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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化算法模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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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化缴纳算法模型探讨 (薛伟 2011年8月)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参见表1,以下讨论均以新标准为参照)。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表1: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起征点”的正确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际上,“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例如:假设数字为3500元,你当月工资是3501元,如果是免征额,35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35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35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3501元为基数缴税。还有一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征的,无论一个月发几次,个税都要统一计算,而已经发过的月份不可重新计算。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参见表2)。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表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表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成本、损失)的所得额。国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的计算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注:为叙述方便,“工资”为已扣除“三险一金”的金额,下同)。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对于经营性公司而言,个人的收入往往表现为“工资”(基本收入)+“奖金”(变动收入)的模式,由于某些公司业务的季节性以及收入分配核算和发放方式的不同,收入的变动部分在不同月份变化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个税缴纳的不合理现象存在。再就是对于“年终奖”,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税率的临界点”问题,“年终奖”七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有可能会出现税前收入虽然增加,但税后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例如:A先生“年终奖”为54000元,B小姐“年终奖”为54001元,A先生“年终奖”个税为54000*10%-105=5295元,B小姐“年终奖”个税则为54001*20%-555=10245.2元,B小姐因为多了一元钱,而个税却要多缴4950.2元。另一个就是月收入比较少(没有到扣个税的标准3500元),而“年终奖”比较多的情况,例如:A先生每个月拿1500元(没有到达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差额为2000),年终奖发了60000,那么他的年终奖扣税为:(60000-2000)*20%-555=11045元,而如果将“年终奖”中的6000元放在三个月的工资中发放,所缴个税则为:54000*10%-105=5295元,再者相差5750元。显然,工资奖金不同的计税方式对税赋是有影响的,税务部门管的是所有工资奖金都要按章纳税,而不管你是怎么发或以什么名义发。那么,如何既符合税法又合理纳税呢?现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以下“个税优化缴纳算法模型”,与大家探讨: 对于“季度奖”类: 定义: “基本收入”——指每月收入相对固定的部分。 “变动收入”——指当月将发放的奖金等变动收入。 “未发金额”——指已完成核算但尚未实际发放的金额。 “拟发金额”——指未来三个月内将要发放的变动收入总金额。 前提假定:处理三个月内的个人所得(工资、奖金),即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基本收入”部分不可跨月调整发放。 目的:符合税法基本要求,“又好又快又准”(个税总额最低、发放次数最少、当次发放最多)地实现工资奖金所得发放,可自动测算和计算,可滚动计算,允许个别调整。 算法: 第一步,将三个月内所有变动部分的收入相加(即“未发金额”+“拟发金额”),分别测算出“按一次发”、“按两次发”和“按三次发”的个税金额。 第二步,按测算结果以个税金额最低,确定发放次数。 第三步,若发放次数为两次或三次,则前次以适用税率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确定发放金额,即满足“基本收入”+“变动收入”-“三险一金”-“起征点”=“上限”的条件(即:若为两次,则第一次“顶格”发放;若为三次,则第一次和第二次“顶格”发放)。 简单地说,其原理类似于有3个厚底刻度杯,“厚底”即为“基本收入”,第一个杯子里的水代表当月的“变动收入”,第二个杯子代表“未发金额”,第三个杯子代表“拟发金额”,要将第二和第三个杯子中的水倒入这三个杯子里,使第一个杯子的水位能“顶格”(“最低整数水位”,即“上限”),剩余的水暂时存放在第二个杯子里。要实现这个目的,简单的方法就是试倒三次,将水全部倒入第一个杯子、平均倒入前两个杯子、平均倒入三个杯子,显然平均倒入三个杯子时的“平均水位”是最低的,由此可以确定最近的“整数刻度”(“上限”),然后按此刻度将水“顶格”倒入第一个杯子,剩下的存放在第二个杯子中,这样就可以达到在不超过相应的“整数刻度”的前提下,第一个杯子中的水最多(个税总额最低、发放次数最少、当次发放最多)。“可滚动”是指如果下一个月第三个杯子又有水要倒时(又有钱要发),依然可以重复上述过程进行计算(这时第二杯子中可能还有没有倒完的水),这时新的“最低整数水位”可能会发生变化。 举例::一个人的“季度奖”为6000元,当月工资为5500元。若一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8000*20%-555)+2*(2000*10%-105)=1235元;若为两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2*(5000*20%-555)+(2000*10%-105)=985元;若为三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3*(4000*10%-105)=885元,显然分三次发放比较合适。