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江苏水源公司关于转发南水北调质量整治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原材料质量专项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大汕子枢纽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
2、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矛盾时,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第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把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建成优良工程。第四条 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及供货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建设所有参建各方。第二章 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 建设、
3、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相应的原材料质量责任,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原材料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部作为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公司的现场管理机构,对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原材料质量负责,并由工程部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履行实施对工程原材料的管理,其具体主要职责为:(一)健全原材料质量管理网络,规范原材料采购、进场检查验收、保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行为。(二)监督和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和主要人员、质量、安全、工程
4、人员的考核管理,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工程建设;(三)联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进行质量控制,防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四)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每月两次的定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凡被查出的不合格的材料采取措施保证清出工地料场,并及时做好台帐备案工作;(五)加强原材料采购时的市场调查,考察供货厂家的用料来源、产能、工艺水平及稳定性和产品材质等情况,并形成考察记录。对施工单位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工作纳入每月两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问题较大时及
5、时报告;(六)将工程原材料的保存、保管情况纳入每月两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对管理不善的责令整改,并要求监理单位跟踪督查;(七)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原材料的质量检查,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活动。(八)对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已完单元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委托水利甲级试验室(河海大学检测中心)进行必要的检测。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原材料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职责为:(一)参与审查施工图纸及文件,复核和签发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二)督促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工作;(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围堰、混凝土浇筑、钢沉箱制作安装、钢闸门及启闭
6、机吊装等重要方案的编制,并做好审查和落实工作;(四)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总质检师,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对于拟进场施工的挖泥船等重大设备,进场后必须经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以及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七)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八)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九)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
7、故的处理;(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十二)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控制好工程质量,按时报送监理月报。(十三)落实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它质量管理规范,在过程中努力创新。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江苏水源公司、工程部和监理部的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代替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设立总质检师,及时报送质量网络,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定期培训、质量意识教育,持证上岗。;(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
8、术措施;(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操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初检、复检、终检);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签证制度;(六)按合同规定对现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钢筋、水泥等大宗的建筑材料必须由正规的大厂供应。(七)对于重大机械设备进、退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砼拌和等设备必须有计量部门的标定。(八)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保证情况,对工
9、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九)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十)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一)支持和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十二)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工程缺陷修复工作。(十三)落实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它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努力做到材料、工艺创新。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工程部和监理部的质量检查、签收、不代替也不减轻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
10、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厂监造工作;(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产品各阶段的检查和验收;(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其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核制度,保证供
11、图进度和质量;(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四)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现场进行认真查勘,特别须做好工程施工地质勘察工作;(五)工程开工后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对需要设计变更的及时出具、配合完成设计变更手续;(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九)落实好落实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它质量规范,在设计过程中努力创新。第三章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
12、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供应商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第十七条 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第十八条 材料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厂家生产的产品供货;设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第二十条 设备的监造
13、、出厂验收、交接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或更换。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二)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施工围堰、施工道路、吊装船只、施工机械设备、水上运输、钢沉箱水上安装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
14、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如电焊工等,必须通过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监理单位必须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
15、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查;(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材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地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平行检验监理;(十一)工程部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样检测;(十
16、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工程部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并确保其验收质量;(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17、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月、季、年)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报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部,各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江苏水源公司。第五章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在抽检的基础上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工程部进行初评。第二十七条 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工程部复评后报请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8、、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分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第二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江苏水源公司、省政府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顺序上报,工程部协同监理、施工单位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工程部,在事故发生
19、后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次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再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可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象备查。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江苏水源公司;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江苏水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省政府安全委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江苏水源公司
20、报请省政府安全委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调查。(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事故取证材料等附件。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江苏水源公司备案。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江苏水源公司组织
21、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江苏水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核后实施。(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工程部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江苏水源公司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出来完成后,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工程部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江苏水源公司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
22、检查验收。(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地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时已完成形象进度及工程量;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
23、施;9、其它。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一)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江苏水源公司或工程部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处罚;(三)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江苏水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四)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负责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工程部应负相应的渎职责任。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季、年)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部,由工程部按要求汇总后上报江苏水源公司。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施工质量管理、考核工作由工程部牵头,具体工作由监理组按苏大汕子发201022号文件负责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大汕子枢纽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2