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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 5931-2024珍珠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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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13.100CCSC 78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59312024珍珠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2024 - 02 - 02 发布2024 - 03 - 02 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3/T 5931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燕、杜双芹、胡葵、习金盼、校贝贝、白琳、孙秀善、李梓源、仇晓伟、郑淑宁、

2、王宏鸣、丁可、祁玉玲、田占超、张振平、陈雅蕾、冀成、王利。 I DB 13/T 59312024珍珠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以丁烷或丁烷为主作为物理发泡剂生产珍珠棉产品的企业在建设、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电气设施、消防设施、作业等方面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以丁烷或丁烷为主作为物理发泡剂生产珍珠棉产品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

3、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

4、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5、准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珍珠棉(Pearl cotton )以聚乙烯等为原料,加入特定添加剂(发泡剂和其他加工助剂),经过物理发泡形成大量独立的气泡结构的一种发泡材料。 珍珠棉生产企业(Pearl cotton production enterprise )以聚乙烯为原料,以丁烷或丁烷为主作为物理发泡剂生产珍珠棉类产品的企业。 安全生产技术条件(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safety

6、 production)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种技术因素及其组合。 爆炸危险场所(Explosion hazardous areas)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应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静电危险场所(Electrostatic hazardous areas )空间存在可由静电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对其进行直接加工、处理和操作等工艺作业的场所。 4 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企业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

7、报告; b)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由建设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c)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d)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e)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

8、企业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避开人口稠密区,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等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与区域规划相容的地区,并应符合 GB 50187、GBZ1 的有关规定。 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 GB 50187、GB 50016 和 GB 55037 的有关规定。有合理的分区,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5037 的有关规定。发泡厂房、发泡剂瓶组间、发泡剂气瓶库、熟化库(暖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

9、应低于二级。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GB 55037 的有关规定。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5037 的有关规定。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a)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门、窗应向外开启; b) 泄压面积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c)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

10、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且应泄放至安全地方; d)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 e)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涂防冰雪涂料等防冰雪积聚的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应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散发丁烷等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b) 建筑内不宜设置地坑、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地坑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地坑积聚的有效措施

11、,且地沟应在与相邻建筑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设置在厂房内储存半成品、成品的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符合中间仓库设置及储存的相关要求。 发泡剂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5037、GB 51142 的相关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当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 1m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启;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风机及其他电气设

12、备应采用防爆型; 5)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连锁; 6) 室温不应高于 45,且不应低于 0; 7)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8)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 1 的规定。 表1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单位为米项 目 钢瓶总容积(V,m3) V2 2V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其他民用建筑 10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b) 当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 1m小于 4m3 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 2.2m 的独立建筑内,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前款前 6 项的规定;1)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2)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 4m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1142 的相关要求; 3) 瓶组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c) 瓶组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当发泡剂气瓶用量大,设立专门的气瓶库时,其储存量、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GB 50016、GB 55037、GB 51142 的相关要求。气瓶库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a)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通风良好,门窗应

14、向外开。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b)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c)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d) 室温不应高于 45,且不应低于 0; e)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f)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设有废料回收、破碎、再造工艺可能散发爆炸性粉尘危险的建(构)筑物除满足粉尘防火、防爆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

15、防静电措施; b) 散发可燃粉尘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c)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粉尘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d)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 GB 50016 要求的泄爆面积; e) 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f)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 GB 50016 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g)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

16、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3h 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h)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建(构)筑物应按 GB 50057 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合格。 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设备设施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设备、设施的布置与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员易触及的设备可动零部件,尽可能封闭和

17、隔离。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以内所有传动、旋转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GB/T 8196 的相关要求; b) 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c) 作业现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设施、机具、管线、电缆的布置,生产原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等,不应对人 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d) 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钢梯及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

18、053 的规定。 泡剂气瓶和烃泵之间设置的缓冲罐,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压力表、止回阀、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缓冲罐操作平台 2.0 m 以上,且高出地 5.0 m 以上;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 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丁烷等发泡剂加压推进应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 发泡车间挤出机的启动应与尾气净化设备设置连锁,保证挤出机在通风装置设备启动 15min 后方可启动,挤出机停机后,通风装置宜延时 10 min30 min 停机,使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始终处于负压排风状态。 4 输送丁烷等发泡剂的管道室内外

19、敷设应符合 GB 51142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8163 的有关规定; b) 管道与管道之间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当每对法兰的连接螺栓少于 5 根时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 0.03时,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 管道并有导除静电接地; c) 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d) 管道不应穿过风管的内腔,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e) 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

