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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財政的現況與展望
嘉義大學教育學系教授兼學務長丁志權
(Apr.19,2006;於暨大教育政策所)
壹、我國現行教育財政系統與總量分析
圖1為教育經費與教育活動系統圖,由該圖所示,教育經費投入後,必須轉化為建築設備(物力)與教職員工(人力)的「中介產出」(intermediate outputs),才能進行教育活動(教與學),在教育活動中,學生是主體,但學生身心特性(students with externally determined characteristics)並不相同。經過相當期間後,會有產出(outputs)與結果(outcomes)(Preedy,M., Glatter,R. & Levacic, R.,1997)。
建築設備 教 育
不同特質學生
經 產出
費 結果
教職員工 活 動
圖1 教育經費與教育活動系統圖
86年7月21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使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失去憲法原定占各級政府總預算比率的保障,引發教育界的抗議。為謀補救,於是在88年6月23日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確立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法源。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89年12月13日公布,自91年度起實施,全文共十八條(請參閱附錄)。本法立法宗旨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是我國教育財政制度的新階段的開始,其所確立的制度架構主要有七:(1)界定教育經費的內涵為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2)明定教育經費的最低比率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3)宣示對國民教育、偏特地區及弱勢族群教育經費之優先編列與獎助私人興學。(4)中央政府在行政院應設置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在教育部設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5)創設地方與學校教育發展基金制度。(6)明定對學校財政監督事項及經費使用績效之評鑑。(7)教育經費收支狀況公開於資訊網路。
圖2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建構之教育財政系統,根據該圖提出三點說
明:
1.就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編列言,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負責。
2.就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分配言,分為中央政府直接分配與教育部分配二部分。中央政府直接分配給25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為「一般教育補助」。目前主要分為政院收支差短補助與政院教育設施補助兩種。
3.教育部預算可分為兩部分:(1)維持國立學校運作所需經費,(2)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即私校與地方)。前者不必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而後者則需經分配委員會審議。
特定
教育補助
特定
教育補助
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
特定教育補助
一般教育補助
縣市編列國民教育經費預算
維持運作經費
成立
核定基本需求及分攤數額,編列年度預算
預算建議案
自有財源
成立
中央政府
教育部
教育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私立高中職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國民中小學
教育經費
基準委員會
教育經費分配
審議委員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
圖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建構之教育財政系統
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
4.在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方面,其財源有三:(1)地方政府自有財源,(2)一般教育補助,(3)特定教育補助。其中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包括統籌分配稅款。
5.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成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向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預算建議案。
圖3我國90年度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編列金額,由該圖可知,在中央政府方面,
與教育經費有關者,除教育部外,還有主計處及財政部。財政部負責分配的統籌分配稅,一般視為是縣市政府的自有財源。
國立學校(校務基金425億元,高中職300億元)
私立學校補助(190億元)
教育部 地方教育補助(國教147億元)
(1437億元) 社教機構(18億元)
中
央 直轄市(670億元)
政 財政部 縣市(715億元)
府 (統籌稅款1572億元)
鄉鎮市(187億元)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248億元)
主計處
(一般教育補助325億元) 教育設施經費補助(77億元)
地 二個直轄市(北市約420億元;高市約170億元)
方 五個省轄市
政 十八個縣 ( 23縣市合計1757億元)
府
圖3 我國90年度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編列金額
