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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1102 第3组 农民工社会保障概述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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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及农民工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主要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1.失业问题 2.医疗问题 3.养老保障问题 4.后代教育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三)初效不明显的社会保障措施 (四)多种模式并存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 (二)相关法律缺失 (三)财力支持不足 (四)认识上的偏差 四、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带来的启示 (一)英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德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三)美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四)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带来的启示 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设 2、尽快消除制度障碍 3、降低进入门槛,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4、分类分层次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5、建立社保机构的联网查询 6、社会保障基金可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 7、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 五、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对策 (一)政府制定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逐步取消户籍歧视 2.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3.完善工伤保障制度 4.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5.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6.建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障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3.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4.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三)司法机关完善农民工社保立法体系 1.提高立法位阶 2.提高立法的规格和权威性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四)社会公众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思想观念 1.树立尊重劳工的意识 2.积极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监督用人单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1.把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和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2.设立便利的有法律效应的投诉机构 3.农民要工善于运用工会组织集体维权 一、社会保障及农民工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本意为社会安全。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社会保障一词曾有着不尽相解释,但其基本内容、性质、目的、宗旨却大体相同。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安全网络的形式出现,起到安定社会生活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的这种尴尬地位,是由于身份的合法性问题造成的,合法性身份问题又来源于中国二元结构的社会制度。以户口制度为核心的二元体制,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平等权利的获得丧失了事实上的合法性。尽管市场取向的改革给农民工在城市提供了生存空间,但这种空间是有限的,可以人为控制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思考 梁春贤) 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其发展,社会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但是由于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影响和制约,社会保障也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化特征,占我国70%的农村人口基本被忽略在全面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忽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如今,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覆盖范围较广,制度较为健全。而对于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农村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资金管理不到位、覆盖范围较为狭窄、城乡保障水平差异大等问题。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潘焕喜) 二、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据有关研究推算,目前我国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有1.2亿,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达到2亿。但从农民工巨大的人数来看,农民工的相关问题已不容小窥。他们为城市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自身的生活、工作条件却处在城市最底层,他们缺乏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子女教育受限制,失业、养老保险基本空白。 (一)农民工主要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1.失业问题。据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在这些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有长达半年以上失业经历者大约占30%。城市农民工并不具有真正城市工人的身份,他们失业后往往得不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救助,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不但失业问题普遍存在,而且缺少必要的失业保险。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在其失业时,一次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但是由于很多农民工没有和企业签订合同,因而拿不到补助金。即使拿到补助金,要维持继续寻找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也相当困难。所以,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解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医疗问题。目前,我国2006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 367 万人(数据来自《2006 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参保率不足12%。据调查,在患病城市农民工中,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大部分仗着年轻力壮不去看病。而看病的人又时常因为承担不起费用半途而废。农民工身体健康和医疗保险同样令人堪忧。 3.养老保障问题。虽然部分城市为本地区农民工建立了社会养老金保险项目,但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并且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工养老金保险很难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转移,因此农民工参保率低。据2006年调查显示:温州地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比率仅为3.4%,重庆8.6%,湖南不足7%,且都在效益好的大型企业。由于农民工没有退休金和养老金,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只有通过传统的下一代养老来实现,但是由于我国近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青年的养老负担加重了,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养老成为一个问题。 4.后代教育问题。由于户口政策限制和农民工现实经济、生活状态的原因,他们的子女在城市入学时面临多重困难,农民工子女不能获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城里公办学校大都不接受户口在外地的学生,即使有个别学校接纳,昂贵的借读费和赞助费也令农民工家庭望而却步。(张斐男 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二)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与老一辈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消费水平高但劳动耐受力低。二元户籍制度的社会结构,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法监察部门的缺失,加上农民工自身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新生代虽在城市中劳动却无法享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城市中诸多因素影响他们长期稳定就业和生活。