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 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2、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3、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
4、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
5、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6、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
7、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
8、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
9、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
10、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
11、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
12、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
13、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
14、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二、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
15、督管理局。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
16、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17、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