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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一、赘婿的起源及产生的原因 1
二、赘婿的家庭地位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表现 2
(一) 年限女婿的财产继承问题。 2
(二) 养老女婿的财产继承问题 3
(三) 接脚夫的财产继承问题 5
注释: 7
谢辞 8
鲁东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7
试从赘婿的财产继承问题论其家庭地位
尹福颖
(历史文化学院,人文教育班,20081310873)
指导教师:王晓丽
摘要:赘婿制是一种男嫁女娶,男子在女家成婚,跟从妻子居住的一种旧式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男子从属于女方,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可以说是妻家的“附属品”,因而与中国主流的“夫为妻纲”的封建家庭礼制关系相违背。从赘婿制产生以来,漫长的中国历史上,赘婿就一直处在被世人所鄙视的位置。本文着重从赘婿的财产继承这一方面的问题来探究其在妻家卑下的家庭地位。
关键字:赘婿,男尊女卑,家庭地位,财产继承
From the issue of property inheritances of son-in-law to analyze his status in family
Abstract:The preparation of son-in-law is an old-style marriage form in feudal society of China,one that a male married in his wife's home and lived there for a long time or for his whole life.In this marriage form,man belong to the woman's family,and lack of independences,so he can be regarded as the accessory of his wife's .Therefore,it's a violation to the mainstream of feudal family etiquette that husband guides his wife .From the preparation of son-in-law appeared,zhuixu has been in the position of being discriminated in the long history of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 the family status of the son-in-law mainly by the issue of his property inheritances .
Key words: the son-in-law;women are inferior to men;family status;inheritance of propery
赘婿,是对入赘到女家的男子的一种广义的称呼。男子长期在女家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家庭的“夫为妻纲”,而是以女方为主导的。“赘婿”这一称号,早在先秦、秦汉时期就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并普遍使用。这一独特的社会群体在中国古代社会是长期存在的,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作为主流婚姻形式的一种补充,赘婿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是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影响,赘婿一直处在被歧视的位置。就此现象,本文从赘婿的起源、产生的原因开始,着重分析赘婿在财产继承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家庭地位。
一、赘婿的起源及产生的原因
事实上,要追溯赘婿制的起源,可以认为它是母系氏族社会男子在女家成婚的婚俗的一种残余或遗留,母系氏族社会“从妻居”的婚姻形式便是赘婿制的雏形。《公羊传注疏》曰:“若今俗名就婿为赘婿矣”[1],也就是后世我们所熟知的赘婿,可见春秋时期的《公羊传》就已经有了关于赘婿的记载。战国时期赘婿一词正式见诸史册,《六韬·练士》:“有赘壻(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锐之士”[2]。赘婿婚姻形式下的男子是女家的附属品,完全服从并服务于女家。《说文·贝部》:“赘,以物质钱也。从敖贝。敖者犹放,谓贝当复取之。”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师古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由言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3]把赘婿比作“疣赘”、“余剩之物”,非常深刻而残酷的揭示了赘婿的附庸性质。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赘婿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产生呢?