其中,社会保障的缺失是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保险的缺失 2. 社会福利的缺失 3. 社会救助的缺失 (徐璟 何如海 安徽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11) (三)初效不明显的社会保障措施 “目前就整体而言,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仍显得异常苍白,部分地区虽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初步效果仍不理想”。农民工缺乏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最基木的医疗保险。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而有76%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甚者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木不知何谓工伤保险,每年因劳动条件差而致伤、致残和致死的事故率比较高。 另外,农民工与单位福利、社区福利和社会救助权益绝缘。农民工社会福利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福利问题,主要体现在住房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社区服务等,农民工几乎不可能享受到城镇一般职工所享有的福利;二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福利处于不平等的,尴尬地位。随父母外出务工而在城市求学的学龄子女,求学的整个过程花费比较高。同时,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严重缺失。女性农民工怀孕,大部分都面临着失业或被解雇,更谈不上生育保险。 就养老保险而言,只有在效益较好的外资或大型国企就业,且工龄较长的农民工能够享有。另一方面,农民工缺乏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大部分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从整体上讲,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非均衡地享有部分水平很低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梁春贤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思考) (四)多种模式并存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处于多种制度模式并存的相对混乱的局面。目前在全国各地所实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城镇模式,也叫做直接扩面模式。该模式通过一定的政策将农民工作为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主要对象,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2. 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采取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双低”保险模式。即“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降低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同时也降低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受益水平。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实行了有别于直接扩面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模式。 3. 少数城市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这是一种在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方式、待遇支付水平和方式等方面,都完全独立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社会保险模式。 4. 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实际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被称之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返乡模式”。 总体来看,“多种模式,各行其政”就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格局。 (任丽新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 2009)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各种法律、政策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就业、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真正的落实,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相比,只是实现了法律上社会保障形式的平等,而要实现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制度设计欠缺造成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标准 长期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实行属地化管理, 形成了以地区利益为原点的制度壁垒, 缺少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使我国初步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却没有形成。 以养老保险为例,2008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9 亿万, 基金累计结余 9931 亿探讨与研究(刘 畅 收入分配视角下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二)相关法律缺失 迄今为止,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而且大多数是与其他内容混在一起,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且在这些法律中,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初创失窃,所以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立法很少,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的立法,而在地方立法中,地方法规少,多是地方行政性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层次低,效力弱,政策性强,稳定性差。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各种社会保障的享受方式以及享受标准都不尽一致,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更难得到合理的维护,从而造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中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三)财力支持不足 尽管现在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很高,但由于中国的老龄化来得太快,收入上来的钱根本满足不了支付出去的钱,尽管每年国家从财政中支出到社会保障的资金并不少,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这些资金对于社会保障来说仍是杯水车薪,目前养老保险的缺口很大,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一直以来,国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更低,这样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起来相当困难,很多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难以落实。 近年来,虽然国家已经集中力量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仍旧陷在资金困境之中,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单。 (四)认识上的偏差 我国建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中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做法已成惯性,从雇主方面,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形成了劳动力买方市场。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多属于低技能,高强度的工作,不需要专门的培训,雇佣成本低廉,从而带来用工期短,解雇频繁的状况,更多流动性雇主不愿意为其缴纳保险费,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讲,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知识缺乏,对于社会保障存在疑虑,担心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日后收不回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所以不论是雇主还是公民工自身,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认识上的偏差。 四、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带来的启示 西方社会与中国一样,都在某一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也就是我们称呼的“农民工”——大规模的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去的现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是因为工业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尤其是深刻地改变了这些国家农村的经济结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得不让位于工业,农业的比重迅速下降,产业结构的巨大变革带动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陈雷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与借鉴 2008) (一)英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以最早出现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为例,该国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流动大致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后。