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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测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措施,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详细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 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个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 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重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详细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公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初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备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渐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个横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引思想是什么
答:(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个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倡导德治,谨慎使用刑罚。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弹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标准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依照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详细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引思想是什么?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 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首先说,这也是秦始皇的重要的功劳。秦朝激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激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能够首谋隐匿。汉律要求,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能够祈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假如法律无明文要求,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4.开皇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受特权,《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并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盛大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献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个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二、论诉题
1、两汉立法指引思想
答: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引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以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措施。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引思想。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以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1.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3. 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答:《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次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要求唐律立法指引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相称于近当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有关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有关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有关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5)《厩库律》,有关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有关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应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7)《贼盗律》,有关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8)《斗讼律》,有关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有关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10)《杂律》,有关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11)《捕亡律》,有关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12)《断狱律》,有关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宋朝法律制度:1、在立法上的体现(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应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2) 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要求了刺配刑(2)要求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置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2、司法制度: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3、廷杖与厂卫: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怎样来处理的四种情况。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个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作业3》答案
1.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设置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三、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此后的制宪刚领。
第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第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对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百分比,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数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第三,预备立宪传输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备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怎样走向“诸法分立”的?
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刑法《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
3.孙中山南京暂时政府在法制上的建树。
第一,颁布《修正中华民国暂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暂时约法》。
第二,进行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发扬“国魂”革除封建恶习;整饬吏治任人唯贤等一系列立法活动。
第三,改革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采取律师制度等。
4.怎样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尤其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六法全书是维护国民党统治的基本法律体系。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经典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5.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献和土地立法内容是什么?
一、宪法性文献: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献。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
土地立法(一) 土地革命前期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属于政府。(二) 土地革命中期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无地少地农民的标准。(三) 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12月1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行区域最广、合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1、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2、 明确没收土地的分派措施。3、 要求土地与水利国有。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陕甘宁边区宪法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作业4
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分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一样,二者处在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尚有的是通过“嫔嫁” (姐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因为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假如多妻就会导致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早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假如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嫡长子继承,能够防止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重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详细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置连坐法,预防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详细内容是:一是深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日后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论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施的要求,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所有。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背礼的要求要受刑的制裁。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伎俩。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使用方法替代刑和礼,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3. 缇萦上书救父。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处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矛盾缓解,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引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引思想。
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依照黄老思想,结合当初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不小于无为”。当初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明显。无为而治的思想反应在立法指引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成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进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有对男女之分,重要有“城旦”和“舂”。城旦,适合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个徒刑。舂,适合用于女犯
两汉时期的徒刑都要求了刑期,
髡钳城旦舂:男犯剃掉头发带上械具去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五年。
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四年。
鬼薪白粲:男犯为宗庙砍柴,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刑期为三年。
司寇:男犯到边境防御寇贼,女犯服相称劳役的刑罚,刑期是二年。
罚作,复作,男犯守边,女犯为官府干活的劳役刑,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髡钳城旦舂(5岁刑)。 . 完为城旦舂(4岁刑)。 . 鬼薪白粲(3岁刑)。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能够不亲自服役,每个月花三百钱雇人替代。)
4.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要求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尤其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个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裔)。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受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重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弹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受免刑或减刑的特权,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名例
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十种罪行的严重性质。犯“十恶”罪的人虽然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5.胡蓝之狱
(1)明初时怎样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行政方面: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加强皇帝的专制集权,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司、都指挥司、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大权统归中央。 在军事上建立卫所制度,设置五军都督府, 在法律上实行厂卫特务统治,
在科举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文化思想的控制。
(2) 一是重典治乱世。详细体目前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以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成愈加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
压,仅靠严刑峻法,虽能够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弹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怎样要求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尤其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经典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肃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要求: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如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要求。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减弱皇权、分散
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要求:“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肃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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