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二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
目 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指南
二、外贸企业退(免)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三)出口退税凭证的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规定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
(五)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处理
(六)如何按关联号配单申报退税
三、外贸企业退(免)税业务申报流程
(一)将申报数据的在申报系统录入
(二)对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三)退税预申报
(四)正式申报
四、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业务处理
进料加工业务的处理
来料加工业务的处理
五、外贸企业退税单证的开具申请
六、外贸企业不退税货物申报问题
七、退税申报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指南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工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才能办理退(免)税的申报,南海区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可多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流程大体为:
出口退(免)税认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出口退税--进入“中国电子口岸提交”数据—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收集出口退税所需单证—按关联号配单—使用申报系统进行电子申报—将退税申报资料报送退税部门。
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图
退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税办理备案登记后30天内向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申
报
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税员
准
备
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下载并安装“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
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
退
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收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税
数
据
通过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提交已收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信息
采
集
将收集的出口退(免)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按关联号配单,并录入“申报系统”
退在“申报系统”中生成预申报数据通过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预申报系统办理退税预申报
税
预
根据预审结果反馈的疑点查找出错原因,调整申报后可确认正式申报数据。预审结果无误的,可直接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申
报
打印出口明细表 、进货明细表 ,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并打印退税汇总申报表,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退
税
正
将退税单证和报表按要求装订好,在单证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退税申报
式
申
取回受理申报回执
报
二、外贸企业退(免)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需先携该表到开户银行盖章确认)。
注: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企业可自行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印章齐全。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以下资料由纳税人在相应内容发生变更时提供):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的内容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凡变更出口退税账户的,需提供该表格,且先携该表到开户银行盖章确认)。
注: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退税部门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一式三份;
(二)出口退税凭证的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规定
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限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保证退税凭证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为此,企业的管理部门要沟通好,办税员、报关员等有关人员之间要互相协调和配合,及时做好有关纸质单证的收集和申报工作。
1、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期限调整为: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15日,条例从2009年1月1日执行。
具体为: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的货物,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计算的到期之日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含当天)内的,应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如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退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出口货物申报期限计算举例如下:
企业于2008年10月14日出口一批出口货物,其90日到期之日为2009年1月12日,由于到期之日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所以该出口货物最后申报期限为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在2008年10月25日出口一批出口货物, 其90日到期之日为2009年1月23日,已超过当月纳税申报期,该出口货物可在下一纳税申报期,即该出口货物最后申报期限为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出口货物申报期限可参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期限计算表》。
2、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退(免)税单证;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以上三种情形一般包括:货物转关、拼柜出口、退运、关单和核销单丢失补办、关单内容(纸质、电子信息)有误办理更改等原因。
另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办理期限
(1)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办理,经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代理出口企业因资料不齐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须在货物出口后60天内办理,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办理。
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遗失出口报关单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电子口岸出口信息打印件;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出口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未取得正确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时提供原有误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海关证明的企业须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出口货物退运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适用于未办理免抵退税);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货物转关出口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其申报现场和出口口岸必须不相同);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货物拼柜出口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D类出口企业及暂不参与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中的“六类企业”未能在90天内核销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延期开具申请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电子口岸信息打印件;
(2)海关证明或相关企业证明材料;
(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特殊原因逾期办理申请表》(一式四份)。
其他合理理由办理延期申报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海关证明材料,税控机被盗的需提供供货企业购IC卡受理单,与供货企业纠纷的需提供双方出具的证明等);
(4)销货合同;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二份)。
以上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除注明需提供资料份数的外,其他资料需提供一式一份。
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要求企业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企业申报的资料与企业名称不相符的,如属于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要求企业出具变更证明。
注意:
(1)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由其上报佛山市国税局审批。属可延期申报的申请,必须要在报关单申报期限即将届满前报送到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2)《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中一联由南海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留存,另一联由企业留存,并在退税申报时使用。
3、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单证申报方法
