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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大全( 4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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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__大全 序号 会计准则名称 01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02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03 非货币性交易 04 或有事项  准则及指南 05 借款费用 06 建造合同 07 收入 08 投资 09 无形资产 10 现金流量表 11 债务重组 1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3 租赁 14 固定资产 15 存货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售货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进,不论他们之间在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璐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氰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或有事项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 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 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 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 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如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l 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l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l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l 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 则 l 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l 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本准则涉及的主要概念本准则涉及较多概念,比如或有事项、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是正确运用本准则的基本前提一在本准则中,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等就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都形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比如,折旧的提取虽然涉及对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年限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固定资产原值本身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产品中去也是确定的,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或有事项。类似地,固定资产大修理、正常维护等,也不是或有事项。又如,坏账准备的计提,虽然涉及到账龄和坏账比率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是确定的。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不是或有事项。从性质上讲,它只是根据资产的定义,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所作的调整。类似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均不属于或有事项。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都可能是或有事项的结果。比如未决诉讼。对于预期会胜诉的原告而言,因末决诉讼产生了一项或有资产;该或有资产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资产,要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来定。而对于预期会败诉的被告而言,因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负债或或有负债;如为或有负债,那么该或有负债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负债,也只能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而定。 (二)企业应注意“可能性”档次的划分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本准则中,较多地使用了可能性这一概念,比如第4条中的“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9条中的“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和第11条中的“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等等。 对此,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以便正确地核算和披露或有事项。 在本准则中,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三)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因素处在不断变化当中。企业应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潜在义务是否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如果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则应进一步判断履行该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企业应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应按本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或不披露。 同样地,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或有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发生变化,并相应地做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应披露或有资产。但是,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企业应对其进行披露。 (四)企业应正确地核算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为正确地核算和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企业应设置“预计负债”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分别不同性质设置“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项列报。 二、说 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第2条明确了不涉及的或有事项,即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在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支出,那么该或有支出是否转化为实际支出,将由债务人未来经营情况是否好转来定。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债务重组所涉及的或有支出(对应于债权人,则为或有收益)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也涉及或有事项。当合同总成本预计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建造合同便成为亏损性合同。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这种亏损性建造合同形成的或有支出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此外,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本准则也不涉及,而由相关的其他会计准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对以下术语作了定义:或有事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或有事项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等。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或有事项作为一种状况,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引起的。 比如,产品质量保证是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不是为尚未出售商品或尚未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未决诉讼虽是正在进行当中的诉讼,但它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不是将要存在的某种状况。或有事项是现存的状况,说明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的一种客观存在。它的结果对企业是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虽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有多大,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来确定,现在尚不能完全肯定。 由于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状况这一特征,因此,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未来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等事项不构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内含不确定性,指的是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那么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对于担保方而言,担保事项构成其或有事项,但最后它是否应履行连带责任,在担保协议达成时是不能确定的。再比如有些未决诉讼,被起诉的一方是否会败诉,有时是难以确定的。其次,或有事项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某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被起诉,如无特殊情况,该企业很可能败诉。但是,在诉讼成立时,该企业因败诉将支出多少金额,或支出发生在何时,是难以确知的。或有事项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其区别其他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重要特征。 (3)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或有事项的结果,在或有事项发生时,是难以证实的。这种不确定性的消失,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比如未决诉讼,其最终结果只能随案情的发展,由判决结果来确定。又比如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则企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但该担保事项是否真的会要求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只能看被担保单位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有较好的信用,那么企业将不需要履行该连带责任。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证实的特征,说明或有事项具有时效性。也就是说,随着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有事项最终会转化为确定事项。 (4)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或有事项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仍以债务担保为例。担保企业将来是否会因提供担保而履行连带责任,不是企业能控制得了的。未决诉讼的最终结果如何,也不是企业能控制的。 2.负债 本准则第3条将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以上定义所指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比如,企业与另外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产生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的义务;如企业按税法要求交纳所得税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推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或推断出的责任。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到A国创办了一家分公司。假定A国尚未针对甲公司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制定相关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对在A国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法定义务。但是,甲公司为在A国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行向社会公告,宣称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为此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推定义务。 