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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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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 4.5、7.4 节及 2.0.35、4. 1.9A、4.1.11、4.1.12 、 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 10A、5.2. 11A 、 5.5. 17A、5.7. 1A、6.2.4A、6.3. 1A、6.6.7、7.2.17、7.2.18、8.2.3A 、 8.3. 1A、8.4.8、8.7.6、8.11.9、9. 1.3A 条,主

2、要修订了 4.1.2、4.1.9 、 4.1.10、 4.2.3、 4.2.12、 4.3.4、 4.4.2、 4.4.3、 5.2.8、 5.2.10 、 5.2.12、 5.2.20、 5.2.21、 5.2.26、 5.3.1、 5.3.2、 5.3.4、 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 、 6.6.2、7.1.3、7.2.15、8.3.8、8.5.6、8.6.5、8.6.6、8.7

3、.2、8.8.4 、 8.9.1、 8.10.2、 8.10.12、 8.11.4、 9.1.1、 9.1.2、 9.1.3 条,取消 了原 8.8.5 条。其中, 第 4.1.9、 4.2.12、 5.3.4、 5.6.1、 6.2.6 (1、 2、 3、 4)、 6.3.2 (1、 2、 4)、 6.4.1 (2、 3)、 6.4.2 (6)、 8.3.8、 8.7.2 (1、 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 录第 1 章 总则 1第 2 章 术语 1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6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4.1 区域规划 7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134.3

4、厂内道路 184.4 厂内铁路 194.5 厂际管道规划 21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5.1 一般规定 235.2 装置内布置 245.3 泵和压缩机 31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395.7 其他要求 40第 6 章 储运设施 426.1 一般规定 42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6.5 灌装站 556.6 厂内仓库 55第 7 章 管道布置 577.1 厂内管线综合 57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7.3 含可燃液体的

5、生产污水 607.4 厂际管道敷设 62第 8 章 消防 638.1 一般规定 638.2 消防站 64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648.4 消防用水量 67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8.8 蒸汽灭火系统 748.9 灭火器设置 7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768.11 建筑物内消防 798.12 火灾报警系统 82第 9 章 电气 84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9.2 防雷 859.3 静电接地 85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本规范用词说明 87第 1 章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

6、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 设计。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2 章 术语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 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 厂区 plant 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 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

7、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 施组成的区域。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auxiliary 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 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 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veral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 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1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 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

8、人身伤亡的 设施。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 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 焚烧设备。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 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 无供大

9、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 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 视 为一套装置。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2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 泵等。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设有屋顶, 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 窗)构造 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

1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 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 所占面积不超 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 (不含屋顶的面积 )的生产性 建筑物。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 装置储罐(组)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 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 2.0.19 液化烃

11、liquefied hydrocarbon在 150C 时,蒸气压大于0.1 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3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 C 及其混合3 4物。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 由于热传递作用, 使罐底水层急速 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2.0.22 防火堤 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 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 构筑物。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

12、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 而将一 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 罐区 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13、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大于 6.9kPa 且小于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4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 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 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 并能承受 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

14、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 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 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 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 体排放。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 液体, 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 12m,罐顶由外罐支撑, 在正常操作条件 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 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 又能限制内罐泄 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 分高架火炬、 地面 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 分液设

15、备、 阻火设备、 火炬燃烧器、 点火系统、 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5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 的消防水 系统。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石油化工企业、 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 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 在石油化工企业、 油库、 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 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 30km

16、。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 分类。表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10%(体积)甲 乙类别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2 分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类液体;B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类液体应视为乙 类液体;操作温B B度超过其沸点的丙 类液体应视为乙 类液体。B A6表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 类别液化烃 A 在 150C 时的

17、蒸气压大于 0. 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B 甲 A 类以外,闪点45oC 至120oC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确定。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 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 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 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 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

18、定。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 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 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7风地带。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 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 排出厂外的措施。4.1.6

19、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 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 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 规定。8厂 外 铁 路表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9相邻工厂或设施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20、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 高速公路、一级公 外 路(路边)公 其他公路路 (路边)变配电站(围墙)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通航江、河、海岸边地区 埋地 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液化烃 (管道中心)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液 化 烃 罐组 (罐 外壁)3001205545553525801.5 倍塔杆高度且不小于40m502530603070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100704535453020501.5 倍塔杆 高度402530603060可 能携带 可燃 液 体的高 架火 炬