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企业也要尽快收集单证,在核准期内申报完毕,如果超过核准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办理退税。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单证在办理单证收齐申报时,需将经审批的《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原件)装订在该延期申报的报关单前,如果同一期单内有多张报关单办理延期的,要将《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复印(加盖企业公章),装订在报关单前,并在表内对应的报关单号码打“√”做好标记。如分开在不同的所属期申报的,也要复印《报关单延期申报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按上述要求做好标记和装订,以方便核对工作。
4、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和核销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8]47号及粤国税发〔2009〕28号文件规定:
(1)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A、B类出口企业,其外汇核销期限210天。
(2)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D类出口企业及暂不参与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中的“六类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须已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其外汇核销期限可随同关单延期申报截止期限(按180日)计算。
(3)以上外汇核销期限不包含已申请办理远期结汇的情况。
(4)核销期限计算是以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上的“核销日期”计算。
具体规定请查阅第一部分“外贸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中第四点。
5、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报方法
(1)所有出口企业在进行正式申报前必须进行预申报,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D类出口企业及暂不参与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中的“六类企业”,凡是2006年10月1日后出口货物,进行预申报后还需在预审界面的“退税查询”模块内查询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有电子信息,在该模块内未能查找到电子信息的,不能申报退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及时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延期申请或未经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的超过90天未有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证明除外),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需按以下要求处理:
A、对于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退税机关向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通知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
B、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C、主管退税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D、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E、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D类出口企业及暂不参与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中的“六类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6、文件解释: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此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2)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下发后,由于各区对“六类”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并请示上级,现明确如下:
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等同于纸质核销单管理,“六类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该笔出口业务必须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即“六类企业”应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特殊原因延期申报除外)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退(免)税申报,否则需视同内销征税;对“经市局批准同意企业延期申报的”,企业应在批准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办理退(免)税申报,否则,也应视同内销征税。举例如下:
例一: 假设外贸企业在12月21日出口,企业需在90天内申报,到期日为3月21日,因超过了当月的申报期,企业可在4月1-15日的申报期申报退(免)税。
如企业在4月15日前未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需视同内销征税。
例二:例一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经批准延期三个月,企业可在7月15日的申报期申报退(免)税。
如企业在7月15日前未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需视同内销征税。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此,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将收到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数据,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进行网上报关单信息核对和提交(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经核对相符的才能提交,不符的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否则,退税机关无法接收到企业的关单电子数据,以至影响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审核,由此无法办理退税的,后果企业自负。(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
企业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正确选择数据报送的功能
企业在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后,应在主界面中点击“出口退税”进行数据报送,不要选择“出口收汇”进行数据报送,否则将导致信息对碰不上。
2、企业应及时报送关单信息
企业应通过查询已离境结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信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在收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即时登录电子口岸发送关单信息,不要累积整月的关单到月末或下月初才发送。因为企业在电子口岸报送海关信息后,海关信息的传送有一定的流转过程,税务端是不可能即时收到海关信息的。如果企业累积整月的关单到月末或下月初才发送的话,容易导致税务端不能及时接收企业所发送的关单信息,导致企业在预申报时关单信息不能成功对碰。另外,未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网上保留期限最多延至次年三月底。
3、企业应认真核对关单信息内容
企业在发送关单信息时,应认真核对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电子口岸的关单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时,应逐份报关单逐条信息核对,通过单击“表头”、“表体”按钮,查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明细项目是否与纸质报关单相符,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若发现网上电子信息与纸质报关单部分内容不一致,则不能做网上提交。与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后,企业方可发送该关单信息。
4、数据发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发送方式时,建议采用“查询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原则上不建议采用“选择报送”和“全体报送”报送报关单数据。经企业确认提交的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如果企业采用“选择报送”或“全体报送”进行数据报送,没有对报送的关单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而提交的,若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现信息对碰不相符的,企业要承担一切后果。
5、“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常见问题
企业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结关信息和查询报送关单信息时出现以下问题的:
(1)能查询到结关信息,但系统不能显示所有的结关信息;
(2)查询报送关单信息时,网页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
如果企业操作时遇到以上问题的,可先右键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选择“属性”,在弹出的界面中,如下图所示,将“网页保存在历史记录中的天数”置为“0”,选择“删除文件”和“清除历史记录”删除临时文件和历史记录,然后根据海关提供的安装盘重新安装“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系统安装完后仍出现以上情况的,可打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咨询。
6、信息不符或无电子信息的处理
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出现纸质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予办理退税,而必须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或由海关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补传国税机关后,方可重新进行退税申报。修改后的数据由口岸数据中心每月底向国税部门补传,企业不必在网上进行重复报送操作。
另外,企业在预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进行跟进。如果出现大量的“无此报关单”信息,应与报关员进一步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选择数据”栏选择需查询单据的种类及状态(未报送、已报送),点击“开始查找”按钮,系统将列出本企业已报送或未报送的所有报关单号,如果未报送的应立即报送;若确认已报送,但税务机关却无此报关单信息的,企业可过几天后再做退税申报,一般在企业报送关单信息的3至5日内就会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该部分海关信息。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及时报送关单信息是极为重要的。若企业在再做退税申报时仍发现该部份信息为“无此报关单”的,企业可打电话到海关确认该部分信息是否已传送给税务机关,对确认已传送的将由税务机关跟进。
