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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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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2 .2创造,是指对产品、措施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型1:广告 权5要求保护一个XXX广告措施,该措施不包括XXX自身的结构,部件X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包括广告内容和广告创意的表述,其特性不是技术特性,处理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A2.2的要求。 A2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题型1:使用已知材料限定产品, 权5的A部件的材料为Y(已知材料) 权利要求5附加的技术特性为XXX,其中Y为既有的已知材料,依照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备形状、结构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自身提出的改进”的要求可知,权5符合A2.3的要求。 A9重复授权 同样的创造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不过,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创造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创造专利,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申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能够授予创造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A22.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既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此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的专利文献中。 1)下位概念能够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2)抵触申请能够破坏新颖性; 3)时间上能够评价新颖性但不能评价创造性,技术方案上不能破坏新颖性,不属于抵触申请; 4)新颖性需要遵从单独对比的标准; 5)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没有既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有新颖性;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有既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则没有新颖性。 题型1:没有新颖性的回复模板(提无效) 依照新颖性的单独对比标准,将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献1-3进行单独对比。其中,对比文献1公开了一个。。。。。。。。。。。。。。,可知,对比文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性,并且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处理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属于同样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献1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面,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背面,因此,对比文献1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要求的新颖性。 题型2:有新颖性的回复模板(OA回复、无效回复等)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针对该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献1和对比文献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性。。。。。,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要求的新颖性。) 依照新颖性的单独对比标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献1-3进行单独对比。 其中,对比文献1公开了一个。。。。。,但对比文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献1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要求的新颖性。 对比文献2公开了一个。。。。。,但对比文献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献2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要求的新颖性。 A22.3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既有技术相比,该创造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2)创造性的评价标准是显而易见性。 题型1:没有创造性的回复模板(提无效) 因为对比文献3是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献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献1和2都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不过对比文献1与权利要求2处理的技术问题更处理,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性,因此,对比文献1是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既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献1相比,区分技术特性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处理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献2公开了。。。。。。。。,其处理的技术问题也是。。。。。。。。。。。,可知,对比文献2披露了上述区分技术特性,且该区分技术特性在对比文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处理。。。。。。。。对比文献1和对比文献2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本事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处理 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献1的基础上,很轻易想到将对比文献2中的 技术特性与对比文献1结合,从而处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献1与对比文献2的结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比文献1与对比文献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事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要求的创造性。 题型2:有创造性的回复模板(OA回复,无效回复等) 因为对比文献3属于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献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献1和2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不过对比文献1与权利要求2处理的技术问题更为处理,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性,因此对比文献1是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既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献1相比,区分技术特性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处理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献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性,也没有给出处理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分技术特性也不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事域技术人员不能够通过将对比文献1、2进行结合,或者将对比文献1与既有技术进行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事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权利要求2相对既有技术能够处理XXX技术问题,也具备明显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要求的创造性。 A22.5既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此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6.3充足公开     阐明书应当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阐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明阐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由此可知,判断阐明书是否对创造作出充足公开,重要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阐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创造的技术方案,处理其技术问题,并且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 客户在提出问题时已经指出,既有的。。。。。也能适合用于本创造,本事域技术人员结合既有的。。。。。和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创造的技术方案,处理本创造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一个更优的实行方式,但并不是实现本创造所必须的信息,因此,阐明书中即便不公开。。。。。,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能够满足阐明书应当充足公开创造的要求。 A26.4阐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阐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题型1:得不到阐明书的支持 阐明书:a+b+c 权利要求2:a+b 从阐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a+b+c的技术特性实现了XX技术效果,但权利要求2中仅限定了a+b的技术特性,没有深入限定c的技术特性,导致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无法实现本创造目标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阐明书充足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慨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阐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要求。 题型2:不清楚 ①缺乏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性c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缺乏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要求。 ②含有不恰当用语(P146) 类型不清楚:“一个。。。技术”、“一个。。。装置及措施”等 含义不清楚:高、低、多、少、厚、薄、强、弱、高温、高压等 范围不清楚:最佳、例如、优选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恰当用于XXX,导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含义不确定/范围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要求。 ③从权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权1, 权2引权1, 权3引权1 和2 权利要求3 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导致权3 中重复出现权利要求1 内的特性,因此权利要求3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阐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要求。