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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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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FIDIC条款)        【注】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87年第4版              目  录     1、定义和解释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3、转让     4、分包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6、图纸     7、补充图纸     8、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书     10、履约保证金     11、现场考察     12、完备的标书     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     14、施工进度计划     15、承包人的自监     16、承包人的雇员     17、放样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9、现场环境     20、工程照管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23、第三方保险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25、保险的完备性     26、遵纪守法     27、化石<BR< p> 28、专利     29、干扰     30、材料和设备的运输     31、为他人提供服务机会     32、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4、雇用劳务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37、检查和检验     38、工程检查     39、承包人的违约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41、开工     42、延误     43、竣工时间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45、工作时限     46、施工进度     47、误期赔偿费     48、工程移交     49、缺陷责任     50、承包人的详细自检     51、变更工程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53、索赔及其程序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5、工程量     56、工程的计量     57、计量方法     58、暂定金额     59、指定分包人<BR< p> 60、付款证书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62、缺陷责任证书     63、补救措施     64、紧急补救措施     65、特殊风险     66、中途中止合同     67、争议的解决     68、通知     69、业主的违约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1、货币限制     72、汇率              1、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提及的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2)(i)“合同”指这些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和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的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规范。<BR< p>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的话)。     (viii)“标书附件”指附在这些条件后的包含在标书格式中的附件。     (3)(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4)(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及承包人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发出的证书。     (5)(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条由业主保留的一笔累计金额。     (6)(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BR< p> (vi)“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段。     (vii)“现场”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地区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地区。     (7)(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补贴。     (ii)“日”指日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各个条件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  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的。并且“通知”、“证书”或“决定”等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必要时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同意,这种特殊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BR< p>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  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规定:     (1)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影响工程师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并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种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些指令应 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规定,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 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BR< p>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  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判断:     (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决定价值;或     (4)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在进行判断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合同规定付给或即将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任何款项;     (2)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它方面的债务。              4、分  包     分  包     4、1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象对待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 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规定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1)提供劳务;或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3)分包工程的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  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担保施工工程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根据业主的要求及以业主的费用,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转让给雇主。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  在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1)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2)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指定为“法定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如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6)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              6、图  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应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它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BR< p> 发出,承包人应交还给工程师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打乱     6、3  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  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1)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和     (2)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条的决定时将考虑这一因素。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BR< p>  7、1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  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1)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它资料。     (2)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为按48条接收起见,只有操作和维修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  据7、2条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推理,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 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  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 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BR< p>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  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标书附件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书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引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  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掌握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BR< p>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和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12、完备的标书     标书的完备性     12、1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适用于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不可预见工作)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件     12、2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1)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2)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按合同规定施工工程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3、1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BR< p>  14、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14、1  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向工程师提交其同意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方案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条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14、3  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14、4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15、承包人的自监     承包人的监督     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施工完了后,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BR< p>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雇员     16、1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向现场提供:     (1)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督的监工、领班;     (2)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壮工。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16、2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放  样     放样     17、1  承包人应负责:     (1)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2)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和     (3)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师将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它物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BR< p>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19、现场环境     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     19、1  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的危害。和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及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和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业主的责任     19、2  如果业主根据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1)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     (2)将现场保持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20、1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段落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负责。和<BR< p> (2)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49条被完成为止。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进入工程的设备,除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49条和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0、3  在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业主风险     20、4  业主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     (2)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部件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6)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7)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8)由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自然力的影响。<BR< p>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  承包人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保险金额应与这些工程、材料等的价值相等;     (2)加上相当于上述等价金额15%的款额或本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款额,这笔金额用于维修损失或损坏的附加费用及偶然开支,包括专用费及拆除任何部分工程及清除任何类型的垃圾所需的费用;     (3)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工地上替换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  第21、1条(1)和(2)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1)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段落或部分工程被发出了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21、4条规定以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2)保证:(i)承包人能在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期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得到补偿;     (ii)承包人在其根据49和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得到补偿。     对未包括在内的金额的责任     21、3  任何未保险及未由担保人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除外情况     21、4  第21、1条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     (2)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有毒放射物爆发、核原料爆发后及核原件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BR< p>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装置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1)致死或致伤人员;     (2)由于施工及维修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伤害、费用、支付等所有有关的除22、2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例外情况     22、2  22、1条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1)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2)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3)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4)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     业主的保障     22、3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条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第三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23、1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条(1)、(2)及(3)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最低保险金额     23、2  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标书附件中规定。     交叉责任     23、3  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对工人的伤害或事故     24、1  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 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工人的事故保险     24、2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并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方面,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保险的完备性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25、1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文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充分的保险     25、2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担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BR< p>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5、3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保持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与保险条件一致     25、4  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一方均应免除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索赔。              26、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规章     26、1  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1)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维修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的法令、法规或其它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它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和     (2)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永远规定,业主有责任得到安排、办理好为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许可,并根据22、3款规定,免除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7、化  石     化石     27、1  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1)根据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延期;<BR< p> (2)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     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并抄知业主。              28、专  利     专利权     28、1  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有关违背或侵害有关施工及用于工程的承包人设备、材料、设备的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索赔及有关办理诉讼的责任,保护业主不受伤害,并免除业主承担所有有关此类事宜责任及承担有关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除非这种侵权及违章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所造成的。     矿区使用费     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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