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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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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第十二点也规定了纳税人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即“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局编写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希望《指南》能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有所帮助。 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并依法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要写明复议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 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三)证明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有正当理由的证据材料一份。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对征税行为提出复议的,需提供完税证明或纳税担保经被申请人确认的证明。 (七)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按要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复议所必需的资料。如果有关资料不清晰或需要说明的,应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或确认,否则,申请无效。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1、委托代理权; 2、申请撤回复议权; 3、申请行政赔偿权;   4、申请执行权; 5、行政诉讼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的义务   1、如实提交事实材料;   2、遵守程序参加复议; 3、依法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 5、涉税争议先缴税或提供纳税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复议申请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电话: 法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本申请书副本 份。 原处理决定书等资料 份。 其他证明文件 份。 注:1、复议申请书应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及被申请人一览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复议机关一览表 行政复议机关 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吉祥路46号1108室 020-83637386 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广州大道南917号1005室 020-34072179 海珠区地方税务局江海税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荫四横路110号3楼(天河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020-22366113 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员村税务所、龙洞税务所 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柯子玲景云路18号2楼(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020-26090478 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三元里税务所、石井税务所、神山税务所、人和税务所、太和税务所、竹料税务所、钟落潭税务所、同和税务所、江高税务所 广州市黄埔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1楼(黄埔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020-82376862 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南岗税务所、长洲税务所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513室 020-36801422 花都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华税务分局、雅瑶税务分局、炭步税务分局、赤坭税务分局、狮岭税务分局、花山税务分局、花东税务分局 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番禺市桥光明北路56号二楼(番禺区地税局征管科) 020-34815351 番禺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城区税务分局、石楼税务分局、南村税务分局、大岗税务分局、东涌税务分局、大石税务分局、钟村税务分局、石碁税务分局、沙湾税务分局 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从化市街口街凤仪西一巷10幢403室 020-37901037 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街口税务分局、鳌头税务分局、太平税务分局、温泉税务分局、良口税务分局、吕田税务分局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703室 020-82669721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荔城税务分局、新塘税务分局、仙村税务分局、石滩税务分局、三江税务分局、永和税务分局、中新税务分局、派潭税务分局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开发区创业路19号708室 020-82027772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东区税务分局、西区税务分局、永和区税务分局、高新区税务分局、萝岗税务分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南沙开发区进港大道金隆路28号502室 020-34681992 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 七、税务行政复议流程 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图 注: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收费及基金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指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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