(四)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对购进货物用于出口的(出口国家不予退税货物除外),企业在电子报税管理软件(企业端)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在纳税申报时不再申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货物用于内销的,企业在电子报税管理软件(企业端)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为“当期申报抵扣”,在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申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1)国家明确不予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即零退税率货物)。
当企业出口国家不予退税货物时,企业需在当期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中反映并计提销项税额,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需在当月认证及当月抵扣。
企业在电子报税管理软件(企业端)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为“当期申报抵扣”,在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申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2)其他因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而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等情况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在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转内销征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参与抵扣,但需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①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且符合90天内认证及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规定的,可直接凭票抵扣;
②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但又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正常申报抵扣的(如认证后超过抵扣期限的),外贸企业需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外贸企业申请开具抵扣证明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③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退税的,由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按规定追回相应的已退税款,外贸企业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向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及税票号码。企业需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的“税额”栏中,同时在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账额”的“税额”栏录入相同的金额。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与抵扣。
3、《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开具
外贸企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申请开具抵扣证明进项发票明细表》;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已办理退税的不需提供);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已办理退税的不需提供);
(5)认证清单;
(6)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退税税款已返入库的提供)。
(五)如何按关联号配单申报退税
配单是出口企业在将申报出口退税的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之后,将这些凭证按照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进货凭证与出口申报凭证的关联对应。
关联号是配单的数字规则,是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是退税业务的最小单位。一个关联号反映了一笔完整的退税业务,包括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在一个关联号内,一批出口数据一批进货数据对应,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应该相等。
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联号内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的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在此情况下,存在四种进货与出口的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一个关联号内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企业申报退税和退税部门审核存在极大难度,不容易划分清除进货与出口是否相对应,而且在电子审核时,也会产生很多一点而且要化大量时间去分析,不利于加快退税进度。
为此我局规定南海区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关联号的编写规则为一条出口数据使用一个关联号,关联号编写如下:
出 口
进 货
对应关系
关联号编写方法
一张报关单一条出口数据
一张进货发票一条进货数据
一对一
出口明细与进货明细使用同一关联号分别录入
一张报关单多条出口数据
一张进货发票一条进货数据
多对一
出口明细一条出口数据使用一个关联号;进货明细需将进货发票按出口数据进行拆分录入,使用对应出口数据关联号。
一张报关单一条出口数据
多张进货发票多条进货数据
一对多
出口明细一条出口数据使用一个关联号;进货明细按不同的发票号分别录入,关联号都使用该出口数据关联号。
多张报关单多条出口数据
多张进货发票多条进货数据
多对多
出口明细一条出口数据使用一个关联号录入;进货明细需按出口数据对应关联号。
由于上述出口和进货的“多对一”、“一对多”及“多对多”情况,企业在编写关联号申报时需要进行数据拆分或逐条数据分析处理,在申报时很容易出错,为此建议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尽量实现“一条出口数据对应一条进货数据”。
三、外贸企业退(免)税业务申报流程
(一)将申报数据的在申报系统录入
出口企业在整理准备完退税资料后,需将有关凭证的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企业在录入申报数据时,建议先将所需退税的出口业务按关联号将进货、出口凭证对应整理,以备录入数据之用。
企业的申报系统中提供了三种数据采集方式:
进货、出口明细分别录入;
进货、出口明细合并录入;
内部数据传递(指分部门核算的企业,各部门将已录的申报数据同一传递到汇总部门)。
(二)对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出口企业对退税数据录入完毕后,须对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对数据分别进行单项审核和综合审核。
1、单项审核
即分别对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进行自身检查,如是否某一数据项空缺,是否没按规则录入等等,通常会出现三种不同审核结果:
审核标志为R:表示录入的格式和规则完全正确;
审核标志为E:表示录入的数据出现不可原谅错误,必须深入核查无误,慎理做人工调过或调整及修改;
审核标志为W:表示错误级别不是很高,允许人工跳过。
2、综合审核
即对同一关联号下的进货,出口数据进行逻辑性检查,如进、出数量是否相等,如进出口商品代码是否一致等等,同样会出现三种审核结果:
审核标志为R:表示录入的格式和规则完全正确;
审核标志为E:表示录入的数据出现不可原谅错误,必须修改;
审核标志为W:表示警告类疑点,核查无误后,允许人工调过。
根据审核结果处理相关数据后,便可生成本次申报。
(三)退税预申报
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关,须将本次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数据,通过网上预申报系统或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税务机关对其预审结果形成疑点反馈信息文件返与企业。
南海区的外贸企业退税预申报主要采用网上预申报(也可使用软盘将预申报数据报送税源管理二科进行预申报),也就是进行正式申报前,须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登录互联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预申报。
具体如下:
1、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即预申报数据);
2、使用网上预申报系统自行在网上办理退税预申报,并下载和查看预审反馈信息;
3、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进行反馈信息的处理(建议外贸企业直接在预审界面查看预审疑点反馈情况,反馈信息不作读入“申报系统”处理,查看预审结果发现有疑点的,必须根据提示找出错误的原因,并将其修改正确,修改后,建议企业再进行预申报,直至申报无错误为止。);
4、数据经预审无误后,在“申报系统”中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并保存在U盘内。
(四)正式申报
1、企业在确认最后的退税申报数据无误后,在申报系统产生正式申报数据。
2、在申报系统根据退税部门指定的纸张大小打印申报表格,表格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汇总表》,并按要求相关人员在表格签名盖章。
3、根据要求使用退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申报资料封面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申请办理退税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需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a)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需同时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b)外贸企业首次分批申报提供的资料(有发生首次分批申报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式两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应与申报出口退税的原始凭证一起装订。
C)第二次(多次)分批申报提供的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式两份)
上一批次签发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原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注:申请办理第二次分批的,上一批次签发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原件应与申报出口退税的原始凭证一起装订。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一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一份);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二份);
(6)电子数据。
以下资料在有相应业务发生时提供: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购进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8)《远期收汇证明》(有发生远期收汇时提供);
(9)《代理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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