首先,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不被视作家族的“后”,不能承担传宗接代的重任,所以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家庭为了本族延续子嗣的需要就只能招婿入门。其次,女家对劳动力的缺乏也是赘婿产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没有儿子或是有儿子但年龄太小,难以分担繁重的劳役,所以暂时招婿上门就相当于招一个免费的劳力。第三,则是少数富裕家庭出于疼惜女儿,怕女儿出嫁后受委屈生活不好等原因而招赘。如《百岁篇一卷》:“六十皱口如丝,行步龙钟少语,愁儿未得婚新妇,忧女随夫别与居”[4] 。由此可知,唐代就有女家“忧女随夫别与居”,不愿女儿离家随夫居,而选择招赘女婿。最后,从男方角度来看,驱使他背祖离宗出赘女家的原因主要是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娶妻的聘礼,或是家里兄弟众多,没有多余的房屋来安置新人。《新书》载:“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5]可见,家庭贫困为了免于聘礼等多余的负担是男方甘愿入赘女家的主要原因。
总结上述原因,赘婿之所以产生有其社会必然性,他是基于男女双方家庭彼此的需求而产生的,弥补了男女双方家庭各自的不足,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尽管如此,赘婿还是违逆“男尊女卑”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而存在的,他的产生必然遭受到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打击,并且成为这一封建主流思想意识下的“牺牲品”。这一歧视性态度在赘婿的继产问题上的表现尤其明显。
二、赘婿的家庭地位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表现
凡是涉及财产的问题一般都很敏感,人们对此的处理往往也更加谨慎小心,因而我们不难想象封建礼制下,世人对赘婿继产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会是怎样的苛刻。因此对赘婿继产问题的处理也相应的比较复杂,不仅要按照不同的赘婿分类来处理,而且还要考虑到男子对妻家和本家的财产两方面的继承。根据赘婿在妻家所主要承担的职责和生活时间的长短,我们可以把赘婿简单的分成年限女婿和养老女婿,这两种是相对于女家姑娘而言的。而相对于寡妇招婿则被称作接脚夫,他被看做是赘婿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 年限女婿的财产继承问题。
年限女婿,顾名思义有一定的年数界限,是指男子只是在妻家服役一段时间,以劳役作为补偿代替娶妻的聘礼,等达到约定的期限就可以带着妻子返回本家。如《元典章·户部四》记载:“年限女婿,依照聘财等第,验数以三分不过二,女家受财,期以几年为满目,方听出离。”[6](第278页)之所以出现年限女婿主要是因为男方家里贫穷,没有足够的聘礼来像其他人一样娶妻进门。而女家多半是有儿子来延续子嗣,只是儿子年龄还小,一时难以承担繁重的体力劳作,出于对劳动力的需要,女方招赘入门。事实上年限女婿就相当于妻家雇佣的长工,只是这个长工是无偿的。
由于年限女婿并未与本家脱离联系,而且不管是男子自己还是他的儿女都不必跟随妻子的姓氏,只要约定的服役期一到,就可以带着妻子、儿女返回本家,继续承担起为本家传宗接代,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所以,年限女婿在理论上仍然享有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不过其继承财产的多少也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男子本家只有他一个儿子,那么很显然,他是唯一的继承人。这是因为在古代,出嫁后的女儿由于事先已经得到一份嫁妆,就相当于她的继承权已经提前实现,所以是不再享有娘家财产继承权的。据《开元户令》载“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7],可见,如果本家还有女儿未出嫁,则可以得到男子所能继承财产的一半。但如果本家还有其他兄弟,则就要遵循父母遗嘱的具体财产分配。由于“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念影响,一般家长即一家之主,对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有相当的决定权。当然遗嘱也是有一定的选择范围的,除了血缘的亲近关系之外,继承人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为遗嘱人养老送终、传宗接代,而这一点正是年限女婿所能满足的。所以年限女婿回到本家之后一般是拥有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的,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而已。
