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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全国会计从业财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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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本章内容是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即使11年新增内容较多,预计考试分值也会在40分上下。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06年单选、08年单选)(2011年注意单选、多选)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多选)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单选)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 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但是当时还不是法律也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重点)(单选)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包括内容: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选,多选)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注意: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等。 补充:《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7号令)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注意多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适用范围:(单选,多选,判断) (1)《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小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之外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8个) (3)《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注意: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 本节学习要求: 1.掌握会计法律体系的3个层次并分清效力高低; 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 3.每个层次包含的内容或者说《XXX》属于会计法律体系的那个层次。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05.06.07年单选) (2011年注意单选)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区别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提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只有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其他容易成为迷惑选项 (二)会计市场管理 了解一下会计市场的概念: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它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被看作是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关系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链接:8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要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单、判) 提示: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上岗注册、调转登记、离岗备案制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示】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这些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注意多选题) 职称考试:针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所设置的评价机制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提示】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这里专指政府监督来讲 财政部门(政府监督主体)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自己管理自己 两项内容:协会,学会(了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会员——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也必须成为中注协会员 4.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5.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时间——1980年。 2.财政部所属的社会组织。 3.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由谁来管,出了问题找谁?(08单选10年判断,2011作为单选题准备)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概念: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那些人可以称之为单位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因为没有股东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例: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2)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会计法》规定: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单位会计人员归谁管理 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本节学习要求: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个层次分别包含什么;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3.单位负责人的定义、范围、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的要求 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各单位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资料的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3)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完整性 (4)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链接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10、02判断题) 【链接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链接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①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依据虚假)②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 (一)原始凭证 1.内容——想象一张发票上都记载什么 ①原始凭证名称; 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日期 ③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④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⑤填制单位签章; ⑥有关人员签章;⑦凭证附件。(陷阱:科目、记账符号) 2. 原始凭证取得的填制要求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提示】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是一个会计结算期。 3.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错误的更正(2010简答、综合、2008综合;2007综合;2006综合、单选、判断;2005综合;2004单选;2003综合;2002单选、判断;2001综合、单选)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是金额不是单价)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陷阱:单位负责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陷阱:档案保管人员)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经办单位理解为本单位)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二)记账凭证(10年、01年单选)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10单选) 1.内容(与原始凭证作比较) (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2004、2001年多选)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订本账。 2.明细账——活页账。 3.日记账(现金,银行)——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主要针对应收、应付票据的备查),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 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法》规定了以下基本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如下: (1)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链接】错账更正的方法: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跳行隔页的更正方法: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的字样。注意都别忘了盖章。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三)账目核对(2005、2001简答;2004多选;10、08年单选)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试算平衡) (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4)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2008、2005、2003多选)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2006多选)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006、2003、2001判断)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2010、2008、单选;2007单选;2005单选;2004综合、单选、多选;2003多选;2002、2001单选,重点是签章和责任主体)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2010、2007、2006、2004多选;2005、2003、2002单选)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2008、2006综合;2005多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10、07单选;04、03判断)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06、07判断)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08、07、06综合;05多选;03综合;02单选;01综合、判断)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2010、2005、2004、2002判断,2001单选)。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五)财产清查的规定(2007多选、判断)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08、05、04、02多选;03判断)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一)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08判断;04单选、判断;02判断;01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0、08、07多选) 《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防止舞弊】(06、05、04、03、02判断)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吃回扣,暗箱操作】【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008、2001判断)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04、03、02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07多选)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07简答;06、05、04多选;10、02单选)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006判断;2001单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四)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注册会计师 2.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职责和作用不同 2.独立性不同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的时间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审计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审计的时间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体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以上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一般单位的会计室、会计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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