備註:統籌分配稅部分用於中小學教育支出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以93年度為例,教育部編列之教育預算為1,366億元,台北市為509億元,高雄市為227億元,23縣市為2,163億元,合計為4,265億元。在計算教育經費總量時,會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表12002年主要國家政府教育經費分配結構,由該表可知,在八個國家中,我國政府教育經費分配在後期中等教育部分,只占13.0%,遠低於其他國家。後期中等教育經費分配比率最高者,為法國的24.1%,其次是紐西蘭21.9%;較低的美國、澳洲也有16.7%。由此可知,我國政府教育經費分配在後期中等教育的部分,仍有提升的空間。
表1 2002年主要國家政府教育經費分配結構 單位:%
國民教育 後期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台灣 68.1 13.0 18.9
日本 58.1 19.5 15.1
南韓 60.3 19.2 13.5
美國 57.0 16.7 26.3
法國 57.0 24.1 17.6
德國 54.4 17.4 24.5
澳洲 58.8 16.7 22.9
紐西蘭 48.7 21.9 24.7
資料來源:呂木琳(2005):前瞻新世紀高等教育。輯於國立成功大學主辦(2005):新世紀高等教育學生事務願景研討會手冊。14~33。
表2我國80-90學年度各級學校學生平均每生教育經費,根據該表提出二項要點:
1.幼稚園、國小、國中每生單位經費從80學年度至90學年度均維持成長趨勢,而高中職以上則自85學年度以後大幅下降,其中以大學校院最明顯。
2.90學年度時,高中平均每生教育經費為88,024元,高職為91,233元,均低於國小、國中。
表2 我國80-90學年度各級學校學生平均每生教育經費 單位:新台幣元
80學年度 85學年度 90學年度
幼稚園 38,020 54,019 69,583
國小 34,745 64,432 93,380
國中 49,562 82,244 113,307
高中 64,897 89,060 88,024
高職 72,909 108,737 91,233
專科 78,027 100,096 83,538
大學 200,211 213,401 166,860
資料來源:教育部(民92)。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指標,台北:編者。P.56
在教育投資水準方面,表3為七個主要國家1999年平均每生教育經費,根據該表可知,我國高中職平均每生教育經費低於初中,這是各國沒有的現象。
表3 七個主要國家1999年平均每生教育經費 單位:美元
平均GDP 小學 初 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台灣 13114 4275 5746 4968 5515 8187
日本 35164 5240 5612 6460 7649 10749
南韓 9549 2838 3208 3597 3494 6612
美國 33989 6582 8157 19220
英國 24582 3627 5608 9554
法國 24629 4139 6657 7766 8458 7709
德國 25677 3818 4918 10107 5497 11209
資料來源:教育部(民92)。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台北:編者。P.49。
貳、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與分配情形
一、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的來源
圖4為公私立大專校院校財源,均分為公部門財源與私部門財源兩方面,
行政院 行政院
公部門 教育部 公部門 教育部
公立大專 其他部會 私立大專 其他部會
學雜費收入
私部門 學雜費 公部門 董事會資金
五項收入 社會資源
圖4 公私立大專校院校財源
二、我國政府高等教育經費的分配
表4為教育部90,95年度主管預算與高等教育預算,由該表發現三項事實:
1.五年來,教育部主管預算與高等教育預算幾無變動。95年度教育部主管預
算為1,459億餘元,高等教育預算為576億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的39.5%。
2.95年度高等教育行政督導10億元,支出項目有10項:(1)高等教育行政工作維持費540萬元,(2)學術審議著作審查及設置國家講座經費6529萬元,(3)強化人才培育機制經費1億7300萬元,(4)改進大學教學環境及提升教學品質經費3億3,54萬元,(5)推動大學進退場機制及改進大學評鑑制度經費6600萬元,(6)推動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經費47,00萬元,(7)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經費1億2,00萬元,(8)高等教育行政革新經費29,00萬元,(9)新增推動大學校院資源整合發展計畫經費2億1567萬元。(10)上年度推動大學分類發展及建立學校特色計畫經費9億9625萬元。
表4 教育部90,95年度主管預算與高等教育預算 單位:百萬元
90年度 95年度
金 額 % 金 額 %
教育部主管預算 144987 100.0 145939 100.0
高等教育 58289 40.2 57646 39.5
高等教育行政督導 1942 1.3 1007 0.6
技職教育行政督導 114 0.1 1597 1.0
國立學校教學研究補助 34468 23.8 36041 24.6
私立學校補助 17090 11.8 18020 12.3
師資培育 2072 1.4 1230 0.8
技職教育多元化精緻化 2603 1.8 0
3.95年度國立學校教學研究補助金額為360億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的24.6%。補助最多的是台灣大學42億元、成功大學21億元、政治大學14億元;嘉義大學9.5億元、暨南大學5.2億元、高雄大學3.5億元。
4.補助私立學校約占12%,95年度補助金額為180億元。
(一)對公立大專校院的經費分配
1.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經費分配,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需求補助,另一部分為專項計畫補助。基本需求補助包括基本運作需求、延續性工程及發展需求等三方面計算。其中基本運作需求金額再以80%至75%之比例補助學校。這部份經費的分配無須經「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
2.在專項計畫補助方面,金額較大者例如:89會計年度實施的「國立大學研究所基礎教育改善計畫」與「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
94年度開始實施的「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95年度實施的「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5年500億元,均為特別預算。
(二)對私立大專校院的經費分配