从年限女婿的含义及其在妻家所承担的职责来看,对妻家的财产,年限女婿一般是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只是用劳力来代替娶妻的聘礼,只要服役期一满就跟一般男子娶妻一样,跟妻家基本上不再有牵连,也不再为妻家服务,更不用为岳父母养老送终,自然也无权享受到对妻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不能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年限女婿在带着妻子儿女回归本家时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的。如《旧唐书》:“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8](卷199下)在这一案例中,我们无法具体推断出上述年限女婿能分得部分财产满载而归的原因,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也无非是妻家岳父母对女婿服役期间的表现还算满意,或是出于对女儿的疼爱,怕女儿到婆家生活不如意等等,而分一部分钱财给女儿以后生活。说白了,年限女婿之所以能得到妻家的财产还是沾了妻子的光。而且年限女婿被分到的这部分财产也是要在妻家真正继承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的范围内的,换句话说,这些财产还要得到他们的默许,而不只是心疼女儿的岳父母。否则,双方发生纠纷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据《旧唐书》载:“元武县与其邻接,有人以牸(zi)牛依其妻家者八九年,牛孳产至十余头,即将异居,妻家不与,县司累政不能决”[8](卷185上)。大体意思就是男子带着一头母牛出赘在妻家,八九年后男子即将离开另立门户,但是妻家不承认牛是他的,于是上告到官府。可见,年限女婿在妻家的财产权益是完全没有保障的,对于他来说这并不是一种继承权,只是一种被动的“接受权”。妻家高兴施与,他就有。否则,他就只能空囊而回。
(二) 养老女婿的财产继承问题
养老女婿,是指从结婚那天起男子就必须终年生活在妻家,还要改从妻子的姓氏,并且跟本家脱离关系的男子。这种赘婚形式一般是由于女家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为家族繁衍子孙、顶门立户,于是招婿入门承担起本家儿子的职责,满足妻家子嗣延续的需要。因此养老女婿必须对岳父母履行养老送终的职责,而且不能离开妻家另立门户,最重要的是他所生的子女也要随妻子姓,归妻家所有。甚至为了圆满妻家传宗接代的任务并为女方父母进行养老送终,当养老女婿去世之后,女家还要再次进行招赘。例如,元·《通制条格》:“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省。准陕西行省咨:‘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安让作养老女婿,深谷,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女可为依倚。合从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9]。从中我们了解到,赵胤因为没有子嗣,为女儿招上门女婿王安让,可是王安让不幸早死了,他又合计着给女儿再招一女婿以便给他养老送终。而且官府也明确表示没有后代是非常严重的事,判赵胤再招女婿,而没有准许王安杰收嫂作转房婚。由此可见养老女婿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女家传宗接代,为岳父母养老送终,他所承担的是女家儿子的职责,可以算的上是半个儿子。当然,除此之外,养老女婿还是妻家的主要劳力。
正因如此,对于本家的财产养老女婿就不再享有继承权。因为男子不仅改从妻姓,并且所生子女也不归本宗所有,没有履行为本家父母养老送终,传宗接代的义务,他跟本家已经毫无牵连了,自然也没有权利再继承本家的财产。由于古代人们对传宗接代的重视,所以只有一个儿子的家庭不可能让儿子出赘。而且《清律》也明确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10],这样规定正是出于对男子父母的赡养问题。因此,做养老女婿的男子本家中多半有两个以上的儿子,若他再来继承家产无疑会遭到本家兄弟的极力反对。《宋雍熙二年牒》记载:“乙酉年六月十六日某甲,有腹生男厶乙,于三五年间,不敬父母。兼及活敬业并不著。若更娶后妻厶氏,就妻住活。若也有甚高下死生,或欠他人债务,恐来论说。今对官面前明敕文凭,只后更许厶兄。”[11]大体意思就是说,某男,叫甲,有一个儿子乙出赘到女家居住,甲到官府与乙约定:不管以后乙生病还是死亡,或是欠别人债务都与自己无关。由此可见,既然男子的债务和生死本家都不管不顾,那就更别说是继承本家的财产了。事实上,不管是从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观点来考虑,还是基于对本家兄弟财产权的维护,拒绝养老女婿对本家财产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只是由此却反映出赘婿即便是在本家也是没有什么地位可言的,不禁令人心寒。
