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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庄水库商住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方案一12.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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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明城规字(2013)67号 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经第七次乡镇规划审查会研究同意提供潘村镇芦塘村张庄水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一、用地位置:该地块位于规划的张庄路两侧(张庄水库地块),富民路北侧。 二、用地面积: 51.45亩,其中地块一面积11.44亩,地块二面积40.01亩(具体面积以土地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三、用地性质:商业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类别代码: B1、R2),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建筑限高: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地块内27.8米高程以下的为地下建筑,以上为地上建筑,地上建筑限高35米。地下室限制不超过负一层,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8米。建筑高度计算至女儿墙构架造型顶部。 五、容积率:1.0-1.5(该地块容积率包含地块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四栋建筑)。底层架空层、半地下室和公建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所有建筑层高超过4.3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 每户阳台、露台、设备平台、花台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住宅户内(含阳台)投影建筑面积的10%,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本条件未约定部分以《明光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为准。 六、建筑密度:不大于40%。 七、绿化要求:绿地率不小于30%。 八、日照要求:日照系数为1:1.3,且住宅日照分析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以所有被遮挡建筑一层计。 九、规划设计要求: 土地竞得人须保留该地块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四栋建筑,并依照本设计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纳入统一规划。 功能分区要合理,居住与商业应互不干扰。并按照有关规范,组织好人流、车流及消防疏散的道路系统。 十、停车泊位: 按照《明光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配建。商业不少于0.8个/100㎡,住宅不少于0.6个/每户。 十一、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 地块一:张庄路道路红线宽25米,建筑退让南侧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西侧现有建筑不少6米,且退让用地界线最小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东侧现有建筑不少于6米,且退让用地界线最小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北侧现有建筑不少于规划楼高的1.3倍、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规划楼高的0.65倍,且最小不少于9米。 地块二:张庄路道路红线宽25米,建筑退让北侧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界线不少于9米;建筑退让西侧现有建筑不少于6米,且退让用地界线最小不少于5米;建筑退让东侧现有建筑不少于6米、且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5米。其他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应符合《明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按照部颁规范要求设置相关配套设施,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设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同时,小区应配备门卫室和电子监控系统。 各工程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采用地下铺设,雨污分流,太阳能利用应采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 十三、景观要求: 建筑立面应简洁。建筑风格、色彩、造型与周边环境有机协调,广告、店招应同步规划设计。沿街景观和绿化方案应同时上报审查,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实施。沿街商业应进行亮化。沿街建筑立面应采用面砖或干挂大理石、真石漆或氟碳漆。建筑应统一设置空调机位,并对空调室外机和管道进行遮挡。 土地竞得人须无偿代建地块内规划南北走向的张庄路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工程,所有无偿代建内容以潘村镇政府提供或确认的图纸为准。 十四、其他要求: 应满足消防、环保、抗震、电力、防灾等相关部门要求,同时满足居住规范以及《明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五、规划成果要求: 持本通知书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规范深度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包括: 1、总平面图,图纸比例1:1000或1:500(应附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地形底图)。 2、绿化景观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或1:500。 3、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管线等工程设施及管线综合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或1:500。 4、燃气规划图。 5、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平面效果图、鸟瞰图、人行视角沿街群体和单体建筑效果图(包括夜景亮化效果图)、沿街正立面群体和单体建筑效果图(无阴影),报送图版图幅不小于1#图幅。 6、建筑单体方案图,图纸比例1:100—1:200。 7、规划方案说明书。 8、图纸按A3格式装订成册(盖规划设计资质章),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文件。 9、建筑日照分析图(加盖分析单位公章) 十六、本设计条件与附图合并使用,有效期壹年。 十七、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筑面积计算本条件未约定部分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 十八、本设计条件解释权归明光市城乡规划局。 备注: 1、所有间距是指建筑外围突出物之间的净距离(包括阳台、挑檐、飘窗等) 2、日照系数不论偏角多大,不予拆减。 明光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 批 记 事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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