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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重要措施。要求:1、指出目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 2、利用有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怎样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提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渐提升,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进,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要求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备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合法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依照我国教育法律的要求,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能够在教育教学形式、措施、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觉,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某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目前中小学普遍履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效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聚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标准(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是‘课堂自主标准’)。这么的教学决不会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导致混乱。并且,因为学生不停地在给你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置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能够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某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讨教师向学生和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措施,愈加明目张胆地侮辱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和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某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要求。这些措施自身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怎样能确保教师在这么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酬劳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酬劳是当代社会分派的一个基本标准,可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取得与其劳动等量的酬劳。
1.教师劳动具备经典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成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后都是以教师集体劳动“结晶”的形式展现出来,因此教师劳动价值量的评价不可防止地具备含糊性,从而为确定教师工资酬劳标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我国教师工资水平的核定是以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为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5条要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渐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要求。”然而事实是:第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年来,国家公务员领域一直在讨论并逐渐实行“高薪养廉”,然而教师的工资却没有伴随公务员工资的提升而有对应的提升。第三,在大力履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今日,中小学教师的劳动量普遍加大,但其工资却保持在原有水平,至今尚未见到提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要求,教师工资“逐渐提升”和“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更是令人不敢奢望。
2.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50条要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我国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却较为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绝这种现象,且境况大有改观,可目前尚有某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另外,虽然教师拿到了工资,也未能如数取得,不少工资已被变相克扣,克扣的形式五花八门。在部分农村地区,教师的工资已低到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但却还要负担名录繁多的费用。
3.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不过,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加班工作却不能取得应得的酬劳。有些学校只是象征性地支付给教师某些加班费,“暑假加班上课,学校要讨教师白天和早晚坐班,而教师只能按天天的上课数量(一般一到两节)得到每学时3元或5元的加班费。双休日不休或休息一天,每个月给50元的补贴”。
4.某些民办中小学教师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不能取得酬劳或者全额酬劳,违背了《劳动法》第五章第51条的有关要求。
(三)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普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6条要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七天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 38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每七天最少休息一日。”第40条要求:“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休假节日。”
实际上,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普遍超出国家《劳动法》的要求,因为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各种问题不也许只在教师工作的八小时以内出现。因而,任何一个教师都要利用休息时间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及家访,也难免加班加点进行备课和批改作业等工作。有研究者统计发觉,教师日均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更长达15个小时,劳动强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议。在某些农村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是正常的,假如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寒暑假对于某些教师和学生来说,不是休息时间,而是补课的大好时机。过大的劳动强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学教师应当享受的休息权,并且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四)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公民,中小学教师享受宪法要求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29条明确要求:“教师的医疗同本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可是实际上中小学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较为普遍的问题是:
1.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特殊的“政策保护”:只允许中小学教师以外行业组员横向流动,而不允许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基础教育系统之外,参加人才市场的竞争。虽然目前政策上允许教师自由流动,可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教师仍属于“单位人”,只能固定在一个单位中、一个岗位上,终生不变。因为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等原因的制约,教师丧失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进而丧失了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2.面对来自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庭的压力,绝大多数教师感到压力很大,已产生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
3.各地教师被殴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享受应有的医疗、体检等保健。
近年来在教师人身安全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是:某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教师。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的老师,这其中包括的已不但仅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
中小学教师能否享受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不但仅包括到其自身利益问题,并且还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概括地说,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在如下几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第一,教师队伍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第二,教师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日益普遍,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教师专业发展会因缺乏动力而难以连续;第四,教师待遇和社会声望的低水平徘徊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年轻一代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将会因此而困难重重;第五,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因缺乏师资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险。而这些严重的后果,最后将导致我们难以通过优质的基础教育师资而培养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会年轻一代,基础教育担负的提升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恐难实现。
目前和此后一个时期,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满足教育需要的教师配备机制,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将仍是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重要措施有如下几点:
一是建立完善教师资源配备机制,努力满足农村边远地区教育的需要。各地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要求,适应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统筹区域内教师编制和资源,完善教师聘任、调配、流动机制,积极处理农村教师不足、质量不高、骨干教师流失等问题。县级政府要统筹县域内城镇教师资源,灵活合理地配备教师。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通过有效方式,利用好设置特岗教师等政策,努力确保农村边远地区对合格教师的需求。
二是深入改进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和机制,提升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地方院校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的探索,加快教师教育的创新。要以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为核心,完善教师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的机制,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应把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尤其要加大对农村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三是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收入,完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各地要在国家出台教师津贴补贴政策的同时,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要求,核定教师津贴补贴标准,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教师的实际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要大力推广对在农村边远等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艰辛程度提升津贴标准的经验,探索将教师基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以及定期体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措施和措施。要总结各地处理教师住房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完善教师经济合用房、廉租房及周转房等政策,愈加好地处理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要保障和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教师的地位和职业性质,将教师从“圣人”还原为凡人,将教师职业“去神圣化”。
2.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实行措施或要求。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对于违犯教育法规的事件要仔细看待,及时查处。
3.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
4.科学认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建立和健全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效的管理机构,健全教师民主管理步骤;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
5.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要公平地看待教师,积极创造适宜教师权益保护及行使的社会环境。
6.加强教师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科学的教师劳开工作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工资酬劳调整机制确实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合理实行及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
权益意味着人格、尊严。拥有人格和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新生代;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组员,才能支撑起中华民族的人格和尊严。这就是本文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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