主管部门)。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对发现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弟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章 爆破作业单位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第十八条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爆破作业许可证》降级、撤销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
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拆除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爆破标的物在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浅孔爆破工程等,则由承接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一)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地理范围包括:
1、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2、镇区。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3、风景名胜区。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4、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工程及设施附近。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分为安全评估、申请、审批、安全监理。
(一)安全评估。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
估。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6、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二)申请。爆破作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详见附录八)及下列材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及证明爆破作业活动属于合法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爆破技术设计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②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③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④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⑤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出具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安全监理。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项目还有下列其他管理要求:
(一)施工公告。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二)爆破公告。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三)备案。
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属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则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属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则直接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九)。
(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
1、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严禁受理购买、运输审批的公安机关指定爆破作业单位向有关企业购买。
2、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
3、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4、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五)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1、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GB50089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2012年12月15日前,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关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本细则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有关规定)从事爆破作业。自2012年12月16日起,凡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能再承接新的爆破作业项目,如之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未完成爆破作业的,则由原爆破作业单位协商聘请已取《爆破作业许可证》(营业性)的爆破作业单位代其完成剩余爆破作业项目;凡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则不能再继续从事爆破作业,如因本单位生产活动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则应聘请已取得《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二)2013年1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均不能再从事任何爆破作业活动(包括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活动)。届时,各级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均按严格按照本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一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专用设备净值
万元
银行账户
申请资质等级
级
申请从业范围
近3年
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
项目
级别
项目名称
爆破施工日期
第一设计人
……
……
……
……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项目
级别
项目名称
爆破施工日期
……
……
……
工程技术人员
姓 名
专 业
技术
职称
许可证
级别
许可证
编号
公民身份
号码
……
……
……
……
……
……
爆破员
姓 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安全员
姓 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保管员
姓 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方位
被保护对象
核定安全距离(m)
仓库编号
性质
储存品种
核定储存量
1
2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录二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作业地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银行账户
证照种类
编 号
有效期至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
……
……
爆破作业人员
种 类
姓 名
许可证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
……
……
爆
破
员
……
……
……
安
全
员
……
……
……
保
管
员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方位
被保护对象
核定安全距离(m)
仓库编号
储存品种
核定储存量
1
2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
级公安机 关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审查人签名:
(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录三
单位设计施工项目表
项
目
之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合同价
工程概况
其中:爆破作业项目概况、工程类别
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人
爆破作业设计方案审查人、批准人、
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专业施工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施工组织方式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爆破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量情况
安全情况
获奖情况
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爆破公共安全评估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录四
技术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片
职务
职称
执业资格
毕业的时间、院校、专业
最高学历
工程管理资历
年
电话
工
作
简
历
期间( 年 月— 年 月)
单位、工作、任职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
···
奖
惩
情
况
奖励情况
处罚情况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需填写上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执业资格是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作业级别。
附录五
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表
项
目
之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合同价
工程概况
其中:爆破作业项目概况、工程类别
爆破作业项目
级别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人
爆破作业设计方案审查人、
批准人
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专业施工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施工组织方式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爆破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量情况
安全情况
获奖情况
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评估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附录 六
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及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台)
主要用途
购置时间
价值(万元)
合计净值
原值
净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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