因为分三次平均发时的应纳税额为4000,位于税率表1500-4500档,所以“上限”即为4500,第一次和第二次“顶格”各发奖金2500,第三次发1000。 再如:一个人的“季度奖”为4400元,当月工资为5500元。若一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6400*20%-555)+2*(2000*10%-105)=915元;若为两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2*(4200*10%-105)+(2000*10%-105)=725元;若为三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3*(3466.67*10%-105)=725元,显然分两次发放比较合适。“上限”仍为4500,第一次“顶格”发奖金2500,第二次发1900。 又如,一个人的“季度奖”为1200元,当月工资为5500元。若一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3200*10%-105)+2*(2000*10%-105)=405元;若为两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2*(2600*10%-105)+(2000*10%-105)=405元;若为三次发放,则三个月个税合计为:3*(2400*10%-105)=405元,显然一次发放比较合适。 对于“年终奖”类: 第一步,首先要判断对“年终奖”是否要采用“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计税方法”,这主要是针对月收入少而“年终奖”比较多的情况。判定方法是,分别计算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计税方法”,以及将“年终奖”并入月收入发放的三个月个税总额,若并入月收入发放的个税总额低(或设定一个阈值,比如100元),则采取将“年终奖”全部并入月收入发放的方式发放。 举例:月收入为1500元(未达“起征点”3500),“年终奖”22000元。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计税方法”计算的个税为(22000-(3500-1500))*10%-105=1895,而将“年终奖”并入月收入平均在三个月内发放方式的个税为3*(5333.33*20%-555)=1535,显然将“年终奖”全部并入月收入发放比较合适。 第二步,“零头转发”,即将“年终奖”部分归入月收入发放的方式,主要是针对“税率临界点”的问题。 所谓“零头”,就是将“年终奖”除以12,所得商数对照税率表,取对应税率的“下限”值乘12,再用“年终奖”与之相减,所得的差即为“零头”,以税率表中“下限”值为“上限”所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即为“临界点税率”。能否将“零头”并入月收入发放的判定方法是:将“零头”并入月收入(以三个月为周期,即分三个月发放),测算出三个月的个税总额,与按“年终奖”总额计算出的税额加并入前三个月月收入个税总额相比较,若并入后的个税总额低(同样也可设定一个阈值,比如100元),则采取“零头转发”方式。 第三步,确定“转发金额”,并将“转发金额”归入“季度奖”发放流程。若将“零头”并入月收入后测算的“月收入”对应税率小于“临界点税率”,则以税率表中“临界点税率”所对应区间的下限值,确定“转发金额”,公式为“转发金额”=(税率表中“临界点税率”所对应区间的下限值+“起征点”-原月收入)*3,否则,以“零头”为“转发金额”。 举例:月收入4000元,“年终奖”20000元。“年终奖”除以12所得商数为1666.67,对应的税率为10%,“下限”为1500,“零头”=20000-1500*12=2000,“临界点税率”为3%。将2000元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每月666.67),“月收入”即为4000+666.67=4666.67,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1166.67*3%)+18000*3%=645元。若“年终奖”采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个税总额则为3*(500*3%)+(20000*10%-105)=1940。显然宜采用“零头转发”的方式。由于“零头”并入后测算的适用税率也为3%,与“临界点税率”相等,于是“零头”即为“转发金额”。将2000元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第一、第二个月各加发1000),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2*(1500*3%)+500*3%+(20000-2000)*3%=645元。 又如:月收入4000元,“年终奖”110000元。110000除以12所得商数为9166.67,对应的税率为25%,“下限”为9000,“零头”=110000-9000*12=2000,“临界点税率”为20%。将2000元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每月666.67),“月收入”即为4000+666.67=4666.67,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1166.67*3%)+((110000-2000)*20%-555)=21150,若“年终奖”采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个税总额则为3*(500*3%)+(110000*25%-1005)=26540。显然应该采用“零头转发”的方式。由于“零头”并入后测算的适用税率为3%,小于“临界点税率”,于是“转发金额”为(4500+3500-4000)*3=12000。将12000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每月4000),“月收入”即为4000+4000=8000,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4500*10%-105)+((110000-12000)*20%-555)=20080元。显然20080<21150<26540。 再如,如果月收入仍为4000元,“年终奖”52000元。52000除以12所得商数为4333.33,适用税率为10%,“下限”为1500,“零头”=52000-1500*12=34000。将34000元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每月11333.33),“月收入”即为4000+11333.33=15333.33,三个月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11833.33*25%-1005)+(18000*3%)=6400元。若“年终奖”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个税总额则为3*(500*3%)+(52000*10%-105)=5140元。显然此情况下不宜采取“零头转发”方式。 