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费税会计分录总结【部分】
一、 一般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 特殊会计处理
(一)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其他非生产机构方面,此业务的本质就是增值税部分所讲的视同销售行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①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和其他非生产机构方面
A.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B.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C.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②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经营用动产)时
借:在建工程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按计税价计算消费税额)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
由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②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的
A. 由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B. 最终产品出售时,按总的应交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C. 最后,再补交其差额即可。
③受托方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其应缴消费税为3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从销售额中计提消费税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附加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其财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3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000
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现根据速达软件规定,分别举例加以说明。
[例]某厂以生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资办企业,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应缴消费税金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0
该厂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例]某企业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用一批应税的消费品换取了本企业急需的生产资料。这批应税消费品的应缴消费税金为5000元,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例]某企业以一批应税消费品换取了本厂职工需用的消费资料,这批应税消费品的应缴消费税金为65000元,该项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5000
将计提的消费税金入库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5000
贷:银行存款65000
[例]某企业以一批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及代购手续费,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应缴消费税43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3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300
贷:银行存款4300
[例]某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按规定这批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金为85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5000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单独计价,这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缴消费税3600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按包装物计提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600
按计提的消费税金入库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600
贷:银行存款3600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应税消费品,其产品包装物不随同产品计价出售,而是预收了包装物押金3600元,如购买方按期交回包装物则押金退回,否则押金归产品销售方所有。现这笔包装的购买方未能按期退回,故3600元押金归销售方所有。按税法规定这3600元押金收入也要缴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为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现假设应税消费品为酒精,则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消费税180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1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80
该笔消费税实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80
贷:银行存款180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举例说明,企业甲委托企业乙加工应税消费品,甲方提货时,乙方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甲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另一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方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乙方于甲方提货时,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000
甲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甲方将一半的2000元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2000
贷:应付账款2000
甲方另一半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这2000元消费税准予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4.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举例加以说明,某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金250000元,按规定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产品的成本,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入额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税消费品退还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现根据本条规定,分别举例加以说明:
[例]某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的应缴消费税为72000元,现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分述如下:
根据销售额计提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72000
贷:应交税金——应税消费税72000
消费税金实际入库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税消费税72000
贷:银行存款72000
当生产企业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72000
贷:应收账款72000
当生产企业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72000
贷:银行存款72000
[例]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一批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还给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120000元,外贸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收到税务部门退还给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付账款120000
外贸企业将税务部门退还的消费税金退回给生产企业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外贸企业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120000
[例]某生产企业将一批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根据销售额应缴消费税90000元,这笔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额计提消费税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0000
消费税金实际入库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例]某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出口了一批应税消费品,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350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35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350000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5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350000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时,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350000
贷:银行存款350000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广州市某摩托集团公司 2003 年 2 月销售摩托车 100 部,每部售价 2 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未收。摩托车每部成本为 1 万元;适用消费税率 10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00×20000×17 %= 340000 (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 100×20000×10 %= 200000 (元)
①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②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00000
③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应按售价,记入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的贷方;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按销售价格记入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贷方。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该计算消费税,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科目。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成本结转,但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税款。同时,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 、 “ 营业外支出 ” 、 “ 管理费用 ” 、 “ 应付福利费 ” 、 “ 应付工资 ” 、 “ 营业费用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 2003 年 3 月将自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为 30 万元,该汽车成本为 20 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5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纳的消费税= 300000×5 %= 15000 (元)
应交增值税= 300000×17 %= 51000 (元)
借:在建工程 266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15000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 “ 委托加工物资 ” 、 “ 生产成本 ” 等科目,贷: “ 应付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
2.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四、出口产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计缴消费税。
2.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
( 1 )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 “ 应收账款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收账款 ” 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付账款 ” 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 “ 应付账款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 “ 应收账款 —— 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 2 )属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销售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 “ 应收补贴款 ” 科目,贷: “ 主营业务成本 ” 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收补贴款 ” 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包装物销售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其他应付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六、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等科目,贷: “ 应交款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 “ 营业外支出 ” 、 “ 营业费用 ” 、 “ 应付福利费 ” 、 “ 应付工资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七、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交纳消费税时,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企业交纳消费税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而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一、消费税的计算
现行消费税计算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
