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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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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作者:  出处:技术规划科  更新时间: 2011年12月23日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三府函【2011】678号),由雅克设计机构.雅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布。在上述法定控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批准的控规执行。     附:《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                                        三亚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控制性详细规划》简介 一、规划背景     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项目是实现三亚城市总规提出的“三港分离”发展战略,而推进的重点项目。为全面贯彻三亚市城市规划和《三亚崖州中心渔港总体规划》的意图,科学指导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划。 项目进行过程中通过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分别征求了省内外专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规划局等多方面的意见,具体过程如下:     ——2011年8月5日提交专家咨询,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2011年9月6日在三亚市规划委员会原则通过,11月10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详见三府函【2011】678号);     ——2011年7月25至8月23日,该规划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进行了公示。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西线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为211.11公顷(包含水域面积),其中陆域面积为107.35公顷,水域及沙滩总面积为103.76公顷。 三、定位和目标     1、总体定位:集中心渔港、渔民生活和旅游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渔业功能区。     2、规划目标:     (1)利用良好的港区条件,设置三亚市中心渔港,形成功能完善、设备先进的生态型渔港区域。使中心渔港成为生产作业、后勤补给、特色养殖、水产品加工、防灾减灾、休闲环保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渔港,并发展成为现代化海洋渔业经济区。     (2)为渔民及加工工人设置部分配套设施完备的社区型生活场所。     (3)结合渔港、渔业功能和崖城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一个展现“渔人、渔港、渔业、鱼市和鱼文化”的重要片区。 四、规划布局     中心渔港及渔业基地片区分为三个片区,包括规划区内的渔民生活服务区和中心渔港功能区,以及北部规划区外的渔业加工服务园区:     ——渔民生活服务区采用居住、商业及旅游服务集中设置的方式,沿滨海一带设置酒店、商业、休闲娱乐和居住混合的生活片区,沿腹地设置居住功能为主导的生活片区;     ——中心渔港功能区围绕中心渔港水域,分东西两片分别设置渔港加工、冷藏、交易和服务设施。     ——北部渔业加工服务园区在本次规划范围之外,是规划建议设置的渔业产业加工功能片区,主要设置渔业加工企业和部分渔民、就业工人生活服务。 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包含商业用地、交易市场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三类用地;     ——商业用地:在规划区沿滨海一带,设置以旅游服务功能为主导的渔民生活社区,集中设置旅游接待设施、商业设施、医疗、文化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形成集渔民生活、休闲和游客游玩体验的综合性区域。规划用地17.44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6.25%。     ——交易市场用地:在中心渔港功能片区,沿岸线分别设置各类渔业交易市场,规划用地4.8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4.54%。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规划用地1.6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54% 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文本和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六、居住用地规划     1、居住用地     用地西北侧设置单一居住功能的渔民生活社区,用地9.5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8.9%。规划以布置多层住宅为主。     2、商住用地     用地西侧中部地块设置具有旅游功能的渔民生活社区,集中设置居住和部分商业功能,规划用地8.8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8.27%。规划以多层和小高层相结合。 七、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疏港道作为与西线高速平行的城市快速路,为规划片区主要对外交通通道,与海榆西线相衔接,西到海口,东到崖城、三亚。     规划按照交通性、休闲性两类道路体系的分类方式,构建满足不同类型交通需要的道路体系,区域内采用方格网道路形式。交通性道路主要承担货物运输和对外交通疏散,休闲性道路主要满足人们娱乐休闲出行需求和游客游览、观光可达性要求。     区域内干道即交通性道路,是片区对外及联系的机动交通道路,道路以机动交通为主,道路路幅为双向四车道,规划红线宽度30米。     支路为休闲性道路,主要为功能区内部道路和沿海的休闲步行道路,支路红线宽度9—12m,休闲步道宽4—6m,其断面形式为一块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沿线景观感受,做到步移景异的效果。     规划区域可以通过渔港码头,形成海上交通线路,起到联系规划功能区和三亚市域其他功能区域、旅游区域的作用。     公交线路主要布设在城市干路和支路。根据规划区域规模将公交站点的服务半径定为250米,服务面积覆盖规划区域的90%以上。     