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1976 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凡16 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需要者,均可申请社会救助。(李东卫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及国际比较 2010) 在英国,1817年通过《地方政府法》,成立地方政府部,立即着手对全国各地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视察。1848年通过《公共卫生法》,建立中央卫生局,并授权地方成立卫生局。1866年的《卫生法》要求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向包括农民工的全部居民供应适合饮用的水,提供清运垃圾和排污的服务。1948年,建立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在英国以福利型养老保险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劳动力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陈雷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与借鉴 2008) 同时,英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公共事务。1835 年《市政机关法》允许市议会开征地方税和采取改进城市环境的措施;1866 年《卫生法》要求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居民供应适合饮用的水,提供清运垃圾和排污服务;1868 年《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问题;1875 年,新的《公共卫生法》规定城市人口的最大密度和街区布局,从此形成格状布局的街区。此外,英国是福利型养老保险的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制”,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李东卫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及国际比较 2010) (二)德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在19世纪的德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随后,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大量工人失业,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德国城市中出现自发援助和照料穷人的活动,以使穷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1855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员,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1927年颁布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规定,全体工人和职员,包括农民工都必须义务参加失业保险,从而历史性地在法的高度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在德国,1883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的转移,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这一点特别适合农村劳动力的收入低特点,此外只要农民工一个人参保,他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多次调整,现在对于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为义务性的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所有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对于工伤保险,德国规定包括农村劳动力所有雇工、职员、部分自主经营者(农民)都必须参加这项保险。(陈雷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与借鉴 2008) (三)美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农民工不为医疗、教育发愁 在美国的“农民工”不是中国纯粹的农民,一般是外来的移民群体,也不是和中国一样叫“农民工”。美国医疗费昂贵,很多移民劳工不会去买健康保险,小病也就拖着、熬着,尽量不上医院。但大病、急病就不用害怕了。法律规定医院不能将病人拒之门外,必须先抢救再谈钱。假如最后欠了一大笔医疗费,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帮助非常贫困的人合法地免掉。外来农民工的孩子也可以和美国的孩子一样,在他们父母的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免费读书。家庭困难的,还可以免费得到各种食物。 中国农民工是小病拖,大病怕,一怕医药费奇高付不起,二怕被医院黑吃,三怕被拒收没人管。不要说是农民工,就是城市人也很多怕上大医院,进医院有如上了贼船一般。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要说免费,就是想入学也困难重重,虽然政策规定一律平等,但在地方一样也受人歧视。看到高昂的教育“赞助费”,一边不得不想想自己的收入能否供子女在城市上学,一边又要想到“留守儿童”两地牵挂的痛苦。如果得到什么馈送,那基本上都是某些单位搞宣传作秀而已。(唐人 外国“农民工”和中国农民工有什么不同 2007) (四)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带来的启示 资料来源:找法网()2010-02-04 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国外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到1995 年为止, 全世界已有168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又保障了社会保障工作可以依法有序运行。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社会保障制度也处于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 虽然我国也通过国务院令的方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条例》, 对于规范社会保障行为有很大作用, 但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 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因此, 国家需要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 对各地的立法给予具体指导, 减少差异性, 增加共同点, 以确保社会保障的有序运行。   2、尽快消除制度障碍。从国外农民工人的流动来看, 几乎不受什么制度的约束, 但在我国则不同, 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妨碍城镇化的主要制度缺陷, 是进城农民面临各种歧视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小城镇的户籍基本放开, 但由于制度惯性和部门利益的阻碍, 农民工不能获得大中城市的户口,不利于农民转变为市民。必须创新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南方周末》一篇文章指出:“通过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让主要的经济贡献者分享财富, 应该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保证。以1950 年到1970 年为黄金发展时期的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例, 他们能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进城务工的人们分享财富, 转化成城市人口, 并通过公平的教育缩小甚至填平了下一代的差距。这使得他们的社会能较为稳健地发展。”   3、降低进入门槛,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 平均接受教育程度不高, 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他们的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 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一般的农民工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 年。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无视这些情况的存在。要着眼于更多的农民工参保, 必须考虑到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低标准进入, 实行低费率、低标准, 并渐进式过渡到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以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 政府也应负起职责, 加大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扶持力度。   4、分类分层次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其社会保险体系经历了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到失业保险依次建立的过程。我们没有必要重复这一线索,但是,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也应从我国实际出发, 不搞“一刀切”, 应根据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以及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 针对农民工的自身需求, 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再依次解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等。