21、(火炬筒中心)1201208080808060120808080608060120甲、 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 (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 建筑 物 的最外轴线)100503530353020401.5 倍塔杆高度40203060306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25702525306030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

22、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的甲、 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 公 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 可按甲、 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 规定减少 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的规定减少 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 (输气) 管道的防火间距, 可按地区埋地 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 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8 表中“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

23、 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 满足表 4. 1.9A- 1 和 4. 1.9A-2 的要求。表 4. 1.9A- 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一类重要设施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正常情况下1.581.58事故情况下3.24.7310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防火间距( m )表 4. 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正常情况下1.581.583.2事故情况下

24、1.583.24.73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表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 目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 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 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 轴线)明火地点甲、乙类工艺装 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 的最外轴线)70

25、5090404040全厂性或第一类 区域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 线)906090402020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筒中心)9090(见注 4 )909060可燃液体罐组(罐 外壁)601.5D (见 注 2 )90506040液化烃罐组(罐外 壁)606090709070注: 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 D 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 1.5D 小于 30m 时,取 30m; 当 1.5D 大于 60m 时,可取 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 距可取 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1150%, 但不应

26、小于 20m; 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 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的规定减少 10m (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 30m;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 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 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的规定。表 4.1.11

27、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m )液化烃罐 可燃液体 可能携带可 甲、乙类工艺装 全厂性或区域性组(罐外 罐组(罐 燃液体的高 置或设施(最外 重要设施(最外壁) 外壁) 架火炬(火 侧设备外缘或建 侧设备外缘或建炬筒中心) 筑物的最外轴 筑物的最外轴线) 线)110 80 90 80 25100 70 90 60 2560 40 90 35 2530 25 60 20 10项 目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 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侧轴线)变电所、热电厂、空分 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 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净

28、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 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铁路走行线(中心线)、注: 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12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 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可按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的规定减少 10m,但不应小于 20m;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 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 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

29、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 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 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 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 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 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4 液

30、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13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4.2.6A 2 座及 2 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 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 炬的检修和运行。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

31、可燃液体 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 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 地点、 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 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 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

32、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 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14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宜远离噪声场所;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11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 种;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 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 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4.2

33、.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不应小于表 4.2.12 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 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 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 4.2.12 规定。15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 B 、乙类固定顶 浮顶、内浮顶或丙1项 目工艺装置(单元)全厂重要设施明火地点甲乙丙 一类 二类5000m3甲 B 、乙类 1000m3 5000m3固定顶 500m3 1000m3地

34、上可 500m3 或卧式罐燃液体 20000m3储罐 浮顶、内浮 5000m3 20000m3顶或 1000m3 5000m3丙 A 类固定顶 500m3 1000m3500m3 或卧式罐沸点低于 45的甲 B 类液体全压力储罐 全压力和 1000m3液化烃 储罐半冷冻式储 存全冷冻式储存 100m3 1000m3100m3 10000m310000m3 1000m3 50000m3码头装卸区汽车装卸站铁路装卸设施、槽 车洗罐站液化烃甲 B、乙类液体及可燃 与助燃气体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烃及甲 B 、乙类液 体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罐区甲、 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 压缩机(包

35、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 控制室)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工艺装置(单元)甲 30/2525/2020/15403530504030254035302520406050407060253525乙 25/2020/1515/10353025403525203530252015355545356555203020丙 20/1515/1010302520353020153025201510305040306050152515303025302525202520201520152010152025全厂重要设施一类4035306050454050454035305080705590804050

36、40454540453035二类353025504035304035302520407060458070304030353530352025明火地点3025204035302535302520153560504070603035253030253015255000m35040356050404050454040303050252535303520251000m35000m3403530504035304035304030254020203025301520500m31000m3302520453530500m3或卧式25201540302520000m34035305040355000m320000 m3353025453530见表 6.2.82535302540302035151525202512152030252040301530101020152010153545403540302545252530253020253040353040302040202025202515201000m35000m3302520403025253525204030153515152015201215铁路走行线 (中心线)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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