设置社会停车场两处,占地1.25公顷,为地块A-02-06、C-01-05;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下,沿部分支路两侧以及沿高速路的防护绿地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停车场所适宜采用分散成组布局形式;其它建筑设施内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停车位。 八、绿地及景观系统规划     1、绿地系统规划     主要包括滨海滨河绿地、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总用地为21.7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0.30%。     (1)滨河和滨海绿地     沿滨河设置宽度为20米的绿化带,沿滨海设置宽度为100米的绿化带。总占地12.8公顷。     (2)公共绿地     规划区内设置了8处公共绿地,合计4.96公顷。分别为地块A-02-05、A-03-02、C-01-02、C-01-03、C-01-06、C-01-07、C-01-08、C-01-10。     (3)地块绿化     居住用地内的绿化率应不低于40%,商住用地内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5%,商业用地内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0%,工业用地内的绿化率应不低于25%。     (4)防护绿带     用地北面与高速公路之间设置25米宽的防护绿化带,沿主要道路两侧和渔港工业部分设施用地周边设置10—20宽的绿化带,其它市政和渔港配套设施周边都按照国家规范布置了相应的防护绿化带。     (5)街道绿化     规划在北面疏港大道设置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应采用绿地结合本土乔木的绿化形式,增加片区的绿化环境景观。     2、景观风貌规划     (1)突出保护自然景观资源,强调片区整体城市意象 规划片区位于农田、大海、河流和入海口等景观资源富集的地段,从海面、河面和高速公路等角度看片区,都应具有良好的视觉景观效果。     (2)按照“入口、通道、节点、区域、边界”的分类方式,构建片区特色景观风貌。     ——入口景观     海榆西线进入规划区域的入口点,是展现片区风貌的重要景观点。应以绿化和标识物、标识牌等来体现,给游客或住户一个鲜明的识别感。     ——通道景观     主次道路是重要的景观通道,应通过自然景观要素和建筑来体现区域景观。     ——节点景观     公园、渔港景观中心等地方是片区重要的景观节点。     ——重要区域     主要指规划片区内的旅游服务区、港口及配套等区域。     ——重要景观边界     沿河、沿海、港口和沿高速公路是片区内重要的景观界面,应注重这些界面的天际轮廓、水平视面感受。     (3)对片区内单个建筑景观风貌要进行控制     片区内建筑色彩、形式、风格应与环境协调、统一。居住建筑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以热带风格为主,沿水面方向退台,多设室外露台。色彩以黑色、深灰色或深蓝色为主,清新淡雅,避免过于浓重。工业建筑应采用弧形屋顶,色彩宜采用深蓝色或灰色。     (4)采用空间景观设计手法,有效引导主要视线。     (5)重视本土文化特征。 九、建设开发管控     1、规划容量控制     以道路、绿化等环境要素围合而成的街坊为规划编制的控制单元。由南而北,由东而西,依顺序排列为A、B、C、D街坊。采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控制各地块的容量。     (1)地块开发强度控制     规划片区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港口工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商住用地控制在1.8以内,商业服务用地控制在1.5以内。     (2)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区居住控制高度在36米以内,工业和港口建筑控制在18—20米以内,商住设施建筑控制高度在54米以内,商业服务设施高度控制在54米以内。     (3)建筑密度控制     规划区居住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5%以内,工业和港口建筑密度控制在30—35%以内,商住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 表1 地块控制指标 注:港口服务配套用地包括商业、服务、旅馆等配套服务设施。港口设施配套用地包括港口服务、维修、辅助生产等设施配套。     2、地块的建筑后退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地块分图图则所划示的尺寸或按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沿路的建筑物、雨棚、斜坡、踏步以及广告装饰等必须修建在建筑红线内侧。     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主要用作绿化用地。临建筑红线修建的围墙必须通透、美观、且内侧应种植树木、花卉。     3、道路规划红线的控制     规划区所有道路的规划红线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4、开发管控     (1)管控内容     按照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要求,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规划地段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资源点、线、通道、用地建设的规定。     (2)规划调整     1)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十、实施规划管理的措施     (1)健全规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依法进行规划项目报批,建立规划档案,完善监督和违法查处。     (2)有效引导规划方向,统一规划、分片实施﹑远近结合、突出重点。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后,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对城市和景观影响大的建设。     (3)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规划的透明度。推行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     (4)遵照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强制性内容。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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