对妻家的财产,理论上养老女婿是有继承权的,但是他对这份财产的继承一般要在妻家“户绝”之后才能发生。也就是在妻家没有其他可以继承财产的人活着之后,养老女婿才有继承妻家财产的权利。关于养老女婿对妻家财产的继承,很多朝代也都有明文规定。例如,《燕京旧俗志》记载:“惟此婿必须改从岳家姓氏,对于岳父母晨昏定省,俨然子侄,仿佛与其故家脱离关系者。······其岳父母逝世后,一切祭葬丧服,均同子制,故其人有完全承袭财产之权,他人皆不能过问。”[12]从以上案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养老女婿对妻家的财产继承是合乎礼法的,只要男子在妻家尽到一个赘婿应尽的义务,他就有权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但是这种礼法的约束只是约定俗成的,并不具备强制性,赘婿的权利还是随时有可能被剥夺。倘若妻家内部对遗产发生争议,虽然官府规定赘婿继承财产是合法的,但事实上这一权利的实现还是相当困难的。如《宋会要·食货志》载:“天圣四年七月······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社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以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从之”[13](61之58)。文中规定要在妻家户绝人死三年以后才能按照遗嘱将财产分成两份,一份由赘婿继承,一份由妻家旁系的子侄继承。可见对赘婿的财产继承的态度人们的处理方式是非常谨慎的,即便是在户绝之后,也还要赘婿为妻家守孝三年,尚且不能得到全部的财产。《元典章》记载:“民间召婿之家,或无子嗣,或儿男幼小盖因无人养济,内有女家下财,召到养老女婿······非理、饮酒、游手好闲、打出调入、不绍家业、不伏丈母教令及有该写在逃一百日或六十日不还本家,所立婚书便同休弃,任便改嫁。”[6](第282,283页)可见,虽然养老女婿在妻家主要的职责是延续子嗣,但还是要恪尽职责、勤劳能干,不能以为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就可以了事,就可以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了,否则妻家可以解除婚约再次进行招赘,这样养老女婿就无法享有对妻家财产的继承权了。事实上,这样的情况的发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虽然赘婿已经改从妻姓了,但他追根究底还是外姓人,他的存在剥夺了妻家有潜在继承权的其他子弟,这就势必遭到他们的反对和阻挠。正因如此,明代政府规定:“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14]。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养老女婿的合法继承权,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与妻家其他继承人的矛盾。由以上种种事例可以看出虽然养老女婿对妻家的财产继承权是合法合理的,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其继承权却是有限的。尽管养老女婿在妻家任劳任怨,视岳父母为生身父母,承担养老送终、承继宗祧的重任,最后的财产继承权还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剥夺,这一点突出说明了赘婿在封建社会时期不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地位非常低下。
(三) 接脚夫的财产继承问题
接脚夫,是指寡妇丧夫后,不愿意改嫁,便在婆家再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的儿女,照顾公婆。但是接脚夫必须改姓妻子前夫的姓氏,有的甚至是前夫的全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保持原来家庭的完整性,合情合理的享用前夫家的财产,同时也能防止家族内部其他人觊觎这些财产。《洛阳缙绅旧闻记·焦生见亡妻》有关于接脚夫的记载:“有同里民姓刘,家亦丰实。姓刘者忽暴亡,有儿女一男。长者才十余岁,刘之妻以租税且重,全无所依。夫既丧,村人不知礼数,欲纳一人为夫,俚语谓之‘接脚’。······焦久贫悴,一旦得刘之活业,几为富家翁,自以为平生之大遇也。”[15] 其中“接脚”一词形象的表现出了后夫与前夫的前后承继关系,同时也反映出甘为接脚夫的男子多半家境非常贫穷,处于不得不改从他人姓,为别人抚育儿女,为他人父母尽孝膝下的尴尬境地,这也就必然导致其在当时社会家庭生活中的遭受更多的歧视性待遇,使得接脚夫比一般的赘婿的家庭地位更加低下。
由于接脚夫要改从妻子前夫姓氏,为妻子前夫家抚育后代传宗接代服务,与本家脱离经济上的往来关系。因而,对于本家的财产,接脚夫同养老女婿大体相同,都不再享有继承权。更何况甘于做接脚夫的男子多半家境异常贫困,本家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以继承。所以,这里就不做过多的分析。
