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号 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外资投资企业的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股权质押;设立、注销分支机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收人备案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昆明(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云南”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b.违反中国法律的;
c.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d.造成环境污染的;
e.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c.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d.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3.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c.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d.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e.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十六条。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分支(办事)机构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出质方同意以股权质押,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公司解散且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外国投资者变更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是指: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其他文件、证件。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云南”字样的,须报省工商局核准;
(3)所申请名称属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签署人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关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申请迁移的企业凭迁移证明、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等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5)经营项目涉及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其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条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
5.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设立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股权转让协议(需转让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需其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其他文件、证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9.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营业期限由企业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清算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签署);
5.海关、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办结手续证明、完税证明和银行销户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无分公司的不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 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企业类型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到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有关文件(地税、国税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银行销户证明及印章)。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备案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备案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职文件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四)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备案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外国投资者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见附表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2);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表3至附表12);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3);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4);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5至附表21);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22);
(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表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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