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金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乘以该消费品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1.适用范围。从价定率计税方法适用于雪茄烟、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2.计算公式: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核定到岸价格
应纳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
应纳消费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
应纳消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 P109
(二)从量定额
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是指以销售、加工、进口、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乘以该消费品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1.适用范围。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应税消费品。
2.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加工、进口、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三)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混合征收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消费税,是指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分别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进行计算,然后将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合计,作为该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额。
1.适用范围。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计税方法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应税消费品。
2.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金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税法规定对某些以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款。教材P108、110
二、消费税计算举例
(一)从价定率方法
例题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某化妆品生产公司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成套化妆品,当期耗用外购已税化妆品100000元,销售成套化妆品100箱,每箱不含增值税价格2000元。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0×2000×30%-100000×30%
=30000(元)
解析:以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准予扣除当期耗用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例题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实木地板,收回后进行涂漆再加工。当月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木料)100000元,支付加工费(不含增值税)20000元,乙企业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产品的50%在当期加工完毕并销售,实现销售收入200000元。计算乙企业代缴消费税额和甲企业应纳消费税额。(1)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额=(100000+20000)/(1-5%)×5%=6315.79(元)
(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额=200000×5%-6315.79×50%
=6842.10(元)
解析:(1)受托企业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额时,本企业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税消费品税额,为当期实际耗用部分的已纳税额。
例题3 进口应税消费品
某企业从国外进口葡萄酒一批,企业申报到岸价格180000元,海关核定到岸价格200000元,关税税率10%。计算海关应代征消费税额。
海关代征消费税额=[200000+(200000×10%)]/(1-10%)×10%=24444.44(元)
解析:(1)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以海关核定额为准;(2)海关代征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题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某企业将自产汽车轮胎用于本企业运输汽车维修,移送使用数量24条,当期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平均销售单价234元。计算自用汽车轮胎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34/(1+17%)×24] ×3%=144(元)
解析: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消费税项目,应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方法
例题5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某啤酒生产企业,当期销售瓶装啤酒2000箱,每箱24瓶,每瓶0.6升,每箱零售价格(含增值税)48元。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税销售额:(2000×48)/(1+17%)=82051.28(元)
第二步,计量单位换算:2000×24×0.6/988=29.15(吨)
第三步,确定使用单位税额:每吨售价=82051.28/29.15=2814.80元/吨。由于每吨价低于3000元,属于乙类啤酒,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
第四步,计算应纳税额:29.15吨×220元/吨=6413(元)。
解析:(1)应将销售额折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款,作为啤酒单位税额的依据;(2)销售啤酒计量单位与征税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计量单位换算;(3)根据啤酒销售单价,确定啤酒纳税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某石油公司以外购原油委托某炼油厂加工提炼不含铅汽油,发出原油20吨,支付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0000元,收回成品不含铅汽油5吨,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计算炼油厂代扣代缴消费税额。
第一步,计量单位换算:5吨×1388升/吨=6940(升)
第二步,计算代扣消费税额:6940升×1元/升=6940(元)
解析:(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汽油,计税依据是加工收回的数量;(2)汽油加工收回数量的计量单位与征税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计量单位换算。
例题7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某企业当期自用自产石脑油20000升,其中10000升用于生产汽油,10000升用于生产化工产品,自产石脑油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0000升×1元/升=10000(元)
解析:以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汽油,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只需计算用于连续生产化工产品的自产石脑油应纳消费税额即可。
例题8 进口应税消费品。
某石油企业从中东地区进口柴油一批,报关数量10000吨,海关核定进口数量为10100吨。计算该石油企业进口柴油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100吨×1176升/吨)×0.8元/升
=9502080(元)
解析:当企业申报进口数量与海关核定进口数量不一致量,以海关核定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进口计量单位与征税计量单位不一致量时,要进行计量单位换算。
(三)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方法
例题9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某白酒生产企业,当期销售白酒1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下同)售价5000元,白酒瓶单独计价,取得收入10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5000)+10000] ×20%+(10×1000×2)×0.50元/500克=22000(元)
解析:(1)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入应税销售额;(2)销售计量单位(吨)与征税计量单位(500克)不一致,应当进行计量单位换算。
例题10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某企业在年终时将自产(特制)白酒发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职工福利,共计发放10000瓶,每瓶装500克。该酒无对外销售可比价格,存货账目上记录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00000元。计算自产自用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300000×(1+10%)+10000瓶×0.50元/500克]/(1-20%)=418750(元)
应纳消费税=418750×20%+10000瓶×0.50元/500克
=83750+5000=88750(元)
解析:(1)将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视为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无可比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消费税;(3)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例题11 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某企业从国外进口甲类卷烟一批,共计100大箱,每箱10,000支卷烟。海关核定到岸价格1,000,000元,关税税率10%。计算该企业进口卷烟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元+100,000元+3000)/(1-45%)×45%=2005454.55(元)
应纳消费税=2005454.55×45%+1000000×0.003
=902454.55+3000=905454.55(元)
解析:(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2)进口卷烟一律按甲类卷烟适用税率计税。
三、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未,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企业应缴消费税应记入损益账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另外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还应当设置相应的“税款抵扣台帐”,以正确核算购进已税消费品的抵扣金额。
(二)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题12:某汽车生产企业9月份销售1.8L排量的小轿车15辆,出厂价每辆150 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不含增值税)每辆11000元。该车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没有可抵扣的消费税。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1000)× 5%×15=1207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1000)×17%×15 =410550(元)
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825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550
同时再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20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0750
2、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核算,原则上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若是从量定额征收,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缴纳消费税;若是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两税都应计算缴纳。而在复合计税时,对从价征收部分,计缴消费税(当然也交纳增值税),对从量征收部分,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缴消费税。对于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既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应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也应计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包装物。因为包装物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不用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包装物。单独计价包装物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纳消费税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例题13: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20%。全部款项已经收存银行。出售包装物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700 ×17%=119(元)
消费税=700×20%=14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其他业务支出 1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0
(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按没收的押金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应交税金”,扣除应缴税金后的余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例题14: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包装物出借给购买方使用,其包装物周转期为半年。向购买方收取押金1500元,全部存入银行。 6个月后,包装物逾期末归还,没收其押金。增值税率为17%,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30%。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其他应付款 1500
没收押金时:
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 ÷(1+17%) ×30%=384.62(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5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4.62
其他业务收入 8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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