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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统方管理规定 (小文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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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品统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医院反腐倡廉和行业建设,不断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用量信息,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依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统方,是指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院、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的用量信息。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院、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二条 科内业务保密工作是医院整体保密工作的一部分,全科人员必须自觉主动维护和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我院医、护人员或科室的药品用量信息。  第三条  本科室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的药品用量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和本院行政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再由本科负责人或指派专人操作,以机构为单位提供。相关纸质批件科内留存备案。  第四条 医院严禁药剂科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药品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二) 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药品“统方”便利;  (三) 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药品“统方”活动。  (四) 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第五条  科内药品用量、考核数据等统计功能由科室负责人或其指派专人负责,其设置权限由信息科根据信息系统统一分级设置授予。  第六条  建立教育监督制度,以防为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签订防统方承诺书,对有条件统方的部门、岗位进行层层把关,层层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未触犯刑法的人员,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汉滨区第一医院 2016年1月26日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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