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
2、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第五条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第六条 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派驻工地监
3、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七条 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第八条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二环路以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硬质板材;二环路以内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板材。第九条
4、 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第十条 本市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市区重要地段以及拆除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工地,应当组织在晚上2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拆除施工,并于收工前认真清理拆除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经常洒水,防止扬尘;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第十二条 拆除房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长安街沿线等地段拆迁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在1日内清运完
5、毕;拆迁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第十三条 拆迁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活垃圾,严禁乱倒、乱卸。第十四条 拆除房屋渣土清运,必须使用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房屋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向市或者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手续。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进行装载,运输车辆装载渣土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并苫盖严密,槽帮挂钩灵敏有效,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并按照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尘土飞扬。第十七条 拆除房屋渣土必须消纳到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渣土消纳场所或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填工地,严禁乱倒乱卸。第十八条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城管监察、市容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可以向有处罚权的部门出具处罚建议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