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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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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质字第158号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3年4月3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管理,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说明,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已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桥涵倒塌等事

2、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或产品质量事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除按建设部规定的四个等级划分,增设两类事故等级: 一、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3、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督总站和有关部门,并在48小时内依据规定向总站填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监督总站接到口头、电话等形式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委、时间、地点; 二、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

4、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做出标志及书面记录、拍照或录相。 第六条 严重质量事故和监督总站负责监督的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总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该工程所在区、县监督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调查已构成严重质量事故者,应移送监督总站处理。 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内容; 一、依据质量事故报告,组织调查组; 二、调查组勘察事故现场,做出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事故有关部位拍照或录相; 三、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议,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介绍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调查组的职责,进行调查分析。 四、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总结会议,作出调查结论,并在会后十日内写出

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制作各种报表。按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由监督总站(监督站)或其责成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参加(被调查单位不得列为调查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三、组织技术鉴定。 四、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

6、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九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必须查清,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 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可靠、可行,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技术处理的方案,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它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方案的,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认。设计单位在提供技术处理方案时,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四、施工企业必须依据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制定可行的技术处理施工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自检和专业检验,做好原始记录资料,确保技术处理施工质量。 五、技术处理过程中

7、的关键部位工序,应会同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检查认可。技术处理完工,应组织验收,并将有关技术资料纳入工程档案。 第十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和组织调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和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及提供伪证者,甚至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凡属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构成建设部规定的重大事故四级以上的,按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

8、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构成严重和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0元者,为一般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用表注:本文件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法规文件汇编”(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填报单位(盖章) 表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m2)工作量(元)结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经济损失(元)事故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主管领导

9、 报告人 年 月 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单位(盖章) 表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m2)工作量(元)结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经济损失(元)事故经过、原因、经济损失: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处理建议:调查组负责人 调查组成员 年 月 日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笔录 表3调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调查地点参加人员单 位姓 名职 务电 话被调查人陪同调查人员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签字调查人签字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表4勘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现场名称勘查笔录现场负责人意见并 签 字调查人签字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现场证物照片表5拍照时间年 月 日 拍照人现场名称简要说明(贴照片处)简要说明(贴照片处)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证据资料摘录表6摘录时间摘录地点证据资料名称 卷 册 页摘录内容摘录人签字接待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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