【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 条第2 款】 ④多项引多项 权3 引用权1 或2,权4 引用权1-3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 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导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A26.4。【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 条第2 款】 A31.1单一性  一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一件申请的独权1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是:。。。其相对于既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性是:。。。。 第二件申请的独权1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是:。。。其相对于既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性是:。。。。 由此可见,两件专利申请的独权对既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性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权没有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性,不属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要求,因此应当分开提出专利申请。 A33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能够对其专利申请文献进行修改,不过,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出原阐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51.3 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献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A45 无效宣布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要求的,能够祈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专利权无效。 R65 无效理由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祈求宣布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布祈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布祈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详细阐明无效宣布祈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布祈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创造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要求不能取得专利权。 R20.2缺必特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处理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性。 XX是处理XX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性,但权1中缺乏该技术特性,无法处理技术问题,因此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性,不符合R20.2的要求。 R21.1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性部分 R22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性。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R43.1 分案申请超范围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能够保存原申请日,享受优先权的,能够保存优先权日,不过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A29.2 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受优先权。 1、分析是否属于相同的创造或实用新型 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处理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存在相同的技术特性、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属于相同的创造或实用新型。 2、分析时间 是否在12个月内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能够享受专利法29.2要求的优先权。 R67 补充无效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布祈求后,祈求人能够在提出无效宣布祈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不予考虑。(指南要求的例外情形:①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反证;②在口审辩论终止前提交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 R69.1 在无效宣布祈求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能够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不过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效权利要求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独权删除的情况下,从权才能合并) A5 对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创造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创造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25.1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觉;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措施;   (三)疾病的诊疗和治疗措施;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措施取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重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注意事项: 提无效咨询意见需注意:不是客体、新、创无效的条款,专利权人能够通过合并的方式要求部分维持有效,需在R67要求的期限内检索、提交也许合并的技术方案的既有技术,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详细阐明不具备新、创的理由。 专利侵权_中断诉讼祈求:收到专利侵权诉讼通知书15日内提无效,能够向法院提出中断诉讼祈求。 OA回复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申请人仔细研读了您于X年X月X日就专利号为xxx的创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依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对本创造专利申请进行了修改并陈述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阐明 1、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 修改为 ,修改依据为 。 。。。 另外,还对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阐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了修改,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要求。详细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符合《专利法》XX的要求 其他回复模板: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深入限定,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献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行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申请人乐意亲密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以使本创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早日授权。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 回复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布祈求人XX 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有关XX 专利的无效祈求书及同时提交的对比文献1 和2,随即又收到祈求人于XX年X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献3.。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对无效祈求人提出的证据分析 1、证据1,专利号为XX的中国创造/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名称为XX,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 。。。 依照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7条的要求,无效宣布祈求人应在提出无效宣布祈求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无效宣布祈求人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无效祈求,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献3,超出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并且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的例外情形,因此对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献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所有不予以考虑。 二、修改阐明 专利权人仔细研读了无效祈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布祈求和有关证据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如下修改: 删除了什么,合并了什么。。。 另外,还对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阐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要求。专利权人祈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XX的要求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专利文献已经克服了无效宣布祈求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行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祈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无效宣布祈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祈求人依照《专利法》第45 条和《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5 条的要求,祈求宣布专利号为XX,名称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如下简称涉案专利)所有无效,详细理由如下。 一、提供的证据及有关阐明 涉案专利:专利号为X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 证据1:专利号为X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 。。。 二、无效理由 (一)权利要求X不具备《专利法》X要求的X,详细如下: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XXX,权利要求2不符合XXXX。。。因此,祈求人祈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实用新型/创造专利所有/部分(详细权利要求)无效。 祈求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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