再如,月收入为3000元(未达“起征点”3500),“年终奖”19800元。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计税方法”计算的个税为(19800-(3500-3000))*10%-105=1825,而将“年终奖”全部并入月收入平均在三个月内发放方式的个税为3*(6100*20%-555)=1995,由于1995>1825,所以在“第一步”时已经判断出,不宜采用将全部“年终奖”并入月收入发放的方式。“年终奖”19800除以12所得商数为1650,对应的税率为10%,“下限”为1500,“零头”=19800-1500*12=1800,1500对应的“临界点税率”为3%。将1800元放在月收入中在三个月内发放(每月600),“月收入”即为3000+600=3600,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100*3%)+(19800-1800)*3%=549,549<1825,显然应该采用“零头转发”方式。由于“零头”并入后测算的适用税率为3%,与“临界点税率”相等,于是“转发金额”即为“零头”1800。将1800元放在月收入中发放(第一个月即可发完),三个月的个税和“年终奖”个税总额为(300*3%)+((19800-1800)*3%)=549元。 综上,工资奖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月发”,二是“年终一次性发放”。个税最“合理”的缴纳方式是将全年收入平均分配到12个月计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计税方式只是一种折衷的政策,其税赋大于平均到12个月的发放方式,而小于按“月发”方式计税(注:由此可见,苏豪股份管理部门员工季度奖金20%年终发放方式,将会增加税赋)。提出“个税优化缴纳算法模型”的出发点,就是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合理纳税,并能够实现自动计算和流程化处理,比较方便地做好“个税统筹”,使员工能够明明白白、一目了然,算法的主要思想是针对“按月计征”和“超额累进”的特点,而采取“滚动递延”和规避“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的方法。由于涉及到多个变量,以及算法本身的可操作性,算法模型中也没有使用更为复杂的数学工具(例如“递归”或“逼近”等),因此,提出的算法模型不一定是“最优”的,欢迎大家提出更好方案。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别调整。此算法将在C6@SOHO协同运营管理平台的工资管理模块中实现。 “个税优化缴纳算法模型”在C6@SOHO协同运营管理平台工资管理模块中的实现 主要是通过增加自定义函数或数据库存储过程,通过工资帐套“计算公式设置”调用函数来实现,税率表等基础表引用系统已有的数据,减少系统维护的工作量,同时应考虑操作使用的方便性和可靠性,尽可能减少出现差错的几率。 一、getTaxS函数: 用途:对“季度奖”进行个税优化统筹。 描述:根据导入的“季度奖”金额,结合当月“基本收入”,测算出“最高适用税率”、发放次数及本次发放金额。 步骤: 1、将“季度奖”数据导入工资表“系统保留”字段。 2、调用函数前,通过“填充”功能,将工资表“系统标识”字段置为“1”(函数执行开关,“1”表示执行本函数,否则不进行任何动作,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操作)。 3、函数执行顺序放在工资表其他相关计算公式之后。 4、函数执行步骤: (1)判断“系统标识”字段是否为“1”,若是,则继续,否则退出。 (2)判断“系统保留”是否为百分比(大于0小于1),若是,则表明本次没有新的金额发放,是要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奖金的发放,百分比表示本次发放所适用的税率,根据税率及“基本收入”金额,计算出本次发放的金额,存放在“奖金发放”字段中,根据税率表计算出个税,存放在“个人所得税”字段中,同时修改“未发金额”值,“未发金额”为0时,则表示奖金已发放完毕,将“系统保留”字段置为0。 (3)若“系统保留”字段的值大于1,则表明当月有季度奖要发放,首先将“未发金额”中的金额(表示没有发完的钱)加到“系统保留”字段中,根据季度奖个税优化算法进行测算,确定本次发放金额存放在“奖金发放”字段中,当月个税存放在“个人所得税”字段中,“适用税率”存放在“系统保留”字段中,待发的金额存放在“未发金额”中,将“系统标识”置0。 (4)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可在函数执行完毕后单独进行调整。 二、getTaxY函数: 用途:对“年终奖”进行个税优化统筹。 描述:根据导入的“年终奖”金额,结合当月“基本收入”和“未发金额”,测算决定年终奖发放方式及“转发金额”,并计算相应的个税额(“个人所得税”及“年奖税金”)。 步骤: 1、将“年终奖”数据导入工资表“系统保留”字段。 2、调用函数前,通过“填充”功能,将工资表“系统标识”字段置为“2”(函数执行开关,“2”表示执行本函数,否则不进行任何动作)。 3、函数执行顺序放在工资表其他相关计算公式之后。 4、函数执行步骤: (1)判断“系统标识”字段是否为“2”,若是,则继续,否则退出。 (2)根据年度奖个税优化算法进行测算,判断是否要采用“零头转发”方式,并由此确定“年度奖金”、“年奖税金”、“转发金额”。 (3)根据“转发金额”、“未发金额”及“基本收入”等,执行“季度奖”个税优化算法逻辑,确定“奖金发放”、“个人所得税”、“未发金额”、“适用税率”等,并将“系统标识”置0。 (4)函数执行完后,可以通过“年度奖金”或“年奖税金”的金额得知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税的计算方法”所对应的税率,“系统保留”字段显示则是按月收入对应的税率,如果差异很大,可单独进行调整或重新考虑“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三、应用说明: 1、先发工资后发奖金的情况: C6@SOHO系统可以支持月收入分两次(或多次)发放的情况。第二次发放时,只要将上次基本数据带入,将要用到的结果数据(例如“个人所得税”)转移保护,待优化函数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一次调整即可。 2、苏豪股份本部管理部门的20%季奖留存的发放问题。 “20%季奖留存”和“年终奖”是按“季度奖”发还是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发,完全取决于企业,而与税法无关。目前“年终奖”的优化主要是处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不高于季度奖的情况,如果“月收入”很高,“年终奖”优化算法可能会失效。一个明显的结论是:集中发放肯定多交税,这是由个税法的“按月计征”和“超额累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最好是将季度奖按月发掉。如果在一个月内既要发“20%季奖留存”又要发“年终奖”,系统可以支持将“20%季奖留存”归入“季度奖”发放,或将“20%季奖留存”归入“年终奖”发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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