教育部95會計年度對私立大專校院之獎補助項目及金額,七項補助共計180億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的12%。其金額多寡依序是:(1)整體發展獎助經費68.5億元,(2)學雜費減免及工讀助學金補助38億元,(3)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28億元,(4)補助就學貸款利息19億元,(5)教職員退撫健保及保險10億元,(6)訓輔工作2.5億元,(7)建築貸款利息1.4億元,(8)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台商子弟學校1.4億元,(9)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費0.9億元,(10)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行政經費0.3億元。
上述教育部對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補助68.5億元中,屬於高教司主管的私立大學校院的獎助約占一半,另一半則為技職司主管的私立技職校院獎助。在高教司方面,每年訂有「私立大學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查」,在技職司方面,每年訂有「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二者對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經費的分配,基本上是以補助占50%,獎助占50%為準。補助係考量各校基本運作所需經費(即基數),及各校規模情況(包括學生加權、師生情況),依據補助公式計算各校應獲補助。
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核作業以三年為一期程 ,第一年審查委員赴各校進行實地訪視,第二、三年審查委員依據各校提報之執行成效進行書面審核,以第一年實地訪視成績占 80%,第二、三年書面審查成績占 20%計算,依審查結果作為分配各校獎助經費之依據(教育部高教司,民90)。
參、我國高級中等教育經費的來源與分配
一、我國高級中等教育經費的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財源可分為公部門(public sector)與私部門(private sector)兩方面。圖5為公私立學校財源管道,公立學校主要來自公部門,私立學校主要來自私部門。而公部門又可分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三方面。
中央政府 學雜費收入
公部門 直轄市政府 私部門 董事會資金
公立學校 縣市政府 私立學校 社會資源
中央政府補助
私部門 學雜費 公部門 直轄市政府補助
社會資源 縣市政府補助
圖5 公私立學校財源管道
二、我國政府高級中等教育經費的分配
表5為我國85,92會計年度公私立高中職經費,根據該表提出三項要點:
1.以總經費言,85會計年度高中職教育經費合計為783億餘元,92會計年度高中職教育經費合計為869億餘元,增加了86億元。
2.以高中職比較言,85會計年度時高職教育經費為403億元,比高中多;92會計年度時則相反,高中教育經費增加為564億元,高職減為305億元,與高中校數增加相符。
3.以公私立言,85會計年度時公立高中職教育經費占總經費的62.8%,92會計年度時則降至56.8%;反之,私立公立高中職教育經費占總經費的比率則由85學年度的37.2%,92會計年度升至43.2%。
表5 我國85,91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經費比率結構 單位:百萬元
合計 公 立 私 立
金額 金額 % 金額 %
85會計年度 (另中等教育行政67百萬)
合計 78316 49153 62.8 29163 37.2
高中 38055 23096 60.7 14959 39.3
高職 40261 26057 64.7 14204 35.3
92會計年度
合計 86873 51908 56.8 34965 43.2
高中 56361 32123 57.0 24238 43.0
高職 30512 19785 64.8 10727 35.2
資料來源:教育部(91,93)。中華民國教育統計。頁44。
肆、我國國民教育經費的財源與分配情形
一、我國國民教育經費的財源
行政院於89年9月14日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自90會計年度起創行「中央對各縣市一般性補助款」制度。該補助款的內容包括教育經費補助、社會福利經費、經濟發展支出補助及一般性經費補助等四部分。行政院對台灣省23縣市教育經費補助部分包括收支差短補助與教育設施補助,屬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8條所稱的「一般教育補助」(general education subsidies),係用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表6為25縣市9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情形(決算),由該表提出四項說明:
1.我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財源,9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計2,899億元,主要分為中央政府補助與縣市自有財源兩部份。中央政府補助包括行政院收支差短補助、行政院教育設施補助、教育部特定補助三項,其中以行政院收支差短補助所占比率最高,為12.6%,教育部特定補助所占比率為5.1%。
2.各縣市教育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方面:
有關各縣市基本財政收支之計算方式為:(1)基本財政收入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財政部賦稅署推估數與各稅目88年7月至89年6月縣市稅課收入實徵數及近三年實徵數變化情形推估而得。(2)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數條依據財政部核定之各縣市獲配金額。(3)基本財政支出為各縣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含技工、工友及駕駛)、福利互助、生活補助與退休撫卹經費、法定社會福利支出(全民健保保費補助、農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警察與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及基本辨公費之合計數。(4)基本財政收支差短=(1)+(2)一(3)。
如表6所示,教育「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分配金額最多的是高雄縣的39億多元,其次是台中縣的66億多元,屏東縣的34億元;而北、高市及新竹市、台中市、連江縣則未獲分配。