对于妻子前夫家的财产,接脚夫一般可以使用,只是不能纳入自己的名下,归自己所有。因为虽然接脚夫改变了姓氏,但他和寡妇一样,都是前夫家的外姓人,比一般的姑娘招婿更难以让人接受,追根究底不属于前夫本族的成员。例如《清明集》就有:“赵氏先嫁魏景宣,景宣既没,赵氏能守柏舟共姜之志,则长有魏氏之屋,宜也。今已改嫁刘有光,遂以接脚为名,鹊巢鸠居”[13](卷九《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后来魏景宣的哥哥魏景谟将他们告到了官府,说他们占据了魏氏的房屋。官府经过审理后也认为,赵氏既然已经改嫁,跟魏家就没有了情义,自然不能占有魏氏的房屋。最终判处刘有光和赵氏离开魏家,因而,赵氏和其接脚夫刘有光也不再享有对前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了。从这一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接脚夫在妻子前夫家是没有权利可言的,对于财产的继承只能被动的接受或者是放弃,没有自己的主动权。《宋会要·食货》中记载“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不得改立后夫户名,侯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也就是说,即便是妻子死了,把财产收归官府所有,也不能便宜了接脚夫。后来又补充规定,接脚夫继用前夫财产者“让职不得过五千贯”[13](卷8《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 ,也对男子的财产继承数量作了上限。事实上这样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只有明确这样规定才能打消那些有图谋寡妇财产的不轨之徒的念头。《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十:“坐产招夫,听从民便。若私昵图谋、有伤风化者,应中禁邻族禀逐。”[16]可见官府律例也明确规定,妄图寡妇财产的接脚夫要受到族人的驱逐,由此可知接脚夫的地位相对于一般的赘婿更加低下,并且毫无法律保障可言。对于有子女的寡妇而言,接脚夫进门后,这对夫妇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占用前夫的家产了。这算是对他抚养前夫子女的一种报酬,而且历代的习俗和法令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尽管如此,接脚夫的继产权还是无法保障。清代一案例称,“某邑甲久客于外,十年无耗。妇及幼子贫穷实甚,乃招乙于家。乙故业成衣者,携货就妇居。新其屋宇,门设缝肆,俨然有妻有子。半载,甲归,见门庭改易,不敢入;访知其故,鸣官。官传乙对簿,彼此争,欲得妇,官不能决”[17],虽然案例中官府出于对接脚夫在妻子前夫家尽职尽责抚养幼子的功劳的考虑,并没有偏向原夫,但也没有果断的维护现任丈夫的合法权利,还是以“不能决”告终。可见,面对寄人篱下的窘境,接脚夫正当的权利还是难以得到保障。
综合年限女婿、养老女婿和接脚夫三种赘婿对财产的继承我们可以了解到,赘婿的财产继承权是合理合法的,不仅是由于自身所付出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而且官府也明文规定了赘婿拥有一定的继承权。虽然这种继承不是绝对的完整,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赘婿的继产权还是会不断地遭到质疑与阻挠,就算真正上告到官府,他的权利还是无法得到维护。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其中的原因。事实上,还是根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顽固保守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在这一观念的驱使下,人们普遍认为男子是社会家庭的主力,要承担起顶门立户,养家糊口的重担。因此,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就是妻子的“纲”,拥有绝对的主导权,男娶女嫁才是主流的合乎理念的婚姻形式。而赘婿正是违逆社会主流思潮而存在的一种异类,他们的存在是对封建统治观念的一种挑战,势必遭到社会各阶层的沉重打击,赘婿的地位必然是卑下的,被人歧视的。而且男子没有履行正统的婚姻形式下给付聘礼迎娶妻子的义务,却不顾为本家传宗接代的职责,更改姓氏为女方父母尽孝膝下,这种做法必然遭到重视封建礼法纲常的世人的不齿,把他们看作是趋利背义、不忠不孝之徒。因而,就算赘婿在妻家尽职尽责,恪守一个赘婿的职责,可他的家庭地位还是不高,还是会遭到妻家和社会上其他人的歧视。所以有“世号赘婿如布袋,······如入布袋,气不得出”[18],可见,赘婿在妻家就像被关在布袋中,大气不敢出,要小心翼翼的伺候。《睡虎地秦墓竹简》载魏户律“自今以来,叚门逆吕,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三枼之后,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19]这是说,对于背祖忘宗出赘他人门下的男子,是不能被编入妻家户籍的,也不能分给他们土地。甚至,三代之后,就算他的子孙可以入仕当官,也还要在户籍中把他是某某赘婿的曾孙的事情写的明明白白,以突出强调其出身的卑贱。可见对赘婿的歧视性态度不仅是针对男子本人而言的,还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子孙后代正常的社会家庭地位。