负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即是说,负债作为企业的一种义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比如,银行借款是因为企业接受了银行贷款形成的,如果没有接受贷款就不会发生银行借款这项负债。应付账款是因为采用信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形成的;在这种购买未发生之前,相应的应付账款并不存在。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无论负债对应的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推定义务,其履行预期均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具体表现为交付资产、提供劳务、‘将一部分股权转给债权人等,’对此,企业不能或很少可以回避。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企业能够回避义务,则不能相应地确认一项负债。 3.资产 本准则第3条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即是说,形成资产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才形成资产,而计划中的固定资产购买则不形成购买企业的资产。其次,资产必须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果企业不能拥有或控制能创造经济利益的某项目(资源),则企业不能将该项目视作其资产。比如某项专利权,如果企业不能通过自创并申请成功、购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它,那么企业就不能将该专利权视作其资产。又比如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不能控制它,因而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企业不拥有其所有权,但能够控制它,因而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存在,对于判断某项目是否是企业的资产是 至关重要的。 (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之所以成其为资产,就在于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某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 由于其是已发生但未批准处理的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资产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换取其他资产、用于偿付债务等。 4.或有负债 本准则第3余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或有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x1年12月25巳,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x1年1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乙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对于乙企业而言,一项或有负债已经形成。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而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可能须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则不属于或有负债。 。 (2)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负债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特殊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比如,200x年12月2日,甲企业因故与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并且被乙企业提起诉讼。直到200x年末,该起诉讼尚未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从200x年末看,诉讼的最后结果如何尚难确定。200x年末,甲企业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潜在义务。 或有负债作为特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其中,“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比如,200x年12月2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乙企业的三年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签订,甲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承担现时义务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将很可能因此而流出甲企业。如果200x年度乙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则说明甲企业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从200x年看,甲企业不是很可能被要求流出经济利益以履行该义务。为此,甲企业应将该项现时义务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于预计。这一特殊性表明,作为现时义务的或有负债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比如,200x年12月24日,某单位全体员工发生食物中毒,而甲公司恰是食物提供者。中毒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得知此事,并承诺负担一切赔偿费用。直到l 2月31日,事态还在发展中,赔偿费用难以预计。此时,甲公司承担了现时义务,但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或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X1年12月25日,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x1年l 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甲企业是否胜诉尚难判断。对于甲企业而言,将来可能胜诉而获得的资产属于一项潜在资产, 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但是,如果某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 那么因此可能获得的资产并不是或有资产,因为企业的计划并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 (2)或有资产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或有资产是一种潜在资产,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其是否会形成企业真正的资产,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证实。沿用以上例子,甲企业的或有资产,是否真的会转化成其真正的资产,要由诉讼案件的调解或判决结果确定。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胜诉,那么或有资产便转化为一项基本可以肯定收到的资产。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败诉,那么或有资产便“消失”了;相反,还应承担一项支付诉讼费的义务。 (三)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 本准则第4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即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机因违犯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为此,甲公司将要承担赔偿义务。在这个例子中,违规事项发生后,甲公司随即承担的是一项现时义务。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调解无效。甲公司遂于20x1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x1年l 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法庭调查表明,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这种情况表明,对乙公司而言,一项现时义务已经产生。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本准则中,“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因此,“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比如,20x1年5月1日,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丁企业的二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丙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定。假定20x1年末,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丁企业不会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假定20x1年末,丁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丁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丙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的是,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 比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从而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但是,如果没有以往的案例可与甲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作比照,而相关的法律条文又没有明确解释,那么即使甲企业可能败诉,在判决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断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对此,甲企业不应对未决诉讼确认一项负债。 (四)关于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本准则第5条规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其中,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十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比如,20x1年12月27日,甲企业因合同违约而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企业的法律顾问判断,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对甲企业不利。 20x1年12月31日,甲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因诉讼须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无法准确地确定。不过,据专业人士估计,赔偿金额可能是80万元至l 0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应在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额为90万元 ((80十l00)/2=90万元)的负债。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本准则规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比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 比如,甲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公司所聘律师的意见判断,甲公司在该起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有40%, 败诉的可能性有60%。如果败诉,将要赔偿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应为最可能发生金额l00万元。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 比如,20x2年, 乙企业销售产品3万件,销售额为1.2亿元。乙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乙企业将免费负责修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1%;而如果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2%。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有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据此,20x2年年末乙企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为: (1.2xl%)xl5%十(1.2×2%)x 5%=0.003(亿元) 2.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本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1)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 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有: ①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 ②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 ⑦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 (2) “基本确定”的涵义 在本准则中,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是指预期从保险公司、索赔人、被担保企业等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l00%的情形。 (3)补偿金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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