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又不存在转移和接续的问题, 容易得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普遍接受。而大病住院也最易使农民工陷入贫困, 因此这两类社会保险应优先解决。   5、建立社保机构的联网查询。美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可以给我们不少启示, 在国外, 虽然人口的流动量很大且户籍管理十分松散, 但由于所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都必须通过社保部门来核定和支付, 因此最健全的人口数据不是在警察局, 而是在社保部门。我们可以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的强大的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软件实现社保档案的全国联网。 6、社会保障基金可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依国际经验, 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 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 政府主要从事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政策、研究问题和进行宏观调控, 这种基金经营方式也值得我们借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要分开设置, 前者主要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 后者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 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7、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 这也是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失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如今, 不少国家已将失业人口的职业培训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如美国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就业机会法》、《就业培训合作法》、《再就业法案》等, 要求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职业培训。在瑞典等国, 失业培训不仅是免费的, 参加者还可得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的培训补助。瑞典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 大多数参加者自始至终完成了培训, 其中约65% 的经过专门培训的人, 6 个月内在公开的市场上找到了工作。美国每年再就业培训拨款70 多亿美元, 其它如法国为170 多亿法郎, 德国为80 多亿马克, 英国为30 亿英镑。通过技能培训, 能够增强劳动者技能, 使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五、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对策 (一).政府制定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2006李春光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彻底拆除分隔地区和城乡的围墙,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户籍改革要想成功,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 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当前就业准入制度并没有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尽快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就业准入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仍十分突出。 3、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外来务工人员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 4、医疗保障制度:具体而言,首先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有外来务工人员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民工的个人帐户。 5、.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这一点,虽然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但实际上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其难度是相当大的。 6、.建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自身和其家庭的打击将会是毁灭性。所以,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障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10李东卫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3、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三).司法机关完善农民工社保立法体系 <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2009孙媛媛 1、立法机关要提高立法位阶,健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并由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这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2、要提高立法的规格和权威性,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保障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因此,待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中心的,建立起一整套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扶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对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监察,防止新的拖欠。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在监察队伍建设上,除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还要抓好专项培训。 (四).社会公众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思想观念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李爱 1、公众首先要树立尊重劳工的意识,正确对待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树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理念。农民工是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个体人,在人格上与其它的社会中的个体人一律平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保险;人人有权为他自己的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人人有权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人人有权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等。这是从很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途径。 2、公众应该积极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监督用人单位,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一现状,他们受教育程度低,维权意识弱,公众应组织志愿者协会,帮助其监督企业、维护权益;社会慈善机构也应该加大对农民工子女的捐助,解决其因资金缺乏而导致受教育受限的问题,或成立对农民工及家庭重大疾病免费就诊的医疗机构,齐心协力,共同构建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李爱 1、 各地要把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和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不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为农民工学法用法提供便利条件。继续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工地、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征地拆迁等与农民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解决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着力增强农民工学法用法的实际成效。 2、设立便利的有法律效应的投诉机构,以保证农民工的意见和困难得倒及时有效的解决。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设立流动服务站点。 3、 农民工善于运用工会组织集体维权,我国的《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地位,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跟资方谈判、解决劳资纠纷和职工困难等。工会作为社会组织,可以为工人提供一个喉舌和参与的机制。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可以形成某种形式的垄断从而为劳动力争取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保障。工会的合法性更可以极大地增强民工维权的力量,只有加入工会,农民工才能以组织的形式维权,并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合法的组织力量是农民工的其它非正式组织所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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