在中国传统的夫权社会中,男子理所当然的被认为应当居于社会家庭的中心位置,要承担起支撑门户的重担。但对于赘婿而言,他不仅没能履行正统的婚嫁聘娶的义务,反而放弃光宗耀祖的职责,出赘女家,以女方为主导。况且还要占用女方的家产,因而多被世人看成是好逸恶劳、贪图钱财、见利忘义的人。单从这一点看,师古称赘婿为人身的“疣赘”也是无可厚非的了。总之,只要男子被挂上了“赘婿”的标签,那么不管他当初是基于怎样的原因,也不管他在妻家是否任劳任怨,勤劳本分,事事以妻家为主,恪守一个赘婿的职责,他的家庭地位就是卑下的,受人歧视的。
注释:
[1](春秋)公羊寿(传);(东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中华书局.1998年
[2]李零.中国兵书名著今译.军事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
[3](东汉)班固.汉书,第七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2244页.
[4]英藏敦煌文献.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期.
[5]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5月,第405页.
[6]元典章.中国书店,1990年版.
[7]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
[8](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
[9]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15页.
[10]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1]法藏西域敦煌文献(2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07页.
[12]邓云乡.燕京旧俗志.上海文化出版社,1986年版.
[13]宋会要·食货.中华书局,1987年标点本.
[14](明)李东阳等.大明会典,卷20,户口2,婚姻.广陵书社.
[15](宋)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中华书局,1985年,第124页.
[16]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清刊本,第134页.
[17](清)葛建初.折狱奇闻.卷3,某邑甲.上海会文堂.1917年.
[18](宋)朱翌.猗觉寮杂记.卷上.清刻本.1777年.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92,293页.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108,194页.
[2]鲍宗豪.婚俗与中国传统文化[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3]古风.中国婚姻小史[M].上海.东方出版社.2010年11月.第44页.
[4]赵杏根,陆湘怀.实用民俗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9-130页.
[5]杨存田.中国风俗概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70页.
谢辞
论文搁笔之际,我首先要衷心地感谢恩师王晓丽老师。这篇论文从选题、撰写再到最后的修改,都得到了王老师的精心指导。导师的言传身教,使我不仅学到了知识,而且还学到了严肃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导师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使我得到了非常大的收获。在此,我向王老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我要深深地感谢历史文化学院的各位老师,你们宽广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积淀和平易近人的态度令我如沐春风,有幸在你们的指导下学习,使我在知识上、眼界上、为人处世上都受益良多。
我还要感谢我所有的同学、朋友们。四年的大学生活,你们给了我很多支持、帮助、理解、宽容和关心。所有的欢笑、悲伤,笑容、泪水都凝成岁月留给我们的财富,携手同行,共同成长,我们一定能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最后,要感激我的父母。生养之情、抚育之恩永难等值回报,此时此刻言语无力,只是,女儿保证会做得越来越好!希望我们一家健康幸福!
不论今天我们在哪里相聚或在哪里分手,我都将永存这份感激之情,并以此激励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走的更好,飞得更高!
尹福颖
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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