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件
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郴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郴农经发[2009]19号
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经局:
现将《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资料样本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郴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湘办发[2009]15号、湘农办[2009]30号、郴发[2008]1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已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耕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县乡要依托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资格审查、合同鉴证、纠纷调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村要确定土地流转管理员,负责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村组集体组织可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所有。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代为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五)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七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并变更和更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进行再流转。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再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八条 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协商洽谈。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二)资格审查。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拟流转农村土地的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转出方是否依法取得所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具备资质。其中,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100亩以上(含100亩)由县级农经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审查的重点,一是资质审查,即审查流转受让方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二是项目审查,即审查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等。资格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同订立。经审查合格后,流转期限一年以上的,双方按平等协商意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见附件。流转当事人应向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鉴证。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承包方要将流转情况及时交村土地流转管理员和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四)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要及时交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归档。归档的资料包括:
1、承包方的申请;
2、承包方有稳定非农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说明;
3、受让方的资信材料及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料;
4、公示、公告的资料;
5、村民代表大会的记录及表决资料;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答复意见;
7、乡镇的审批意见;
8、流转合同;
9、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及换发的全部资料;
10、各种委托证书等资料;
11、其他流转资料;
第九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还要增加以下程序:
(一)如转让的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要将双方协商拟转让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四至边界、转让价款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在本村(组)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时间为15天。
(二)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属转让的,承包方还应提交其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详细说明给发包方,以便审查。
(三)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在承包方的申请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村组公章;不同意的,应当于10日内向承包方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转让的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该宗转让土地进行讨论和表决。然后将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意见报乡镇经管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之后进行签订合同、资料归档等程序。
第十条 承包方委托个人、社会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流转还要增加以下程序:
(一)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二)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三)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四)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五)愿意接受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
(六)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委托流转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章 流转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农村土地流转后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体系,以《郴州新农村网(农经管理)》()为平台,及时搜集发布,充分应用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和需要承接流转土地的各经营主体可将相关信息直接上传或委托农经管理部门上传到《郴州新农村网(农经管理)》()免费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土地流转信息及相关法规政策和知识信息。村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栏,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信息及相关法规政策信息。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可以约定为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约定为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还可以约定以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其他物品计价,兑现货币。以粮食计价的,以本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收购价为基准价。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及农业生产各业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性指导价格。
第十四条 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要做到装订规范、存放安全、方便查找。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村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主题词: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实施细则
郴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2009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流转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解释。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流转面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
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7、术语解释。
转包: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关系不变。
租赁: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互换:指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
转让:指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指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附在每类示范合同书前,供流转双方签定合同时参照使用。)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转包(租赁)期限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公斤,共 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甲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乙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金。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乙方交给甲方 (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 )作为转让金。
(2)以现金形式支付。即乙方支付甲方 元人民币作为转让金。
2、付款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金:
(1)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2)分期支付:
第一期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额);
第二次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额);
第三次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金额);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4、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8、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9、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
。
10、其他约定: 。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鉴证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镇 村 组 亩土地(详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 元。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 公斤(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填稻谷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3、其他方式支付。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4、 。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9、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它权利和义务约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