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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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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结合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制》。 第二条 凡是我司实施监理的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必须遵守本责任制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级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及项目监理人员依法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公司各级监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是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应指定一名副经理具体领导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该副经理对安全监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组织编制、审定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组织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及时组织安排检查监理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安全监理职责: (一) 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主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向有关部门(经理、副经理、监理部等)传递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信息; (二)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审核监理工作文件; (三) 向监理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公司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的规定; (四) 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检查内容,定期、不定期(结合省、 市安全监理检查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项目监理组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文件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修改完善监理工作文件; (五) 参加有关工程及重要项目的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 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 协助监理组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八条 监理部安全监理职责: (一) 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二) 根据公司监理工程施工情况(结合省、市安全监理检查安排),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 检查现场监理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制度的建立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 重点检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 (五) 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经验交流与总结,表彰先进。 第三章 监理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监理组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要认真负责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包办代替施工单位指挥施工。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把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作为监理任务的重要内容写进监理规划中,并由总监代表(被指定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程师)负责编写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委托总监代表审查施工单位报的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四)监理人员应把安全、文明施工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周例会,必须讲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需跟踪整改的要有书面记录及整改结果。 (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施工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危及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 (七)组织业主和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定期把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况上报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九)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十)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四章 违反职责和义务的处理 第十条 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因不落实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管理混乱,未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必须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责任的,由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内部整改;逾期不整改视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监理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因监理组管理混乱或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 场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未能防止事故发生的; (四)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者因为过失未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的; (五) 不依法律、法规监理的或监理执法选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组人员违反责任制规定,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四级死亡责任事故的,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在市属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六个月、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六个月; (二) 发生三级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二次发生四级死亡责任事故的,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市属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二年、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二年; (三) 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三次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停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停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由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解释。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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