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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单元技术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0-09-01 13:43:48 浏览35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综合性新药研究开发技术大平台-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简称“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的建设,规范单元技术平台的管理,更好地为新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科技支撑,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元技术平台是指“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规划建设的12个单元技术平台,包括先导化合物发现与优化、药物筛选、药效学评价、药物代谢、新制剂与新释药系统、药物分析与质量控制、药物安全性评价、数据集成与信息服务、中药创新药物研究、医药生产工艺研究、中试产业化和医药企业孵化等单元技术平台。根据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要,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调整单元技术平台。
第三条 单元技术平台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本技术领域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园区和医药大企业等“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共建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医药研发实体。鼓励参建单位进行资源整合,以各种机制联合共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全省单元技术平台的认定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负责单元技术平台的申报受理工作,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凡申请建设单元技术平台的单位,必须成立单元技术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单元技术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单元技术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原则上应是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共建单位,在该技术领域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拥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已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重大科研成果。多家联合申报的,需附合作协议,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不属于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共建单位的,申报单元技术平台,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特色,能够为大平台建设做出贡献。
(二) 单元技术平台负责人应是该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并已形成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
(三) 有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拥有单元技术平台的运行经费,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新药研发仪器设备先进,能满足该技术领域研发需要。
(四) 具有健全、高效的单元技术平台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及后勤保障条件足以支撑平台发展。
(五) 具备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公共服务功能,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中试、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检索与查询等服务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能够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六) 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至2020年),能够完成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的建设任务。
(七) 具有服务和辐射带动医药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与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山东)产业化示范企业合作密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第八条 单元技术平台的申报和认定按以下程序:
(一) 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山东)建设的整体规划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单元技术平台申报书》(附件1)。有条件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 山东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报省科技厅。
(三)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发文确认,并授予“山东省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技术平台”标牌。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山东省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单元技术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作为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单元技术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本单元技术平台的规划建设与运行。要建立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积极争取创建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
第十一条 多家依托单位联合组建的单元技术平台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平台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制定等工作,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单元技术平台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单元技术平台研发方向、工作计划,评估建设进展等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单元技术平台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单元技术平台管理办法,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共建单位之间享受同等服务待遇;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具备吸纳“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的条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单元技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表彰并优先承担科技项目和设立“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岗位。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单元技术平台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省重大新药创制平台服务中心形式审查后, 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单元技术平台,除可获得国家或省级建设经费外,将优先获得省科技厅的新药项目资助。进入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中心区的,将优先使用省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单元技术平台,纳入“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建设工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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