20、、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且不得穿过各种设施的阀井、阀室、沟槽等地下空间。 挤出机等高温设备设施,应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防灼烫等保护设施。表面温度超过 50 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挤出机加料装置应设置料位检测报警装置,并与喂料装置联锁,当料位过低时停止喂料。根据作业需要,作业现场应配置照明设备。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气瓶的储存、使用及环境应符合 GB/T 34525、TSG 23 的有关规定。 熟化库(暖库)周转能力应满足生产工艺和产能要求,严禁将未熟化好的半成品放入成品库和出厂销售。 熟化库(暖

21、库)参考下列工艺条件进行储存规模、温度、周转周期等设计。a) 库内温度为 510时,熟化发泡时间为 25 天; b) 库内温度为 1025时,熟化发泡时间为 15 天; c) 库内温度为 25以上时,熟化发泡时间为 7 天。 生产原料、产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 b) 生产原料、产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并应有符合规定的包装; c) 储存物品的地点、仓库应严禁烟火,并配置符合规定的照明和消防器材; d) 生产原料不应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e) 成垛堆放生产原料、产品时,垛高、垛距应符合有关规定,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应产生下沉、歪斜和倾塌,垛之间的距离应便于装卸

22、和作业。 设有废料回收、破碎、再造工艺可能涉及爆炸危险粉尘环境及设备、设施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工艺设备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b)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c) 应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均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进行跨接; d)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e) 粉碎场所须设置良好的

23、通风和除尘装置,以减少空气中粉尘含量,选取相应防爆型电气设备; f) 在粉碎设备入口前应设置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 g) 在粉碎时料斗不应卸空,盖子要盖严; h) 排除或输送粉尘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i) 除尘系统应当符合 GB 15577 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禁止共一套除尘系统;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禁止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和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或多种爆炸防控措施; 3) 除尘系统禁

24、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 4)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5)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6) 制定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禁止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聚积。 6 安全设施要求 发泡厂房、发泡剂瓶组间、发泡剂气瓶库、熟化库(暖库)等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通风措施,且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019、GB 55037 的相关规定。 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b) 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

25、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c) 排风机应在室外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b)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应小于 6m; c) 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 20m; d) 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通风机进、出风口应设置安全防护网,设在室外的排风口应有防雨措施。 发泡剂瓶组间、发泡剂气瓶库、发泡厂房、熟化库(暖库)等可能产生丁烷气体泄漏的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并应符

26、合下列要求。 a) 发泡厂房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与烃泵联锁; b) 氮气压缩管上应设自动切断阀,并与瓶组间内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联锁; c)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具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其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 24 小时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 GB/T 50493 和 CJJT 146 的有关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检定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确保完好有效。 在发泡厂房、发泡剂瓶组间、发泡剂气瓶库、熟化库(暖库)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 GB 12158 的有关规定。 在静电危险场所入口处按规定设置带报警功能的

27、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厂房、办公场所等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道和出口保持畅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应符合 GB 2893、GB 2894 的相关规定。 7 电气设施要求配电系统应符合 GB 50052 的有相关规定,电气设备设施的布置及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053、GB 50054 的相关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设施选择、安装及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 GB 50058、AQ 3009 的相关规定。 配电室及配电设备、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53、GB 5005

28、4 的相关规定。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电气设备及用电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接,严禁缠绕或挂钩。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6 配电设备设施上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电气线路的选择要与用电负荷相适应,禁止使

29、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缆线等不应穿过风管的内腔,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照明回路上不应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不应擅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拉接临时电源线。 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用电设备及线路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及防护措施,爆炸危险场所的用电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用电设备外壳可导电部分应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30、、散热等防火措施。产品及原材料等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8 消防设施要求厂房、仓库、发泡剂气瓶间及办公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符合 GB 50016、GB 55036、GB 50116、GB 50947、GB 50084 的相关规定。 厂房、仓库、发泡剂气瓶间及办公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并符合 GB 55036、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并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消防水源及消防给水应符合 GB

31、 50974 的相关规定。 产品及原材料等仓库、发泡剂气瓶间应符合 XF 1131 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应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9 作业要求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人体静电的防护,正确佩戴和使用防静电和导静电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于 0 区和 1 区,作业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应佩戴防静电手套。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 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b) 禁止在静电危险场所穿脱衣物、帽子及类似物,并避免剧烈的身体运动。c)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编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岗位上公示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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