表6 25縣市9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情形(決算) 單位:千元
政院收支差短補助
政院教育設施補助
教育部特定補助
自有財源(含統籌稅款)
合 計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台北市
50904225
0
0.0%
0
0.0%
773354
1.5%
50130871
98.5%
高雄市
22669837
0
0.0%
910000
4.0%
529103
2.3%
21230734
93.7%
台北縣
34194876
3375807
9.9%
1638702
4.8%
1001876
2.9%
28178491
82.4%
宜蘭縣
6720209
339775
5.1%
945346
14.1%
789051
11.7%
4646037
69.1%
桃園縣
21867896
2030449
9.3%
919815
4.2%
1125525
5.1%
17792107
81.4%
新竹縣
6407543
1251355
19.5%
326008
5.1%
417418
6.5%
4412762
68.9%
苗栗縣
7320336
189266
2.6%
349342
4.8%
420897
5.7%
6360831
86.9%
台中縣
17082745
3683885
21.6%
833074
4.9%
1054975
6.2%
11510811
67.4%
彰化縣
15257710
3630992
23.8%
672672
4.4%
1433254
9.4%
9520792
62.4%
南投縣
7440936
2205301
29.6%
365505
4.9%
303974
4.1%
4566156
61.4%
雲林縣
9139464
2173233
23.8%
394394
4.3%
634096
6.9%
5937741
65.0%
嘉義縣
6803593
2064358
30.3%
311253
4.6%
439361
6.5%
3988621
58.6%
台南縣
11896329
2923045
24.6%
863699
7.3%
470303
4.0%
7639282
64.2%
高雄縣
12984840
3977238
30.6%
642286
4.9%
984219
7.6%
7381097
56.8%
屏東縣
11406500
3444522
30.2%
521679
4.6%
1087513
9.5%
6352786
55.7%
台東縣
3846872
1239179
32.2%
257809
6.7%
319416
8.3%
2030468
52.8%
花蓮縣
5367551
1978871
36.9%
318435
5.9%
328438
6.1%
2741807
51.1%
澎湖縣
1869817
762687
40.8%
154310
8.3%
282553
15.1%
670267
35.8%
基隆市
5188836
810156
15.6%
271484
5.2%
369693
7.1%
3737503
72.0%
新竹市
5146609
0
0.0%
223161
4.3%
283663
5.5%
4639785
90.2%
台中市
12156188
0
0.0%
501705
4.1%
620234
5.1%
11034249
90.8%
嘉義市
3461336
267629
7.7%
188368
5.4%
261546
7.6%
2743793
79.3%
台南市
8746644
80879
0.9%
393660
4.5%
704877
8.1%
7567228
86.5%
金門縣
356513
37157
10.4%
0
0.0%
89882
25.2%
229474
64.4%
連江縣
1650147
0
0.0%
0
0.0%
113692
6.9%
1536455
93.1%
289887552
36465784
12.6%
12002707
4.1%
14838913
5.1%
226580148
78.2%
資料來源:教育部會計處網站
3.在教育設施補助方面:
本項經費設算指標係以各縣市財政能力、學生人數及班級數為主,乃考量部分縣布設有中途學校(或班級),基於此類學校(或班級)所需經費較一般學校(或班級)為高,且學生有跨縣市就讀之情形,爰就其設置班級數加計權數計算。又為保障各縣市90年度所獲之教育設施經費均較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折算一年(以下簡稱89年度)增加,本次設算各縣市補助額度時,係以各縣市89年度相同基礎之補助數加計10%為下限,如低於下限則予補足,其計算方式為:
(1)財政能力:各該縣市自有財源比率差額占全部縣市差額合計數之比率,權數
占20%。
(2)學生人數:各該縣市學生人數占全部縣市合計數之比率,權數占45%。
(3)班級數:各該縣市班級數占全部縣市合計數之比率,權數占35%。
(4)各該縣市有設置中途學校者,每一資源式及合作式中途班加計權數0.05%,
每一獨立式中途班加計權數0.1%。
(5)各該縣市設算分配經費=[(1)+(2)+(3)+(4)]÷全部縣市假前述括弧內各項之
合計數×120億元(分配金額)。
(6)各該縣市第(5)項算定金額再與89年度相同基礎補助數加計10%之下限比較,如低於下限者則予補足。
(7)第(6)項算定金額再加計各該縣市國中雜費減免補助經費,即為其總分配數。
如表6所示,「教育設施補助」分配金額最多的是台北縣的16億元,其次是宜蘭縣的9.4億元,桃園縣的9.1億元,台中縣與彰化縣的8.3億元;而分配金額最少的是澎湖縣的1.5億元,嘉義市的1.8億元。
綜合上述,對於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分配之分析可歸納四項要點:
(1)「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是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延伸,主要在縣市政府教育人事費方面;而「教育設施補助」則主要用於教育設備方面。
(2)教育「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之計算的因素有三:(1)基本財政收入,(2)各縣市所分配到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金額,(3)基本財政支出。
(3)「教育設施補助」之計算的因素有五:(1)各縣市財政能力,(2)學生人數,(3)班級數,(4)中途學校(或班級),(5)國中雜費減免補助經費。
4.在縣市自有財源方面,以台北市的98.5%最高,澎湖縣的35.8%最低。
二、教育部對國民教育經費的分配
教育部的補助屬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8條所稱的「特定教育補助」(special education subsidies),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依據教育部94年度預算所列之補助,主要有四大項:
1.在「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的補助主要有五項:(1)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經費18億元,(2)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經費32億元,(3)發展並健全幼稚教育經費15億元,(4)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經費8億元,(5)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計畫1.7億元。
2.在「學生事務與輔導」項下編列的補助主要有四項:(1)學生輔導計畫經費3.8億元,(2)學生公費及獎學金計畫經費5.4億元,(3)性別平等教育經費0.4億元,(4)新增強化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計畫2億元。
3.在「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項下編列的補助主要有五項:(1)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經費2.7億元,(2)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經費0.7億元,(3)一人一運動、一校一團隊經費0.7億元,(4)學校特殊教育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經費0.3億元,(5)新增國民中小學生健康體位五年計畫經費0.2億元。
4.在「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的補助主要有九項:(1)推動終身教育及資訊網路教育經費3.8億元,(2)加強輔導成人教育活動經費0.2億元,(3)推行家庭教育經費1.5億元,(4)加強輔導社教活動經費3億元,(5)輔導文教基金會及相關團體業務經費8百萬元,(6)推行語文教育經費0.6億元,(7)推動成人英語學習經費1元,(8)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經費0.2億元,(9)建立社區教育學習體系經費0.5億元。
伍、展望
一、高等教育方面
(一)國立大學校院之間財務體質差異大,對財務體質較差者越來越不利:
以台灣大學為例,該校91會計年度收入決算106億元,教育部補助45億元,
占42.6%;自籌61億元,占57.4%。有的大學校院,自籌經費比率仍停留在25%左右。
近年來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對國民教育補助增加,對私校補助增加,對弱勢學生的補助增加,因此,對國立大學校院的經費逐年緊縮。對財務體質較差之校院的發展越來越不利。
二、高級中等教育方面
(一)增加高中職教育經費,矯正「平均每生教育經費低於初中」的現象:
90學年度時,高中平均每生教育經費約為88,000元,應可提高至120,000元,以高於國中的113,307元。
三、國民教育方面
(一)教育部主管預算逐年減少,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快速增加:
教育部90年度主管預算為1,501億元,93年度主管預算為1,401億元,少了100億元。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是屬於行政院一般補助的一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90年度一般補助總額為942億元,其中教育補助為325億元,占35%;92年度一般補助總額為1,222億元,其中教育補助為524億元,占43%。
教育部對地方教育的影響力降低。
(二)縣市主導的財源增加,教育權限增大:
91年度23個縣市(不含北高市)教育經費支出決算共有2,003億元,財源管道有四:
1.縣市自有財源為1,245億元(含統籌分配稅款),占71.1%;
2.來自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為430億元,占21.5%;其中基本收支差短補助為322億元,占16.1%,教育設施補助為108億元,占5.4%;
3.來自教育部補助為148億元,占7.4%。
由此可知,在國民教育總經費中,真正由教育部主導的財源只有7.4%,其餘92.6%均由縣市政府主導。因此,各縣市政府的規劃能力的高低,是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的關鍵。
(三)教育部對中小學教育補助項目宜加以統整:
以90會計年度為例,教育部對中小學八項主要補助計畫有(1)國民教育139億元,(2)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9.8億元(3)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7.8億元,(4)學生事
務與輔導7.4億元,(5)特殊教育推展12億元,(6)原住民教育推展3.6億元,(7)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6.7億元,(8)地方及進修教育3.4億元,合計176億元。
以國民教育經費補助的教育優先區「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補助為例,可能在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也有,在原住民教育推展補助中也有,在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也有。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有名無實: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根據91年度統計,25個縣市中,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只有10個縣市,尚有15個縣市未成立;在10個成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縣市中,對於賸餘款之
處理,採滾存基金者只有4個縣市,其餘均解繳縣市庫。與公務預算無異。
中小學教育經費自主空間極小,學校本位管理的發展空間有限:
以縣市政府為例,國民中小學年度預算中,99%均為必要支出的人事費與業務費,能運用經費均掌握在縣市政府手中。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學校所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若無財務支援,將流於空談。
附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總統89年12月13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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